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高新技术区或创新中心,真的能享受”超优优惠”吗?答案是肯定的——但”超优”不是某项单一优惠,而是6层优惠的叠加:依据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第133/2025/QH15号《高新技术法》和第93/2025/QH15号《科学、技术与创新法》(截至2026年10月14日仍然有效)。
6层叠加优惠
一、区位:高新技术区被列为经济社会条件特别困难地区(第133/2025号法律第22条第5款a项)→适用最高档的地区优惠框架。
二、特别优惠:达到30,000亿/60,000亿/300,000亿越南盾资金门槛(第96/2026号议定第21条)或采用战略技术的项目→享受特别优惠(第143/2025号法律第17条)。
三、税收:根据第133/2025号《高新技术法》(修改2部税法):企业所得税10%/25年+形成固定资产的货物5年进口税免税。注意:该税率研究组R1b目前只有二手来源,本文谨慎表述为”根据第133/2025号法律”。
四、土地与基础设施:土地租金减免;高新技术区内基础设施支持。
五、手续:可适用特别投资手续(第143/2025号法律第28条——参阅FLAT关于手续优先的分析)+高新技术区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期限最长70年(第143/2025号投资法第31条第2款)。
六、创新:依据第93/2025/QH15号《科技创新法》(2025年10月1日生效)的沙盒机制(受控试验)及面向创新创业的风险投资基金。
要点:”超优”在于叠加,而非单一优惠
高新技术区/创新中心的吸引力在于,投资者可以同时享受区位优惠+规模/技术优惠+税收优惠+土地优惠+手续优先+沙盒机制。投资规划应全面梳理6层政策,而不能只看某项税收政策。
尚未明确的事项——需向主管机关确认
- 企业所得税10%/25年——目前为二手来源,本文谨慎表述;
- 《数字技术产业法》文号——尚未查证,本文不引用。
结论
投资高新技术区、创新中心可通过多层叠加(区位+规模+技术+手续+沙盒)享受超优优惠。但具体优惠标准在立项时仍应核对法律原文。
视角区分:本文讲的是高新技术区内的优惠。投资手续优先(特别投资手续)是另一主题——请参阅FLAT的分析文章。
法律依据: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第14、15、17、28条);第96/2026/ND-CP号议定(第21条);第133/2025/QH15号《高新技术法》(第22条第5款a项;2026年7月1日生效,取代第21/2008号法律);第93/2025/QH15号《科技创新法》(2025年10月1日生效)。不引用第21/2008号《高新技术法》。
需要在越南法律框架下获得投资咨询,或起草、审查项目文件?欢迎通过联系页面联系 FLAT Law Firm。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本文法律内容经 FLAW AI Legal Council审核;并非执业律师意见,不能替代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