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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专利独占许可与非独占许可:应该选择哪一种?

打字机上的合同文件——专利许可文章配图

专利许可(专利使用权转让合同)是企业在不自行研发的情况下获取技术的重要工具。根据越南现行《知识产权法》,工业产权对象使用合同分为三种类型:独占许可、非独占许可和再许可。选择正确的合同类型,决定了谁有权使用技术、在什么范围内使用以及许可费是多少。

独占许可与非独占许可的区别

根据越南《知识产权法》(合并文本67/VBHN-VPQH 2026)第143条,工业产权对象使用合同分为三种:

  • 独占许可:在转让范围和期限内,被许可人独占使用该对象。许可人不得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使用合同,且只有经被许可人允许才能自行使用该对象。
  • 非独占许可:许可人保留使用该对象的权利,并可与其他方签订非独占许可合同。
  • 再许可:许可人本身是根据另一份合同获得使用权的一方。

核心要点:在独占许可下,即使是专利权人自己,想在许可范围内使用自己的技术也必须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很多权利人往往忽视这一限制。

独占许可被许可人的特定义务

《知识产权法》第142.5条规定:根据独占合同获得专利许可的被许可人,有义务像所有人一样使用该专利(第136.1条)。如果被许可人”占有权利却不使用”,该专利可能根据第145.1(b)条被强制许可。因此在谈判独占合同时,被许可人应争取明确的最低使用标准条款,而许可人则应保留收回权利的条款,以防被许可人在约定期限内不开发利用。

法律框架与许可合同登记新规

适用法律框架包括:

  • 《知识产权法》——合并文本67/VBHN-VPQH(2026年3月23日),包括2025年7月1日生效的第131/2025/QH15号法律(2026年4月1日生效);
  • 第65/2023/ND-CP号议定(经第15/2026、33/2026、100/2026/ND-CP号议定修订,2026年4月1日生效)及第10/2026/TT-BKHCN号通知(2026年4月1日生效)——合同登记材料;
  • 《技术转让法》2017年(经第115/2025/QH15号法律修订,2026年4月1日生效);
  • 《民法典》2015年——第129条(违反强制性形式/手续规定的后果)。

重要新规——《知识产权法》第148.3条(经第131/2025号法律修订):工业产权对象使用合同——商标使用合同除外——必须向国家主管机关登记,才对第三方具有法律效力。具体而言:

  • 专利许可合同未经登记,在双方之间仍按约定有效(第148.2条);
  • 但未经登记,被许可人不能对抗第三方(例如:专利权转让后的新权利人,或其他受让使用权的人)。

注意:第149条已被废止——该条不再规定登记材料要求。现行登记材料依据第65/2023号议定(2026年修订)+第10/2026号通知:申报表(第100/2026号议定附录I第15号表格)、合同原件/复印件、共同所有人同意书(如有)、授权书、缴费凭证。提交机关:省、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第100/2026号议定),办理期限60天。

当许可人的工业产权终止时,合同当然终止(第148.4条)——双方应事先约定已付许可费的处理方式。

应该选择哪种许可类型?

选择独占许可的情形:

  • 需要将竞争对手排除在越南市场的该项技术之外;
  • 承诺大规模生产投资,必须确保在该范围内无人再使用该技术;
  • 接受更高的许可费,并承担像所有人一样使用专利的义务。

选择非独占许可的情形:

  • 希望通过多个被许可人最大化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 只需要使用权,无需排除竞争对手;
  • 希望保持灵活性,继续自行使用并与其他合作方签约。

合同必备内容与无效条款

《知识产权法》第144.1条要求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具备7项主要内容:双方名称、地址;转让依据;合同类型;转让范围(使用权限制、地域限制);期限;价格;双方权利义务。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第141条)。

以下不合理限制条款当然无效(第144.2–144.3条):禁止被许可人改进该对象;强制将被许可人的改进无偿转让给许可人;限制出口;强制独家购买与保证质量无关的原材料;禁止对知识产权效力提出异议。

与《技术转让法》的交叉提醒

如果与境外母公司的许可交易被构造成技术转让合同,则适用更严格的约束:《技术转让法》2017年第31条规定,对从境外向越南转让、从越南向境外转让以及使用国家资金的境内技术转让,必须登记技术转让合同;根据第24.3条,属于强制登记范围的合同仅自获发技术转让登记证书之日起生效。企业在签约前应明确交易适用哪种制度。

风险与建议

  • 登记以对抗第三方:虽然登记不是双方之间合同生效的要件,但专利许可合同应在省级人民委员会登记,以获得对第三方的对抗效力(第148.3条)。
  • 审查2026年4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第148.3条对未登记既有合同的溯及力尚不明确——建议补办登记以策安全。
  • 核实许可人资格:确认专利权仍然有效且许可人为合法权利人;约定权利终止时的处理(第148.4条)。

常见问题

专利许可合同未经登记是否有效?

有效——在双方之间,合同按约定生效(第148.2条)。但在登记之前,对第三方不具有法律效力(第148.3条)。

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能否签订再许可合同?

不能,除非合同允许——第142.3条禁止被许可人在未经许可人同意的情况下签订再许可合同。

许可合同登记向哪里提交?

向省、中央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提交(第100/2026/ND-CP号议定,可通过国家公共服务门户在线提交,或直接/邮寄至省级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期限60天。

参考法律文件

  • 《知识产权法》——合并文本67/VBHN-VPQH(2026年3月23日),包括第131/2025/QH15号法律(2026年4月1日生效):第141、142、143、144、148、150条。
  • 第65/2023/ND-CP号议定(经第15/2026、33/2026、100/2026/ND-CP号议定修订)。
  • 第10/2026/TT-BKHCN号通知(2026年4月1日生效)。
  • 《技术转让法》2017年(经第115/2025/QH15号法律修订):第24、31条。
  • 《民法典》2015年:第1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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