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2年起,越南法律不再单独核发排污、废气或危险废物处理等许可——全部合并为一份文件:环境许可证。它是项目、设施正式投运前的必备”通行证”,找准适用对象和发证机关,决定了材料会不会被退回。
本文系统梳理2026年现行法律下哪些对象必须申领、申请材料包括什么、由哪个机关发证。
1. 现行法律框架
- 2020年《环境保护法》(72/2020/QH14,2022年1月1日生效;经7部法律修订,最近一次为第146/2025/QH15号法律——修订农业与环境领域15部法律,2026年1月1日生效):第39条(适用对象)、第40条(内容与期限)、第41条(权限:农业与环境部/国防部、公安部/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第43条(环境许可证核发的审查;申请材料细则由农业与环境部部长规定);
- 第131/2025/ND-CP号议定(2025年7月1日生效):划分两级地方政府在环境领域的权限;
- 第08/2022/ND-CP号议定(经第05/2025/ND-CP号议定修订,2025年1月6日生效):实施细则。
2. 哪些对象必须持有环境许可证?
根据2020年《环境保护法》第39条,两类对象必须申领:
- 第一类:产生须处理的废水、粉尘、废气,或产生须按规定管理的危险废物的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投资项目,在正式投运时;
- 第二类:在2022年1月1日前已投运、环境指标相当于第一类的投资项目、设施、集中生产经营服务区、产业集群。
注意:紧急公共投资项目免予办理环境许可证。相反,产生废物但低于第39条门槛的设施只需办理环境登记——手续简单得多。
3. 环境许可证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第40条,许可证包括:
- 投资项目、设施的一般信息;
- 许可内容:废水、废气的产生源与最大排放流量、污染物及其限值、排放位置与方式及受纳环境;噪声、振动;危险废物处理工程;获准进口的废料种类与数量;
- 环境保护要求(处理工程、管理与监测计划、事故防范等);
- 许可证有效期。
有效期:第一组投资项目(及指标相当的原有设施)为7年;其余对象为10年。项目、设施业主可申请更短期限。
4. 申请材料
自2026年1月1日起,第43条规范”环境许可证核发的审查”:发证在审查环境许可证申领建议报告的基础上进行(第1款);申请材料细则由农业与环境部部长依第3款规定(第09/2026/TT-BNNMT号通知),包括:
- 环境许可证申请书;
- 环境许可证申领建议报告;
- 投资项目、设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副本或同等文件。
可直接递交、邮寄,或通过在线公共服务系统提交电子版。
5. 2025年7月1日起向哪里递交?
这是许多企业仍搞错的最大变化。根据第131/2025/ND-CP号议定,自2025年7月1日起只有两级有权核发环境许可证:
- 农业与环境部(2025年3月1日由原自然资源与环境部合并组建):由该部批准环评的项目;从国外进口废料作生产原料的设施;危险废物处理服务设施;
- 国防部、公安部:属于国防、安保国家秘密的投资项目、设施;
- 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实际由农业与环境厅受理):其余对象。位于2个以上省级行政区的投资项目、设施,由政府规定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的发证权限(第48/2026/ND-CP号议定)——不再如2026年1月1日前那样默认归该部。
县级人民委员会不再核发环境许可证;乡级人民委员会只受理环境登记。递交错层级是最常见的退件原因之一。
办理时限依第09/2026/TT-BNNMT号通知:省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发证的申请最多30日,农业与环境部权限内的申请最多32日,自收到齐全有效材料之日起算。
6. 常见问题
问:2022年前已投运、持有旧排污许可证的设施怎么办?
答:旧的单项许可转换为综合环境许可证。第39条第二类设施须在法定期限内办妥手续。
问:环境许可证能代替环评报告吗?
答:不能。环评是投资前评估环节;环境许可证是正式投运的条件。两者独立、互补。
问:无证投运会受到什么处理?
答:属于环境领域行政违法行为,按第45/2022/ND-CP号议定处罚,并可能被责令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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