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总览:外国人与越南公民同等对待——另加若干特殊权利

当外国人在越南被刑事立案,首要问题通常是:他们是否与越南公民受到不同对待?《刑事诉讼法》第3条确立的基本原则是:除享有外交或领事豁免者外,在越南犯罪的外国人按越南公民同等处理;越南参加的国际条约有规定的,适用条约或互惠原则。所有犯罪者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刑法》第9条)。
本文是外国人被立案后的权利总览图:被立案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第60条)、特殊权利(翻译、领事通报)及一般保障。羁押、取保/保释、驱逐、领事通报细则、消除案底等专题另文分析。
适用文本:《刑事诉讼法》合并文本172/2026/VBHN-LQ-VPQH(2026年10月1日)——最新合并本;第99/2025/QH15号法律(2025年7月1日生效)修改刑诉法,但未改动第60条被立案人权利及第29条翻译权;《刑法》合并文本135/VBHN-VPQH;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
1. 成为被立案人之前的诉讼阶段(简要背景)
外国人在正式成为被立案人之前,可能经历以下诉讼身份:
- 被举报、被建议立案人(第57条);
- 紧急情况下被扣留人(第58条);
- 被逮捕、被拘留人(第59条);
- →被立案人(第60条)→被告人(第61条,提起公诉后)。
每种身份有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文聚焦被立案人——作出立案决定后的核心身份。
2. 被立案人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60条(核心)

被立案人指已被刑事立案者。依第60条,被立案人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 知悉被立案的理由;
- 被告知、解释其权利与义务;
- 接收与其相关的诉讼决定(立案决定、强制措施、侦查终结报告等);
- 不被强迫作出不利于自己的陈述或被迫认罪——越南诉讼中的沉默权;
- 提出证据、文件、物品及请求;
- 自行辩护、委托他人辩护;
- 申请鉴定、资产评估;
- 申请更换诉讼主持人、鉴定人、评估人、翻译、译员;
- 自侦查终结起阅读、记录与定罪、脱罪相关的文件副本或数字化材料;
- 对诉讼机关、诉讼主持人的决定、诉讼行为提出申诉。
被立案人的义务(第60条第3款):按传唤到案;服从诉讼机关、诉讼主持人的决定与要求。
3. 外国人的特殊权利
3.1. 翻译权——《刑事诉讼法》第29、70、263条
- 第29条:诉讼参与人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此种情形必须配备翻译。这是贯穿各诉讼阶段的原则性权利。
- 第70条:规范诉讼参与人不能使用越南语时的翻译、译员安排。
- 第263条:保障庭审中的翻译。
实践中,对于不懂越南语的外国人,重要诉讼文书(立案决定、起诉书等)都必须翻译,使其能够理解并行使权利。
3.2. 领事联系与通报——1963年《维也纳公约》第36条(总览)
越南是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成员国。第36条原则性规定:
- 被逮捕、拘留的外国人立即被告知其与本国领事机关联系的权利;
- 当事人要求的,接受国主管机关立即通报领事机关;
- 领事官员可探视、交谈、通信,并安排法律代理。
(通报的具体程序另文分析。)
3.3. 驱逐——特殊刑罚
《刑法》第37条规定可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驱逐刑——责令其离开越南领土。该刑罚仅适用于外国人,不适用于越南公民。(适用条件与程序另文分析。)
4. 刑事诉讼中的一般保障

除上述权利外,外国人享有与越南公民相同的一般保障:
- 任何人不得被非法逮捕、扣留、羁押;
- 无罪推定——被立案人、被告人在有罪判决生效前视为无罪;
- 保障辩护权(《刑事诉讼法》第16条)。
5. 重要提示
- 不要将外交豁免与外国人的一般权利混淆:外交、领事豁免仅适用于特定对象(外交官、领事官员等);普通外国人不享有豁免,但仍充分保障上述诉讼权利。
- 第99/2025/QH15号法律对刑诉法的修改(管辖、案件卷宗数字化、缺席审判等)未改变第60条被立案人权利及第29条翻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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