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prenup)——婚前财产协议——越来越受到情侣们的关注,尤其当一方或双方在婚前已拥有财产、企业或负有财务义务时。但在越南,婚前协议只有严格遵守《2014年婚姻家庭法》第47条和第48条才有效,形式稍有瑕疵就可能整体无效。
本文指导如何起草合法、可执行的婚前财产协议,包括必备条款与无效条款的界限。
1. 越南的婚前协议是什么?
越南法律没有一些国家那种广义的”婚姻合同”概念。法律承认的是夫妻财产制度协议——夫妻可选择法定财产制或约定财产制,这是2014年婚姻家庭法相比2000年法律的一大进步。
换言之,越南的婚前协议是准夫妻双方就以下事项达成的文书:哪些是共同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对各类财产的权利义务及相关交易;保障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财产;财产制度终止时的分割条件、程序和原则。
2. 有效的三个硬性条件
《2014年婚姻家庭法》(52/2014/QH13号)第47条规定了三个硬性条件,缺一不可:
- 婚前订立:协议必须在结婚登记之前订立。婚后订立的财产制度协议一律无效——这是与通常观念最大的不同,也是实践中最常见的无效原因;
- 书面并经公证或认证:口头协议、未经公证的手写字据均无法律效力。须到公证执业组织办理公证,或到有权限机关办理认证;
- 自结婚登记之日起生效:约定财产制仅在双方实际登记结婚后才产生。若最终未登记结婚,协议不生效力。
3. 协议应包括的内容
第48条列出协议应包括的基本内容,起草时建议逐项落实:
- 确定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列出具体清单——房产、土地、存款、股份、出资份额——附证明文件,明确每项财产归谁所有。清单越具体,日后争议越少;
- 对各类财产的权利义务:谁有权处分哪些财产;与财产相关的交易如何决定;保障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财产如何安排;
- 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明确哪些债务是个人债务(如婚前经营债务、个人消费贷款),哪些是共同债务,避免一方为另一方的婚前债务承担责任;
- 离婚时的分割原则:财产制度终止时财产分割的条件、程序和原则——离婚诉讼中,只要协议未被宣告无效,法院将据此分割;协议未涉及或约定不明的,法院适用法定财产制。
4. 界限:不是什么都能约定
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实践中,以下条款将被认定无效:
- 免除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
- 剥夺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保障(如约定一方无权使用家庭住房);
- 限制夫妻人身权利(如禁止一方工作、限制人身自由);
- 逃避对第三人的合法债务。
5. 起草实务建议
- 附财产清单作为协议附件,每项注明权属证明文件编号;
- 对婚后可能取得的大额财产(如股权、房产)预先约定归属规则;
- 约定协议的修改程序——婚后如需调整,须符合法律关于约定财产制变更的规定;
- 涉外婚姻的,还需考虑财产所在地法律与越南法律的衔接。
6. 常见问题
问:已经结婚了,还能订立财产协议吗?
答:不能再依第47条订立”约定财产制协议”。婚姻期间,夫妻仍可就个人财产的确定、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第38-40条),但那是与婚前协议不同的法律制度。
问:婚前协议需要记入结婚证吗?
答:不需要。协议是独立的文书,不是结婚登记的必备条件,也不记载于结婚证。
问:离婚时法院必须适用协议吗?
答:协议合法且未被宣告无效的,法院予以适用。协议未涉及或约定不明的事项,法院适用法定财产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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