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是越南公民又拥有外国国籍的投资者(双重国籍投资者),可选择适用内资投资者或外资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条件和投资手续。这一新规见于第96/2026号议定第16条第2款——该议定为2025年《投资法》的实施细则,自2026年3月31日起生效。
1. 法律依据
- 第96/2026号议定——2026年3月31日颁布,自2026年3月31日起生效(第11、12条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为《投资法》若干条款的实施细则。
- 第96/2026号议定取代第31/2021号、第19/2025号及第239/2025号议定。
- 上位法:第143/2025号《投资法》(2026年3月1日生效)。
2. 第16条第2款的内容
对于在越南境内开展的经营投资活动,既是越南公民又拥有外国国籍的投资者有权选择适用:
- 内资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条件和投资手续;或
- 外资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条件和投资手续。
3. 选择的法律后果
关键点在于:选择适用内资投资者制度的,双重国籍投资者不得行使外资投资者专享的权利和义务。选择是按制度整体作出的——不能既享受内资的简便手续,又保留外资专享权利(如双边投资协定下的保护机制)。
4. 何时选择哪种制度?
- 选择内资制度:投资行业属于对外资限制市场准入的行业名录(第96/2026号议定附录I);希望手续更简便(多数情形无需投资主张审批,普通内资项目无需投资登记证)。
- 选择外资制度:希望享有越南法律及越南参加的国际投资条约赋予外资投资者的权利和保护机制;接受外资全套市场准入条件和投资手续。
5. 实务提示
- 选择权适用于在越南境内开展的每项经营投资活动;投资者应在项目全周期保持所选制度的一致性。
- 议定未设单独的”选择登记”表格——选择通过遵守相应制度(市场准入条件+投资手续)来体现。
- 有条件经营行业无论选择哪种制度,仍须满足专门法律的经营条件。
- 限制准入行业名录正根据第24/2026号法律(修订《投资法》,2027年3月1日生效)进行梳理——长期投资者应持续关注。
常见问题
问:除越南国籍外还拥有两个外国国籍的投资者如何适用?
答:第16条第2款只要求”是越南公民同时拥有外国国籍”,对外国国籍数量不设限。
问:已选内资制度后可中途改为外资制度吗?
答:议定未规定中途”转换制度”程序。变更项目投资者性质可能触发投资登记证调整及重新符合市场准入条件——须个案咨询。
问:双重国籍投资者100%持股的公司属内资还是外资?
答:按投资者已选择的制度及《投资法》第20条关于外商投资经济组织的规定确定其性质。
法律依据
- 第96/2026号议定(第16条第2款;2026年3月31日生效)——thuvienphapluat.vn
- 第143/2025号《投资法》(2026年3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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