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解答
根据219/2025/NĐ-CP号议定(2025年8月7日生效),外国劳动者需求的说明与审批已并入工作许可申请材料——用人单位不再像以前那样先单独办需求审批再申请许可。在申请材料中,用人单位须清楚说明用人需求:工作岗位、人数、期限,以及为何招不到符合条件的越南劳动者。主管部门在收到完整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同步审查需求并审批许可。材料向外国劳动者工作所在地的行政服务中心提交。
法律依据
此前,根据152/2020/NĐ-CP号议定第4条,用人单位须在拟用工至少30天前报告说明用人需求并取得批准——这是申请工作许可之前的一个独立程序。219/2025/NĐ-CP号议定朝简化方向改革:需求说明成为工作许可申请材料(第18条)的组成部分,主管部门”审查需求审批并签发工作许可”,在同一个10个工作日办结时限内完成(第28条针对续期;第22条针对新办)。
需求说明材料包括什么?
在219/2025/NĐ-CP号议定配套的工作许可申请表中,企业填报并说明:工作岗位——具体职务,属第3条四类之一(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专家、技术工人);人数——每个岗位拟使用的外国劳动者人数;期限——拟用工期限,与申请许可的有效期一致(最长2年);使用外国劳动者的理由——说明该岗位为何招不到符合条件的越南人,如要求国际经验、外国供应商转让的专有技术、母集团对关键岗位人员的派驻要求等;现有用工情况——在职外国劳动者人数(如有)及定期用工情况报告。
如何写出有说服力的需求说明
1. 紧扣岗位特点,不写空话
“因工作需要外国专家”之类的表述没有说服力。要具体化:”SMT生产线技术员岗位要求持有X公司(日本)颁发的设备操作证书;在越南招聘6个月无符合人选”——如有招聘证据一并附上。
2. 证明已努力招聘越南劳动者
法律虽无硬性的先招聘义务,但展现诚意招聘越南劳动者(招聘公告、面试结果)会使需求说明更有分量,尤其在越南劳动力市场有供给的岗位。
3. 与岗位证明文件保持一致
说明内容须与材料中的岗位证明文件一致:职务、工作描述、专业要求。说明与证明文件矛盾,是审批机关要求澄清或不批准需求的常见原因。
办理时限与提交地点
- 提交地点:外国劳动者工作所在地的行政服务中心;材料按”一门式”机制转交有权机关(由省级人民委员会分工——现为内务厅)。
- 提交方式:直接提交、公共邮政、委托企业/个人服务,或授权办理。
- 时限:收到完整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主管部门审查需求并签发许可。不予批准的须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何时须重新做需求说明?
需求说明与每次许可申请绑定。以下情形须重做:新办许可(新员工,或老员工变更岗位/单位/工作形式),以及许可续期(主管部门重新审查继续用工需求)。需求已不存在的(如已招到越南人接替),企业不再申请,并按规定办理许可的收回、交回手续。
跨省用工的需求说明
在多省经营的企业多一层考量:需求说明与许可申请由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的机关审查。在两省工厂与分公司之间分摊时间的外国专家,许可应挂靠主要工作地,第二工作地的常规工作应在材料的工作地点中如实反映。有的企业把全部许可都交到总部所在省,而劳动者实际在外地工厂——这种错位在检查中会暴露,并可能使需求审查无效。拿不准时,向劳动者日常工作地提交,并在申请表中明确写出多地职责,让审查人员看到全貌。
把需求审批变成人力规划工具
精明的企业把需求说明变成人力规划工具而非文书负担。为每个外籍岗位建台账:获批人数、许可到期日、本地化计划(哪些岗位何时转交越南员工)。续期时,第28条的”继续用工需求”复审因数据齐备而顺利。能拿出可信的外籍人数逐步下降路线图的企业,审查通常更顺畅——政策方向本就鼓励在引进外国专家的同时做技术转移与本地能力建设。
常见问题
以前的30天提前审批还需要吗?
不需要。152/2020/NĐ-CP号议定的”至少提前30天”规定已随该议定于2025年8月7日失效。根据219/2025/NĐ-CP号议定,需求说明在许可申请材料中一并提出,在10个工作日的办结时限内审查。
需求未获批准还能发许可吗?
不能。需求获批是签发工作许可的条件。不予批准的,主管部门须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企业可依法申诉。
工业区内企业向哪提交?
向劳动者工作所在地的行政服务中心提交。部分地方将区内企业的材料接收委托给工业区/经济区管委会——企业应直接向当地行政服务中心或园区管委会问清受理部门,避免投错。
需求审查收费吗?
工作许可规费(含并入的需求审查)由各省人民议会规定,各地不同。企业应查询提交地省份的收费标准;如委托服务机构,服务费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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