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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海关手续办理期限如何处理?

超过海关手续办理期限如何处理 — 沙漏,时间紧迫

货物已到港但来不及报关、税款缴纳逾期,或货物在港口”滞留”数周——超过海关手续办理期限会如何处理?首先要记住:自2026年7月1日起现行有效的是第169/2026/ND-CP号议定——2026年7月1日之后再引用第128/2020/ND-CP号议定关于海关处罚的规定都是错误的。本文汇总截至2026年10月14日仍然有效的相关规定。

报关单提交期限是多久?

时钟与日历期限
插图:时钟与日历期限

根据《海关法》54/2014/QH13第25条(注意:第24条是”海关单证”,第25条才是”海关单证提交期限”):

  • 出口货物:在报关人通知的地点集货后提交,最迟于运输工具出境前4小时(快递货物为2小时);
  • 进口货物:在货物到达口岸之日前,或自货物到达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交;
  • 运输工具:按《海关法》第69条第2款(过境运输工具在到达首个入境口岸时立即申报,并在通过最后一个出境口岸前办结)。

报关单的有效期是多久?

加法机——财务计算
插图:加法机——财务计算

报关单自注册之日起15天内有效(《海关法》第25条第2款)。已注册但15天内未继续办理手续的报关单失效——须重新注册,不能”放着不管”。

进出口税款缴纳期限与滞纳金

应税进出口货物须在通关或放行货物前缴纳税款。经信贷机构担保应纳税款的,可通关/放行货物,但须缴纳滞纳金;担保期限最长为30天,自报关单注册之日起算。适用优先制度的纳税人,当月已通关/放行的报关单税款,最迟于次月10日前缴纳;逾期的须缴清欠税和滞纳金。依据:《进出口税法》107/2016/QH13第9条(现行有效)。

超过办理期限如何处罚?

带雨棚的现代住宅外观
插图:带雨棚的现代住宅外观

现行处罚依据是第169/2026/ND-CP号议定(2026年5月15日颁布,2026年7月1日生效)——已全部取代第128/2020/ND-CP号议定和第102/2021/ND-CP号议定第2条。违反海关手续办理期限、税款单证提交期限的行为,适用第169/2026/ND-CP号议定第8条:

  • 第1款——罚款500,000–1,000,000越南盾:未按期限申报/提交/出示/提供海关单证信息;变更集装箱号/装货港/出口口岸/出口货物运输工具时未按规定修改补充申报;跨境运输工具未复出口;超过期限补充申报海关价值;
  • 第2款——罚款1,000,000–2,000,000越南盾:优先制度企业、出口加工企业报告,转运货物报告、邮政报告等方面的期限违规;
  • 第3款——罚款2,000,000–5,000,000越南盾:未按期限提交决算报告、免税货物使用情况报告;
  • 第8条最高可达50,000,000越南盾(例如:24座以下载客汽车暂进未在复出口期限内复出口、逾期不足30天:2000万–5000万越南盾)。

注意:上述罚款金额针对组织;个人为二分之一(议定的一般原则)。所有罚款金额在适用前须对照第169/2026/ND-CP号议定原文复核。

海关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

根据第169/2026/ND-CP号议定第5条:

  • 税收管理行政处罚追诉时效:逃税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虚假申报导致少缴/增加减免退税的,为5年;超过时效的,仍须缴清自发现之日起前10年的欠税/逃税/滞纳税款;
  • 海关领域其他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为2年;
  • 由诉讼机关按《行政违规处理法》第63条移送的,时效延长1年。

关于有利追溯(第169/2026号议定的过渡条款):行为发生并终结于2026年7月1日之前、但在之后被发现/处罚的→如新规定更轻或不规定责任,则适用新规定。

货物在港口/仓库存放30–90天未办手续怎么办?

货物在港口/仓库存放30至90天未办海关手续的,存放地海关分局进行风险分析,对有违规迹象的货物实施机检/管控;企业注册报关单时进行实货查验、处理违规(如有)后再办手续。超过30天(进口货物)→违反期限规定(按第169/2026号议定第8条处罚),但仍可办理手续——”超过30天就失去货物”是错误的。

超过90天:无人认领货物及处理程序

根据《海关法》54/2014/QH13第58条(不是第96条),存放在海关业务区域港口、仓库的无人认领货物包括:(a) 货主声明放弃的货物;(b) 自到达口岸之日起超过90天无人认领的进口货物;(c) 港口、仓库企业在装卸时收集的货物;(d) 提单、载货清单之外无人认领的进口货物。

处理程序:(b)、(c)、(d)项无人认领→海关机关通过大众传媒公开通知(在《海关报》连续刊登3期、在海关电子门户网站公布、在海关局/分局办公场所公开张贴——第203/2014/TT-BTC号通知第8条第2款);自通知之日起60天内,货主前来认领的,可办理海关手续并受行政处罚;无人认领→按第58条第6款处理:变卖无人认领货物,变卖款在扣除变卖费用和港口/仓库仓储费用后上缴国库;污染环境的货物→责令运出境外或销毁。

已超期如何补救?

发现已超期:(1) 尽快补报关/补充申报并缴纳行政罚款;(2) 缴清税款和滞纳金(按《税收管理法》108/2025/QH15,2026年7月1日生效,取代第38/2019/QH14号法律)以获得通关/放行;(3) 注意船公司/港口的集装箱/仓储费用(DEM/DET、仓储费)——超期越久,这笔费用通常远超行政罚款,在决定是否继续提货时须作经济考量。

常见问题

30天内未报关会失去货物吗?
不会。进口货物超过30天属于违反期限,按第169/2026号议定第8条处罚,但仍可办理手续。只有超过90天无人认领才成为无人认领货物,再经公开通知+60天后才被变卖处理。

罚款对个人如何适用?
第8条的罚款金额针对组织;个人为二分之一。

已注册的报关单放了15天没继续办,怎么办?
报关单已失效(《海关法》第25条第2款)——须重新注册报关单。

本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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