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短回答:逃税金额1亿越南盾至3亿越南盾以下是第200条第1款追究刑事责任的起征点。特别注意:不足1亿越南盾仍可被追诉——如果行为人曾因逃税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曾因本罪(或法律列举的罪名)被判刑且未消灭前科,而再次违法的。这是数额条件的替代条件,不是附加条件。
构成逃税罪的9类行为(第1款)

第200条列举9类行为(第1款a至i项):
- (a) 未提交税务登记档案、未提交纳税申报档案,或在申报期限(或延期期限)届满后超过90天才提交;
- (b) 未在会计账簿中记录与确定应纳税额有关的收入款项;
- (c) 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时未开具发票,或发票上记载的价值低于已售货物、服务的实际收款价值;
- (d) 使用不合法发票、凭证核算涉税经营活动中的货物、原材料投入,减少应纳税款或增加免税、减税、可抵扣税款、可退税款的金额;
- (đ) 使用其他不合法单证、资料错误确定应纳税款、可退税款金额;
- (e) 对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货物通关后未补充申报(第188、189条规定的罪名除外);
- (g) 故意不对进出口货物申报纳税或申报不实(第188、189条除外);
- (h) 与发货人勾结进口货物(第188、189条除外);
- (i) 将不征税、免税、审议免税的货物挪作规定用途以外使用,未向税务管理机关申报用途变更。
追诉标准与量刑档次

第1款——基本档: 逃税1亿越南盾至3亿越南盾以下,或不足1亿越南盾但曾因逃税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曾因本罪或第188、189、190、191、192、193、194、195、196、202、250、251、253、254、304、305、306、309、311条规定的罪名被判刑,未消灭前科而再次违法的 → 处1亿至5亿越南盾罚金,或3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
第2款——加重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亿至15亿越南盾罚金,或1至3年有期徒刑:(a) 有组织;(b) 逃税金额3亿至10亿越南盾以下;(c) 利用职务、权限;(d) 犯罪2次以上;(đ) 危险累犯。
第3款: 逃税10亿越南盾以上的 → 处15亿至45亿越南盾罚金,或2至7年有期徒刑。
第4款——附加刑: 2000万至1亿越南盾罚金,1至5年内禁止担任职务、禁止执业或从事特定工作,或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
商业法人逃税(第5款)
第200条列入第76条清单——商业法人承担刑事责任。法人的起征点与自然人不同: 2亿越南盾至3亿越南盾以下(不是1亿),或1亿至2亿越南盾以下但曾因逃税行为被行政处罚,或曾因本罪或第188至196条规定的罪名被判刑(注意:法人的罪名清单更短——仅第188至196条),未消灭前科而再次违法的 → 处3亿至10亿越南盾罚金。
- 属于第2款a、b、d、đ项情形 → 处10亿至30亿越南盾罚金;
- 属于第3款情形 → 处30亿至100亿越南盾罚金,或暂停经营6个月至3年;
- 属于第79条情形 → 永久停止经营;
- 附加:5000万至2亿越南盾罚金,1至3年内禁止经营、禁止在特定领域活动或禁止融资。
逃税金额如何确定?

通过税务稽查/检查结论和司法鉴定确定——没有自行设定的计算公式。这是判断案件是否越过刑事追诉门槛的决定性环节。
常见问题
1. 逃税不足1亿越南盾会被追诉吗?
可能——如果曾因逃税被行政处罚或曾被判刑(未消灭前科)而再次违法。这是替代条件,不是累加条件。
2. 第200条最近一次修改是什么时候?
最近由第12/2017/QH14号法律修改、补充(2018年1月1日生效)。此后无其他修改——第86/2025/QH15号法律(2025年7月1日生效)未修改第200条。
3. 公司(法人)逃税多少被追诉?
起征点为2亿越南盾(自然人为1亿);或1亿至2亿越南盾以下且有前次行政处罚/判刑记录。
4. 逃税与申报错误有何区别?
申报错误导致少缴税款(第125/2020/ND-CP号议定第16条,依据第27/2026/VBHN-ND-BTC号合并文本)处少缴税款20%的罚款——属于行政处罚,未达刑事追诉标准。
5. 曾因逃税被行政处罚后再犯怎么办?
再次违法——即使逃税金额不足1亿越南盾——仍按第200条第1款追究刑事责任。
实务建议
- 不要轻视”小额”:曾因逃税被行政处罚的记录,会使下一次不足1亿的违法变成刑事犯罪。
- 企业须区分自然人起征点(1亿)与法人起征点(2亿)——两者不同。
- 面临税务稽查、检查时,应尽早评估可能被稽查结论和司法鉴定认定为”逃税”的金额,而不是自行计算。
法律依据(2026年10月14日核验)
- 2015年《刑法》(第100/2015/QH13号法律;2018年1月1日生效)——第200条(第1至5款)、第76条;依据国会办公厅2025年9月5日第135/VBHN-VPQH号合并文本。
- 第12/2017/QH14号法律——最近一次修改、补充第200条的法律(2018年1月1日生效)。效力说明:第86/2025/QH15号法律(2025年7月1日生效)和第59/2024/QH15号法律未修改第200条。2026年《刑法》修正草案仅为草案。
建议内链: 区分逃税罪与税务行政违法文章(FLAW-P0028)、增值税欺诈文章(FLAW-P0029)、第203条非法买卖发票罪文章(FLAW-P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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