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AI写文章、画画、设计标识、作曲——作者是谁?更重要的是:这些产出受著作权保护吗?自2026年4月9日起,越南已有正式法律回答这一问题:134/2026号议定(2026年4月6日颁布)在著作权、邻接权领域增补了人工智能相关规定。注意区分:这是关于著作权的议定,不同于134/2025/QH15号法律即《人工智能法》(2025年12月10日通过,2026年3月1日生效)。
简短回答:可以受保护——但仅当人类作出实质性创造性贡献时。AI永远不是作者。
1. 硬性原则:AI不是权利主体
知识产权法(合并文本67/VBHN-VPQH,2026年3月23日)明确规定:作者是直接创作作品的人(第12a.1条);作品必须由作者以其智力劳动直接创作(第14.3条)。
由此,17/2023号议定第5条第5a项(由134/2026号议定增补)确定:完全由人工智能系统生成、没有人类创造性贡献的产品,不产生著作权、邻接权。
换言之:按一下按钮让AI自动生成整幅画、整首歌、整段文字,然后宣称自己是”作者”——根据越南法律不产生著作权。AI不是权利主体,也不能代替人类”获得”著作权。
2. 人类把AI当工具使用:受保护的3个条件
但法律并未完全排除AI。当人类把AI作为创作过程中的工具使用时,若满足17/2023号议定第5条第5a项(经134/2026号议定修订,2026年4月9日生效)的全部3个条件,著作权/邻接权即产生:
条件1——人类的贡献重大且具决定性。法律列举的表现形式包括:提供原始输入数据/参数;设计提示词;对AI生成结果进行评估、选择、修改、干预、解读;安排内容与表现形式;决定艺术构思;决定最终结果。
条件2——人类对内容及其合法性负责。
条件3——不损害被用作输入数据的客体的著作权、邻接权。
3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缺一,权利不产生。
两个极端的例子
极端1——难获保护:输入一句简短笼统的提示词(”画一幅美丽的风景”),直接使用输出结果。人类的贡献仅停留在粗糙的提示词层面,对结果的内容、形式或艺术构思没有重大创造性干预。
极端2——有依据获保护:设计者构建总体创意,准备原始输入数据,设计多轮详细提示词,在AI生成的数十个版本中进行选择、手工深度修改、重新安排构图、决定风格并批准最终版本。人类在每个环节都起决定作用——AI只是执行工具。
注意:法律目前对”重大且具决定性”没有量化指引(例如没有”提示词须多少字”的规定),也尚无判例。评估依据实际创作过程的整体情况。
3. 后果:谁是作者,谁是权利人?
满足条件时:创作者被确定为作品的作者。表演者的邻接权仅产生于以自身艺术行为直接表演的个人——”AI声音”或AI模拟的虚拟人物不产生邻接权。权利归属按知识产权法第三章确定。
4. 主张保护或登记时的义务:举证与申报
权利伴随义务。对使用了AI的产品主张保护或办理登记时,申请人必须:
(一)证明创作过程——保存并出示以下证据:输入数据、提示词历史、草稿/中间版本、描述创作过程的文件。也就是说,必须用具体证据证明自己”重大且具决定性”的作用,而不能仅靠口头声称。
(二)如实申报AI的使用,当主管机关要求时。
(三)按人工智能法对AI生成内容加贴标签/技术标记——134/2025/QH15号法律(2026年3月1日生效)及142/2026号议定。
实务建议:从使用AI的项目一开始,就保存完整的提示词历史、中间版本和修改记录。等到需要登记或发生争议时再去找证据,往往为时已晚。
5. 训练AI:可使用已合法公开的数据——但有条件,作者享有”保留权”
一个密切相关的问题:AI公司可以用他人的作品训练模型吗?知识产权法(合并文本67)第7条第5项允许使用已合法公开的文本、数据用于研究、试验和人工智能训练——但须满足17/2023号议定第37a条(经134/2026号议定修订)的严格条件:数据来源合法;不得规避权利保护技术措施;仅用于研究/试验/训练且不以商业为目的;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输出不替代原作品的市场。
特别地,第37b条赋予作者”保留权”:作者有权拒绝他人将其作品用于AI训练。作者行使保留权后,再把该作品用作训练数据即不被允许。
6. 工业产权领域:使用了AI的客体达到法定标准仍受保护
在工业产权领域,100/2026号议定(2026年3月31日颁布,2026年4月1日生效)作为2025年知识产权法的实施细则确认:使用了AI创作的工业产权客体,只要完全符合法定保护标准(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等),仍受保护。
常见问题
问:我让AI写了100%的文章,然后以自己名义登记著作权,可以吗?
答:不可以,如果除了向AI下指令外您没有任何重大且具决定性的创造性贡献。完全由AI生成的产品不产生著作权。
问:”重大贡献”有具体门槛吗,比如提示词要多少字?
答:法律目前没有量化门槛,也尚无判例指引。评估看整体过程:原始输入数据、提示词设计程度、选择/修改/干预、艺术构思决定和最终结果决定。
问:134/2026号议定和134/2025/QH15号法律是同一文件吗?
答:不是。这是两个不同的文件,只是都编为134号:134/2026号议定(2026年4月6日颁布,4月9日生效)修订17/2023号议定关于著作权、邻接权的规定;134/2025/QH15号法律(2025年12月10日通过,2026年3月1日生效)是《人工智能法》。本文所述AI/著作权规定是已正式颁布的规定,不是草案。
问:作者可以禁止他人用自己的作品训练AI吗?
答:可以。17/2023号议定第37b条(经134/2026号议定修订)赋予作者”保留权”——有权拒绝将其作品用作AI训练数据。
法律依据
- 知识产权法——合并文本67/VBHN-VPQH(2026年3月23日)——第6.5条(政府规定使用AI时权利的产生);第7.5条(使用文本、数据训练AI);第12a.1、14.3条(作者直接创作)——2026年4月1日生效
- 134/2026号议定(2026年4月6日)修订17/2023号议定——第5条第5a项(使用AI时权利产生的条件;举证与申报义务);第37a条(使用文本、数据的条件);第37b条(作者保留权)——2026年4月9日生效
- 134/2025/QH15号《人工智能法》(2025年12月10日)——AI治理框架;AI生成内容标签——2026年3月1日生效
- 142/2026号议定——《人工智能法》实施细则(技术标记、AI内容显示标签)
- 100/2026号议定(2026年3月31日)——2025年知识产权法实施细则(使用了AI的工业产权客体)——2026年4月1日生效
- 全文查询:thuvienphapluat.vn(查询日期:202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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