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研究引资政策时,许多外资企业只关注”税收优惠”,而忽视了“投资支持”——这是一项独立的政策工具,对象和方式完全不同。本文分析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第14条、第17条和第182/2024/ND-CP号议定规定的支持机制(截至2026年10月14日仍然有效)。
“支持”不同于”优惠”——关键区分
优惠通常指企业所得税减免、土地租金减免等。而支持是国家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提供的财政、技术、基础设施措施。两者的依据、对象和享受方式都不同——不应混为一谈。
9类支持——2025年《投资法》第14条第3款
第14条第3款列出9类支持:
- 基础设施支持;
- 人力资源培训支持;
- 信贷支持;
- 场地准入支持;
- 科学技术与技术转让支持;
- 市场开发支持;
- 研究开发支持;
- 绿色转型支持;
- 数字化转型支持。
受益对象——第14条第4款: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可享受
根据第14条第4款,支持对象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科学技术企业及政府规定的其他对象。外资企业的主要通道是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科学技术企业标准——届时,外资企业与符合条件的内资企业同等享受支持。
两项突破性机制
一、投资支持基金(第182/2024/ND-CP号议定,2024年12月31日生效——研究组R2b已核实仍然有效):培训费用支持(50%)、研发费用支持、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支持(1–3%)、初期投资支持(半导体/人工智能项目按30,000亿/10,000亿越南盾资金门槛给予50%)。
二、特别支持(第143/2025号法律第17条+第96/2026/ND-CP号议定第21条):面向资金规模特别大或采用战略技术的项目。
国家保障——第96/2026号议定第3条
除支持外,法律还保障:国家不实行国有化、不没收投资者资产;保障合法资产、收入汇出境外。这是外资企业权衡支持政策时的重要保障层。
尚未明确的事项——需向主管机关确认
- 第182/2024号议定中引用的旧高新技术目录(第21/2008号法律时期)与新目录(第133/2025号《高新技术法》)的对应转换——转换方式不明:暂无具体指引,需向主管机关确认后方可确定享受条件;
- 第182/2024号议定修订草案(2026年9月)——尚未成为法律,本文不引用为依据。
结论
外资企业在符合条件时可以享受投资支持机制——核心是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科学技术企业标准。须把支持(财政、技术、基础设施)与税收优惠区分清楚:本文只讲支持;按地区/行业划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另一主题。
法律依据: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第3、14、16、17条);第96/2026/ND-CP号议定(第3、21条);第182/2024/ND-CP号议定(投资支持基金,2024年12月31日生效)。
需要在越南法律框架下获得投资咨询,或起草、审查项目文件?欢迎通过联系页面联系 FLAT Law Firm。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本文法律内容经 FLAW AI Legal Council审核;并非执业律师意见,不能替代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