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回答

外国贸易商在越南的代表处仅发挥联络处职能:调研市场、促进贸易、为母公司发掘投资机会。代表处不得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不得签订销售合同、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得收取货款。违规可被吊销许可证并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 2005年《商法》第36/2005/QH11号(现行有效;113/VBHN-VPQH 2025年8月28日合订本):第七章关于外国贸易商代表处、分公司。
- 第07/2016/ND-CP号议定(2016年3月10日生效,现行有效):第7条(许可条件)、第三章第27–29条(组织与活动)、第36–37条(终止);许可证有效期5年。
1. 代表处可以做什么?
- 市场调研:收集信息、研究市场、评估母公司的经营与投资机会;
- 贸易促进:宣传形象、对接伙伴、以联络身份参加展会;
- 联络代表:作为母公司与越南伙伴、机关的联络人(不包括签订经营合同);
- 人员组织:招聘员工(遵守劳动法;外籍员工须持劳动许可或符合豁免);
- 财务:开立服务于代表处运作的银行账户;租赁办公场所(地点须符合安保、秩序规定)。
2. 禁止做什么?

- 不得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不得签订货物销售、服务提供合同;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不得收取货款——这是区分代表处与分公司的关键界限;
- 不得超出许可范围活动;
- 不得出借、转租办公场所(第28.2条);
- 同一省/直辖市内不得设立超过1家同名代表处;
- 代表处首席代表对母公司及越南法律负责代表处的运作。
3. 设立条件与许可证期限
- 外国贸易商依法设立并登记;已经营至少1年(分公司为5年);
- 营业执照自递交之日起有效期至少1年;
- 拟开展活动符合越南在国际条约中的承诺;
- 代表处设立许可证有效期5年,可延期。
4. 须记住的义务
- 为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营业执照规费及其他财政义务;
- 定期向发证机关报送活动报告;
- 终止时:按第36–37条办理(通知、债权人/员工清单、交回许可证正本)。
5. 三种存在形式速览
代表处:联络、促进——不经营。分公司:可提供服务、签合同——但不是法人,母公司承担无限责任。子公司:完全独立法人,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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