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越南企业与外国伙伴签订合同:外方提供原材料,越方组织生产并将成品出口返还,以收取加工费——这就是为外国客商加工货物。该模式有专门的海关手续和税收优惠,与自进口原料、自生产、自出口(SXXK)或买断式跨境贸易(暂时进出口)截然不同。本文梳理涉外加工活动的法律框架、海关手续与税收优惠。
快速区分:加工、SXXK、暂时进出口
| 模式 | 性质 | 税收/报告制度 |
|---|---|---|
| 加工 | 越南企业按与外国客商的合同进行加工;原料可由委托方提供;产品归委托方处分;承接方收取加工费 | 进口免税(加工用料)+出口免税(加工产品)(第107/2016号法律第16条第6款);按数量核销 |
| SXXK | 企业自行进口原料、自行生产、自行出口;所有权归企业 | 进口免税(原料)(第16条第7款);核销报告(第38/2015号通知第60条)按进-出-存总金额 |
| 暂时进出口 | 货物进口后再出口,在越南未经实质性加工;商业贸易(买断式跨境买卖) | 单独的暂时进出口税收制度(征税+保证金/退税)——非加工免税 |
贸易中的加工概念
根据第36/2005/QH11号《贸易法》第178条(以2025年8月28日合并文本113/VBHN-VPQH为准):贸易中的加工是指承接方使用委托方提供的一部或全部原辅料,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完成一个或多个生产工序以收取报酬的贸易活动。
加工货物(《贸易法》第180条):各类货物均可加工,禁止经营的货物除外。为外国客商加工供境外消费的,属于禁止经营、禁止出口、禁止进口的货物,经国家主管机关许可也可加工。
加工合同(《贸易法》第179条):须订立书面形式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形式。
谁可以为外国客商加工?
根据第05/2017/QH14号《对外贸易管理法》第51条(2018年1月1日生效)及第69/2018/ND-CP号议定(涉外货物加工,以合并文本24/VBHN-BCT为准,部分条款已有修正):越南组织和个人——包括在越外商投资贸易商——均可为外国客商加工,但禁止出口/暂停出口、禁止进口/暂停进口清单内的货物除外;实行出口、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须在获得许可后方可签订加工合同。
加工货物的海关手续
- 加工合同/生产场所申报:组织和个人向拟办理手续的海关分局申报生产场所——第38/2015/TT-BTC号通知第56条第1款a项(经第39/2018/TT-BTC号通知第1条第36款修正);适用细则前还应核对第121/2025/TT-BTC号通知(2026年2月1日生效);
- 加工货物海关手续:第54/2014/QH13号《海关法》第59、60条(以2026年3月23日合并文本54/VBHN-VPQH为准)——注意:《海关法》第38条是关于”海关监管”的规定,并非加工手续;
- 加工合同:第69/2018/ND-CP号议定第38–45条(引用具体条款时核对合并文本24/VBHN-BCT);
- 转委托加工:可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转加工一部或全部,但须在交付原辅料之前向已申报生产场所的海关分局申报转委托加工合同——第38/2015/TT-BTC号通知第62条第1款(经第39/2018/TT-BTC号通知修正)。迟报仅受行政处罚(符合免税条件且货物实际已出口的,不核定征税)——依据海关业务指导;
- 加工组织和个人的责任(《海关法》第60条):申报加工场所;按用途使用原料;保存单证;按数量提交核销报告。
加工货物的税收优惠
免征出口税、进口税——《进出口税法》第107/2016/QH13号法律第16条第6款(以2026年3月31日合并文本96/VBHN-VPQH为准),包括:
- 进口的构成或直接参与加工过程的原料、半成品、物资、零部件(包括承接方自行进口的情形);
- 样品;按加工合同约定进口的机器、设备;
- 进口的用于与加工产品组装或配套成成套产品出口的制成品;
- 进口的用于出口加工产品保修的零部件、配件;
- 进口用于加工但获准在越南境内销毁且实际已销毁的货物;
- 出口的加工产品。
注意:以应征出口税的国内原辅料生产的出口加工产品,须就构成产品的国内原辅料价值部分缴纳出口税。
免税认定的具体条件见第134/2016/ND-CP号议定第10条(经第18/2021/ND-CP号议定第1条第4款修正):有加工合同;已申报生产场所;货物实际用于加工已出口的产品(包括境内交货出口,条件是在15日内申报通知——第10条第2款g、h项)。
加工合同期满:剩余料件的处理
加工合同期满,进口用于加工但未用完的货物须复出口。未复出口、产品未出口或剩余料件未出口的,须重新注册海关申报单,按新申报单注册时点的税率、完税价格申报纳税。
常见问题
在越外资企业可以为外国客商加工吗?
可以。越南组织和个人——包括在越外商投资贸易商——均可依据第05/2017/QH14号《对外贸易管理法》第51条为外国客商加工,禁止/暂停清单内的货物除外。
加工与SXXK最关键的区别是什么?
在于所有权和合同关系:加工是按外国客商订单生产,产品归委托方处分,承接方收取加工费;SXXK是企业自进口原料、自生产、自出口,拥有所有权。
迟报转委托加工合同会丧失免税资格吗?
根据海关业务指导,迟报仅受行政处罚;符合免税条件且货物实际已出口的,不核定征税。
适用法律法规
- 《贸易法》第36/2005/QH11号法律——以2025年8月28日合并文本113/VBHN-VPQH为准(第178、179、180条);
- 《对外贸易管理法》第05/2017/QH14号法律(2018年1月1日生效)——第51条;
- 第69/2018/ND-CP号议定(2018年5月15日)——以合并文本24/VBHN-BCT为准(第38–45条);
- 《海关法》第54/2014/QH13号法律——以2026年3月23日合并文本54/VBHN-VPQH为准(第59、60条);
- 第38/2015/TT-BTC号通知(经第39/2018/TT-BTC号和第121/2025/TT-BTC号通知修正,2026年2月1日生效)——第56、62条;
- 《进出口税法》第107/2016/QH13号法律——以2026年3月31日合并文本96/VBHN-VPQH为准(第16条第6款);
- 第134/2016/ND-CP号议定(经第18/2021/ND-CP号议定第1条第4款修正)——第10条。
注: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10月14日的现行法律整理。适用具体条款前,建议对照最新合并文本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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