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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遗嘱中指定遗产管理人:权力与职责

A group of people having a meeting inside the office

案例: Dung女士去世,遗嘱指定二儿子为遗产管理人——管理一栋临街房和两本存折——直至分割完毕。等待期间,二儿子擅自把房子出租,每月收取1500万越南盾租金不告诉兄弟姐妹,还拒绝应要求交出存折。其他共同继承人能做什么?

“遗产管理人”是独立于”继承人”的法律角色——其权限边界在2015年《民法典》中划得非常清楚。

1. 谁是遗产管理人?

2015年《民法典》(第91/2015/QH13号,截至2026年10月18日有效)第616条按优先顺序确定三种情形:

  1. 遗嘱指定的人——如本案中的二儿子;
  2. 共同继承人协商推举的人——遗嘱未指定时;
  3. 正在占有、使用、管理遗产的人继续管理——遗嘱未指定且继承人尚未推举出管理人时,直至推举出来。

特殊情形:尚未确定继承人且遗产无人管理时,由国家有权限机关管理(第616条第3款)。

关键点:遗产管理人不当然是遗产的所有权人。这个角色是分割完成前的临时”保管人”——义务重于权利。

2. 义务: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第617条)

对遗嘱指定或继承人推举的管理人(第616条第1、3款),第617条列出义务:

  • 编制遗产清单,追回被他人占有的遗产;
  • 保管遗产——特别注意:未经继承人书面同意,不得出售、互换、赠与、质押、抵押或以其他形式处分财产;
  • 向继承人通报遗产状况;
  • 违反义务造成损害的,赔偿损失;
  • 应继承人要求交还遗产。

适用于本案:二儿子出租房屋并截留租金,属于未经共同继承人书面同意处分遗产(开发财产价值)的行为——违反保管义务。兄弟姐妹有权要求他停止出租、返还已收租金、交出遗产以便分割。

3. 管理人的权利(第618条)

不只有义务——第618条赋予相应的权利:

  • 代表继承人与涉及遗产的第三人打交道(如就存折与银行交涉、与税务机关交涉);
  • 按与继承人的约定获得报酬——约定不成的,获得合理的报酬;
  • 获得保管费用的补偿(房屋维修费、管理费等)。

因此,本案二儿子有权要求共同继承人支付合理的报酬和保管费用——但无权擅自决定出租并把租金装进自己口袋。

4. 管理人违规时的法律工具

共同继承人可按步骤维权:

  1. 书面要求管理人停止违规、报告遗产状况、交还遗产(依据第617条的义务)。
  2. 要求赔偿损失(如低价出租造成流失、损坏财产)。
  3. 协商更换管理人——协商推举的管理人可经共同继承人新的协商更换。
  4. 向法院起诉,要求交还遗产、赔偿损失;情节严重(侵占)的,可考虑非法占有财产的刑事责任。

注意时效:要求分割遗产的时效为不动产30年、动产10年,自继承开始时起算(第623条)——但别让纠纷拖下去,”冻结”的遗产越久越难处理。

5. 相关:放弃继承权

等待分割期间,共同继承人可能不想要自己的份额(例如份额附带大额债务)。第620条允许放弃继承:须以书面形式,在分割遗产之前、继承开始后6个月内,送达其他继承人、遗产交付人或有权限机关——为逃避自身财产义务而放弃的除外。


常见问题

1. 管理人可以卖一部分遗产来办丧事、还死者的债吗?
可以,但须经继承人书面同意(第617条)。死者的财产义务在遗产范围内清偿(第615条),管理人负责执行——但不能一个人说了算。

2. 没人愿意当遗产管理人怎么办?
遗嘱未指定、继承人协商推举不出的,由正在占有、使用遗产的人继续管理(第616条第2款)。连这样的人都没有的,由国家有权限机关管理。实践中,家庭应尽早协商推举,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导致流失。

3. 遗产管理人必须是继承人吗?
不必。遗嘱可以指定任何有行为能力的人——包括家庭以外的人(律师、信得过的朋友)。但被指定人须同意接受这个角色;法律不强迫任何人违背意愿担任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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