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2025/QH15号数字技术产业法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并承认数字资产为财产后,一系列看似遥远的民事问题立即变为现实:死者留下的数字资产钱包如何继承、数字资产能否抵押借款、执行机关如何查封一种无实体的资产。本文依据现行有效的一般法律追踪这三项法律后果:继承依91/2015/QH13号民法典,担保交易依21/2021/ND-CP号议定(第21/2021/ND-CP号议定),查封依民事判决执行法。同时本文明确界限:截至2026年10月21日,三个领域均无数字资产的专门文件或判例,因此论述止于机制层面,并标明哪些部分尚待实践填充。DTA(数字资产)在本文中与加密资产相区分,指更广的数字财产类别。
数字资产继承:纸面上的遗产与现实中的密钥
从法律上看继承路径相当清晰:91/2015/QH13号民法典第612条界定遗产包括死者的个人财产及其在共同财产中的份额;由于71/2025号法承认数字资产为财产,持有人死亡时其数字资产进入遗产,依遗嘱或依法按民法典第650、651条分配,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与子女。继承人可在公证执业组织完成遗产声明或分割后,要求试点框架内托管资产的服务提供商冻结并转移其份额。困难不在法条,而在两个实际问题:继承人必须知道资产存在,并且必须能证明账户或钱包与死者之间的联系。
因此数字资产的继承准备是生前要做的工作:立遗嘱提及数字资产类别与托管地点,但不把私钥直接写进遗嘱;准备一份访问说明,置于密封信封或通过遗嘱执行人授权机制保存;并至少让一位继承人知道托管组合的存在。对于自托管钱包,私钥丢失后没有任何机关或组织能恢复访问,该部分遗产在技术上无法收回,尽管纸面继承权完全有效。相反,托管在试点框架获许可组织处的资产为继承人提供了一个可交涉的法律相对方,这是从继承角度看两种持有方式最大的实际差别。
以数字资产抵押与担保:机制上允许,难在估值与处置
原则上数字资产是财产,因而可以依民法典框架与21/2021/ND-CP号关于担保履约的议定成为民事义务的担保财产,依资产控制结构采用抵押或质押。担保交易的核心生效条件是资产可识别、属于担保人所有,且在法律要求登记时通过现行担保登记系统登记以对抗第三人。数字资产的问题在描述与控制:担保合同必须以托管账户标识、钱包地址与设立时数量确定资产,并约定担保期间的转移锁定机制,否则担保人仍可在几分钟内转走资产,担保将失去实际意义。
估值与违约处置是第二个瓶颈:加密资产价格按小时波动,因此担保合同需要贷款价值比、价格跌破门槛时的追加担保机制、以及处置时在获许可交易所出售并按试点框架以越南盾结算的机制。写作时,越南尚无银行公布以数字资产抵押的贷款产品,登记机关也未就此类资产的描述发布专门指引,因此数字资产担保交易即便存在,也主要是私人之间以单独设计文件进行的安排,确定性明显低于传统担保物。考虑接受数字资产作担保的企业,应同时评估所有权、转移锁定能力与合法渠道上的流动性,三者缺一就不应确认担保价值。
执行与企业资产负债表上的确认
被执行人持有数字资产时,民事执行机关有机制依据予以查封,因为数字资产是71/2025号法下被执行人的财产,民事执行法关于核查、查封、评估与出售的一般顺序适用。实践中核查是最难的一步:执行人员需要从被执行人开户的获许可服务提供商处获取信息,冻结只对托管在该提供商处的资产有效;对于执行人员不掌握私钥的自托管钱包,查封决定在技术上几乎无法执行。查封后的出售也必须通过试点框架的合法交易渠道,以保证定价与越南盾结算透明。本文把这一分析记录在机制层面,因为尚无已公布的数字资产执行案例可供提炼实际顺序。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上持有数字资产的企业,承认为财产提出了统一确认与估值要求:企业需要内部会计政策,规定确认时点、以资产交易的获许可交易所价格为估值基础、价格差异的分期处理,以及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托管地点、密钥控制机制与价格波动风险。审计师将要求与其他托管资产类似的所有权与存在性证据,包括托管机构确认与钱包地址核验。隶属集团且有全球数字资产政策的外资企业,须先把该政策与国内试点框架对照,特别是获许可渠道交易与越南盾结算要求,然后才能在越南入账任何持有。
常见问题
2025年数字技术产业法承认数字资产为财产后,数字资产继承如何办理?
按民法典机制,死者的数字资产依第612条属于遗产,并因71/2025号法承认数字资产为财产,依遗嘱或按91/2015/QH13号民法典第650、651条的继承顺序分配。继承人在公证组织完成遗产声明或分割后,要求试点框架托管机构转移其份额。决定性的实际条件是证明账户或钱包属于死者;自托管钱包私钥丢失的,纸面继承权有效,但资产在技术上无法收回。
数字资产可以作抵押财产吗,担保登记手续如何?
在机制层面可以:数字资产是财产,可依民法典与21/2021/ND-CP号议定作担保财产,法律要求时须通过担保登记系统登记以对抗第三人。合同必须以托管账户、钱包地址与数量确定资产,并配有转移锁定与违约时经获许可交易所处置的机制。实际限制是登记机关尚无此类资产描述的专门指引,也无银行公布相关产品,因此目前的交易主要是单独设计的私人安排,确定性低于传统担保物。
执行机关按什么顺序查封、出售数字资产?
执行机关适用民事执行的一般顺序:通过被执行人开户的获许可服务提供商核查资产,出具查封决定并要求该提供商冻结,再评估并通过试点框架合法交易渠道以越南盾出售。最大困难是核查与冻结不掌握私钥的自托管钱包。截至写作日,越南尚无已公布的数字资产执行案例,因此上述顺序是依据一般法律的机制分析,而非判例实践。
在资产负债表上持有数字资产的企业须注意哪些确认与估值事项?
企业需要统一的内部会计政策:在控制资产时确认,以资产交易的获许可交易所价格估值,按期处理价格差异,并披露托管地点、私钥控制机制与波动风险。审计师将要求托管机构确认与钱包地址核验,以证明所有权与存在性。集团企业须先把全球数字资产政策与国内试点框架在获许可交易渠道与越南盾结算方面对照,然后才能在越南确认持有。
FLAT Law Firm(福莱律所)在争议发生前为数字资产设计继承档案与担保交易
数字资产只有在公证员、登记机关与执行人员面前都能证明权利时,才真正是财产,而这三方都依据所有人事先准备的文件工作。FLAT Law Firm(福莱律所)为数字资产组合搭建遗嘱结构与访问说明,起草带转移锁定与处置机制的担保合同,并为在资产负债表上持有数字资产的企业提供确认政策咨询。持有可观价值数字资产的个人与企业,可联系本所审查当前组合的法律准备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