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检查:流程与企业权利

税务检查与稽查是税务机关风险管理的核心工具——而外商投资企业因交易规模大、业务复杂(转让定价、税收优惠、退税),常常是重点关注对象。自2026年7月1日起,2025年《税收管理法》(108/2025/QH15)(替代第38/2019/QH14号法律)正式施行,对税务检查与纳税人权利作了详细新规定。
区分税务稽查与税务检查

- 税务检查(kiểm tra):日常性活动——在税务机关办公地(审查申报档案)或纳税人经营场所(实地走访)进行。不一定需要稽查组;
- 税务稽查(thanh tra):组织更严密——须有稽查决定和稽查组,期限适用2022年《检查法》(部/总局/局/省级:不超过45天,可延长一次、不超过30天)。
在企业经营场所进行税务检查的情形(第22条)
根据2025年《税收管理法》第22条,税务机关在下列情形下到纳税人经营场所检查:
- 属于退税前检查的档案;
- 对先退税档案的退税后检查,按风险管理,在退税决定之日起5年内;
- 有违反税收法律迹象;
- 按计划、专题选定;
- 应有权机关要求;
- 高风险纳税人:分立、合并、转制、破产、解散、税号注销、经营地址变更等;
- 为解决税收申诉、举报。
被检查、稽查时企业的权利(第37条)

2025年《税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享有17项权利;在被检查/稽查时最重要的包括:
- 有权收到与确定纳税义务相关的通知、决定、笔录、结论;
- 有权要求说明计税、核定税额、税务处理内容;有权保留意见、作出解释;
- 没有主管机关的检查决定时,有权拒绝在经营场所接受检查;
- 没有要求说明、补正材料的通知时,有权拒绝在税务机关办公地接受检查;
- 有权知晓退税办理期限、不予退税的金额及法律依据;
- 对税务机关已掌握的涉税档案中的证照资料,无需重复提交(内容变更或检查需要的除外)。
发现逃税涉嫌犯罪
检查/稽查中发现逃税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须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移送侦查机关。这是企业绝不能逾越的红线——从行政违法到刑事责任。
外商投资企业准备清单
- 按会计准则和税法保持完整账簿凭证;
- 收到检查/稽查决定时:核查权限、内容、期限,指定对接人;
- 对笔录中有异议的内容书面保留意见;
- 在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充分行使说明权;
- 不服处理决定的:在时效内申诉或起诉——同时考虑先按决定缴税,避免申诉期间产生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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