企业法律服务

越南有效电子发票:新规下14项必填内容

税控收款机与小票——电子发票必填内容配图

发票缺购买方税号、给企业客户开”零售客户”、漏数字签名——这些小错误可能使发票被认定为不合法使用,企业被处罚,费用不得税前扣除。那么,一张有效电子发票必须包含哪些必填内容?

本文是14项必填内容清单,依据123/2020/ND-CP号议定(经70/2025/ND-CP号议定修订)第10条——附可省略情形、购买方信息新严格要求,以及三种电子发票类型的区分。

方法说明:本文引用均为123/2020号议定经70/2025号议定修订后的版本;未核对修订不适用2020年原文。示例仅为示例,非税务机关发布的正式票样。

1. 电子发票14项必填内容

根据123/2020/ND-CP号议定第10条(经70/2025/ND-CP号议定第1条第7款修订),有效电子发票必须包含:

  1. 发票名称:增值税发票、销售发票或其他类型;
  2. 发票代码与票样代码:按税务机关规定;
  3. 发票号码:连续编号,不得重复;
  4. 销售方名称、地址、税号;
  5. 购买方名称、地址、税号(见第二节新规);
  6. 货物/服务名称;
  7. 计量单位;
  8. 数量;
  9. 单价;
  10. 不含增值税金额;
  11. 增值税税率、分税率税额;增值税总额;
  12. 含税应付总额(大小写);
  13. 销售方数字签名(规定情形下还有购买方签名);
  14. 开具时间及税务机关代码(有码电子发票)。

会计应打印此清单,收到进项发票时逐项核对——30秒的检查可避免数千万越南盾的罚款和被剔除的费用。

2. 重要新规:收紧经营性购买方信息

根据70/2025/ND-CP号议定第1条第7款及2921/DTTNG-QLDN号公文,购买方为组织或经营性个人时,发票必须完整填写购买方名称、地址、税号——不得填写”零售客户”或留空。

“零售客户”陷阱:许多销售方仍习惯以”客户未提供税号”为由,给企业客户开”零售客户”发票。新规下,此类发票缺少必填内容——销售方可能被处罚,购买方不得抵扣进项增值税,相关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正确做法:销售流程须在开票前收集组织/经营性客户的税号;开票系统应拦截缺少必填购买方税号的发票。

3. 可不填写完整内容 的情形

根据第10条第14款(经70/2025/ND-CP号议定第1条第7款d项修订),以下特殊情形不强制填写全部14项内容,例如:

  • 超市、商场零售发票;
  • 汽油发票;
  • 票、券、卡(车票、电影票、电话卡等);
  • 规定的其他特殊凭证。

注意:免填完整内容不等于可以填错——已填内容仍须准确,免除范围按文义从严解释。

4. 三种电子发票类型的区分

标准有码电子发票无码电子发票税控收款机电子发票
税务机关代码有(发给购买方前先获税务机关赋码)无有码,由与税务机关联网的收款机生成
适用对象多数企业具备信息技术条件的企业直接面向消费者的零售(餐饮、零售、服务等)
签章与数据传输时点签章、获码后再发购买方签章发购买方,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数据按123/2020号议定第11条(经70/2025号议定第1条第8款修订):付款时自动传输数据

电子发票详细指引见69/2025/TT-BTC号通知。

5. 缺少必填内容的后果

根据125/2020/ND-CP号议定(经310/2025/ND-CP号议定修订)第4条第2款,缺少必填内容的发票属于不合法使用发票。后果:

  • 销售方:发票违规行政处罚;
  • 购买方:不得抵扣进项增值税;相关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须开具调整/替换发票,耗时并可能引发与合作方的争议。

6. 会计收到发票时最常漏检的7个错误

  1. 购买方税号缺失或错位——70/2025号议定收紧后最常见的瑕疵,错一位数字即属缺少必填内容;
  2. 发票代码与备案票样不符——更换开票软件后忘记重新备案;
  3. 开票时间晚于实际交付/服务完成时间——迟开发票本身即违规;
  4. 大小写金额不一致——争议时以大写为准,但不一致即触发审查;
  5. 数字签名缺失或证书过期——不仅看有没有,还要看有效期;
  6. 增值税税率用错——如对8%或5%税率货物用了10%,税率依增值税法而非合同;
  7. 发票号码重复——系统配置错误,易漏检、难事后补救。

7. 常见问题

问:购买方地址写错必须作废吗?
答:不一定——按规定开具调整发票或调整记录。只有法定情形才作废/替换。

问:非经营性个人购买方须填写税号吗?
答:不需要。收紧规定仅适用于购买方为组织或经营性个人的情形。

8. 法律依据

  • 123/2020/ND-CP号议定第10条(经70/2025/ND-CP号议定第1条第7款修订)、第11条(经70/2025号议定第1条第8款修订)
  • 69/2025/TT-BTC号通知
  • 2921/DTTNG-QLDN号公文
  • 125/2020/ND-CP号议定第4条第2款(经310/2025/ND-CP号议定修订)

透明度声明:本文由FLAW AI法律委员会编写;法律内容正等待质量评审委员会审核批准。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如需针对具体案件的咨询,请联系FLAT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