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违反消防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时,行为不再止于行政处罚,而依据《刑法》第313条——”违反消防规定罪”追究刑事责任。首先需要明确:第313条未被86/2025/QH15号法律修改;现行有效文本为100/2015/QH13号《刑法》,经12/2017/QH14号法律第1条第115款修订(现合并于135/VBHN-VPQH号合并文本)。
两层处理:行政与刑事

- 行政(不具备刑事要件):依据106/2025/ND-CP号议定处以行政处罚——该议定规定消防与抢险救援领域的行政处罚,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
- 刑事:违法行为造成损害达到法定门槛时,依据《刑法》第313条追责。
第313条的刑罚档次

第1款——基本档(非监禁改造最高3年 / 有期徒刑2–5年)
违反消防规定造成下列损害之一:
- 致1人死亡;
- 致1人受伤,身体损伤比例61%以上;
- 致2人以上受伤,合计损伤比例61–121%;
- 造成财产损失1亿–不足5亿越南盾。
第2款——加重档(有期徒刑5–8年)
- 致2人死亡;
- 致2人以上受伤,合计损伤比例122–200%;
- 财产损失5亿–不足15亿越南盾。
第3款——特别严重档(有期徒刑7–12年)
- 致3人以上死亡;
- 致3人以上受伤,合计损伤比例201%以上;
- 财产损失15亿越南盾以上。
第4款——独特的法律要点:尚未发生实际损害也可追责
违反消防规定,具有如不及时制止则可能导致第3款后果的现实可能性,尚未发生实际损害→处警告、非监禁改造最高1年或有期徒刑3个月–1年。必须明确区分第4款(尚未达到门槛的实际损害,仅有现实可能性)与第1–3款(已发生达到门槛的实际损害)。
附加刑
罚金1000万–5000万越南盾;禁止担任职务、禁止执业或从事特定工作1–5年。
02/2024/NQ-HDTP号决议:第313条的适用指引
大法官委员会02/2024/NQ-HDTP号决议(2024年5月24日颁布,2024年6月18日生效,现行有效)对第313条的适用作出指引,核心内容:
- 第2条:“违反消防规定”指违反《消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应结合现行55/2024/QH15号《消防与抢险救援法》理解;
- 第3条:适用第1–3款追责须具备三个条件:(一)存在违反消防规定的行为;(二)存在达到法定门槛的损害;(三)因果关系——损害是违法行为的必然结果;
- 第4条:对第4款的指引——”可能导致后果的现实可能性”包括两种情形:(1)尚未起火,但如不制止必定起火;(2)已起火且必然导致第3款后果,但被及时制止,损害低于第1款门槛。”及时制止”指违法后立即采取的措施(灭火、转移危险物质/火源……)。
新的消防法律框架:认定”被违反规定”的基准

自2025年7月1日起,消防领域适用新的法律框架——这是认定”消防规定”中哪项被违反的基准:
- 55/2024/QH15号《消防与抢险救援法》(2024年11月29日颁布,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共8章55条)——取代2001年《消防法》及2013年修正案;
- 105/2025/ND-CP号议定(2025年5月15日,2025年7月1日生效):《消防与抢险救援法》的实施细则——取代136/2020/ND-CP号与50/2024/ND-CP号议定;
- 106/2025/ND-CP号议定(2025年5月15日,2025年7月1日生效):消防与抢险救援领域的行政处罚;
- 配套通知:36/2025/TT-BCA、37/2025/TT-BCA、38/2025/TT-BCA号通知。
强制性提示:不得将2001/2013年《消防法》、136/2020/ND-CP号议定、144/2021/ND-CP号议定作为现行有效文本引用——这些文本已于2025年7月1日失效。
法人不承担第313条的刑事责任
第313条不属于《刑法》第76条规定的商事法人承担刑事责任的33个罪名。刑事责任落在个人身上:场所负责人、被交办消防职责的人员、直接违法者。过错方面,实践中主要为过失;犯罪主体为违反消防规定的”任何人”。
结论
违反消防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按两层处理:行政(106/2025/ND-CP号议定)与刑事(第313条,刑罚从非监禁改造至12年有期徒刑)。第313条的独特之处在于第4款——即使仅存在”现实可能性”也可追责。一切评估必须建立在2025年7月1日起生效的新消防法律框架(55/2024号法律、105/2025与106/2025号议定)及02/2024/NQ-HDTP号决议指引之上。
提示: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个案须结合案卷、证据及写作时(2026年10月14日)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进行评估。如需帮助,请联系 FLAT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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