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在越南的核心权利之一,是在履行财务义务后向境外汇出利润。但该手续对银行档案和税务机关通知有严格要求——任何环节出错都会导致资金被卡。本文依据现行规定详细解析。
1. 法律依据

- 《2025年投资法》(143/2025/QH15,2026年3月1日生效):第11条——”保障投资者向境外转移资产的权利”:在全面履行对越南国家的财务义务后,外国投资者可向境外转移:(1)投资资本、投资清算款项;(2)经营投资活动所得;(3)合法拥有的其他货币和资产。
- 第186/2010/TT-BTC号通知(2011年1月2日生效,现行有效):指导在越直接投资的外国组织、个人向境外汇出利润。第5条:提前至少7个工作日通知税务机关。
- 第06/2019/TT-NHNN号通知(第5条):直接投资资本账户——向境外汇出利润的强制渠道。
2. 两种汇出时点

- 年度汇出:财政年度结束时,在企业已履行对国家财务义务、已向直接管理税务机关提交经审计财务报表和年度企业所得税决算申报表之后;
- 终止投资时汇出:在越直接投资活动结束时,在履行财务义务及税收征管法定义务之后。
两种情形均要求在依法结转亏损后无累计亏损(实务要求)。
3. 确定可汇出利润金额
可汇出利润 = 截至汇出时点各财政年度实现的利润 − 已再投资、已汇出及在越其他支出金额
数据以经审计财务报表和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决算申报表为准。
4. 银行档案

- 在一家获许可银行开立的直接投资资本外币账户(第06/2019/TT-NHNN号通知)——所有境外汇出利润必须经由该账户;
- 利润分配决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定;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关于派发股息的决议;
- 按第186/2010/TT-BTC号通知所附格式的境外汇出利润通知;
- 外国投资者授权被投资企业代办的授权书(如企业代为提交);
- 利润证明文件:经审计财报、企业所得税决算申报表、会议纪要/利润分配决定。
实务提示:多年累积利润汇出时,为整个期间提交一份合并通知,逐年列明汇出金额。
5. 税务通知:提前至少7个工作日
根据第186/2010/TT-BTC号通知第5条,外国投资者直接或授权被投资企业,按通知所附格式向直接管理该企业的税务机关通知境外汇出利润事宜,须在汇出前至少7个工作日送达。如授权企业办理,投资者无需在通知表上签字。
接受外国投资的企业有责任就形成汇出利润的所得,全面履行对国家的财务义务。
6. 汇出形式
- 货币(越盾或外币):遵守外汇管理法规,经由直接投资资本账户办理;
- 实物:按货物进出口法律及相关规定折价。
7. 常见陷阱
- 忘记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税务机关→银行拒绝划转指令;
- 未提交经审计财报/企业所得税决算申报表就要求汇出利润;
- 累计亏损尚未处理完毕;
- 经由普通结算账户而非直接投资资本账户汇出;
- 混淆利润汇出(本手续)与撤资时资本汇出(不同的外汇手续)。
本文由FLAW AI Legal Council起草,正等待质检委员会审核后提交批准。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不能替代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