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

并购交易中的小股东保护

Minority Shareholder Protection in M&A Transactions

在一笔并购交易中,小股东往往是谈判桌上最弱势的一方:无法掌控信息流,决定不了价格,很多时候等一切尘埃落定时才知道交易发生。FLAT律师事务所的实务经验表明,大多数小股东投资者的损失并非源于”被欺骗”,而是源于未能在交易发生之前准备好保护工具。

本文系统梳理《企业法》赋予小股东的法定权利,以及应在股东协议和并购合同中加入的实务保护机制。内容为一般性参考,不替代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要点速览

主题越南并购交易中小股东的权利与保护机制
主要依据59/2020/QH14号《企业法》(经76/2025/QH15号法律修订);第115、132、151条
须记住的持股比例门槛持有5%普通股:深入查阅权、召集股东大会权、要求监事会检查;10%:提名董事会、监事会人选
退出权利不同意公司改制或变更股东权利义务的决议时,要求公司回购股份(第132条)

并购中为何小股东容易受损

小股东在并购交易中面临的三大典型风险:

第一,信息不对称。买方和控股股东很早就掌握了尽职调查报告、估值和内部文件,而小股东只能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材料获取信息——往往此时核心条款已经敲定。

第二,股权稀释。并购交易通常伴随增发股份用于换股或融资。若无反稀释机制,小股东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可能在交易后被大幅稀释。

第三,被迫接受不公平价格。在整体收购或合并交易中,若无独立估值机制,小股东可能被迫按控股方确定的价格转让股份。

因此,小股东保护必须按两层设计:法律层(法律赋予每一位股东的最低权利)和合同层(投资者在出资时自行谈判的加强性条款)。

《企业法》下的核心法定权利

59/2020/QH14号《企业法》(经76/2025/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第115条为普通股股东规定了较为完整的权利体系,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与持股比例门槛挂钩的权利:

持有普通股总数5%以上的股东或股东群体(公司章程规定更低比例的除外)有权:查阅、摘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决议、财务报表、监事会报告、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合同和交易;董事会在严重侵害股东权利时,要求召集股东大会;要求监事会对公司管理和经营中的具体问题进行检查。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或股东群体有权提名董事会和监事会人选——这是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发出声音的重要渠道。

此外,第151条允许持有5%以上的股东或股东群体,在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和决议程序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时,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审查并撤销股东大会决议。当某项并购决议以不透明的方式通过时,这是重要的法律”武器”。

请注意:上述门槛是法定最低门槛——公司章程完全可以规定更低的门槛以加强小股东保护。在审查交易时,律师首先要仔细阅读目标公司的章程。

要求公司回购股份的权利——分歧时的出路

《企业法》第132条规定了一项特殊的”逃生”机制:对关于公司改制或变更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义务的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条件与程序:

提出请求的期限:请求须为书面形式,载明股东姓名、地址、各类股份数量、拟售价格和理由;须在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送达公司。逾期则丧失回购请求权。

公司的义务:公司须自收到请求之日起90日内按市场价格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原则计算的价格回购。价格协商不成的,各方可请求评估机构估值;公司推荐至少3家评估机构供股东选择,该选择为终局决定。

在并购背景下,该机制意义重大:当交易以合并、兼并、分立或拆分方式进行——均属”公司改制”范围——时,不同意的小股东可用此权利按市场价格退出,而非被裹挟。

但须注意其限制:该权利仅在股东投了反对票时产生——缺席或弃权者难以援引。因此,当改制决议即将提交时,小股东应参会并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载反对意见。

股东协议与并购合同中的保护机制

交易中须加入的新要点:受益所有人义务

自2025年7月1日起,76/2025/QH15号法律修订补充2020年《企业法》,要求企业收集、更新并保存受益所有人信息——即实际拥有资本或能主导企业重大决策的个人。在并购交易中,买方须核实卖方的实际所有权链条(特别是卖方为多层法人或有涉外因素时),并将提供受益所有人信息的义务写入合同的先决条件和保证条款。

应备的合同工具包

随售权(tag-along):大股东出售股份时,小股东有权按同等价格条件一同出售——防止被”丢下”面对不想要的新股东。强制随售义务(drag-along):达到约定门槛时允许买方收购100%,小股东则获得最低价格保障。反稀释(anti-dilution):按现有持股比例优先认购增发股份的权利。重大事项否决权(veto):合并、解散、变更主营业务、超过阈值的关联交易——在章程和股东协议中明确列明。另请参阅外国投资者并购审批和收购越南企业股份清单。

法定权利只是最低保护”底线”。专业投资者总会在股东协议(SHA)或并购合同中谈判更多机制:

重大事项否决权(veto rights / reserved matters):列明未经小股东同意不得通过的决议——如合并、解散、变更主营业务、超过阈值的关联交易、增发股份。这是最强工具,但须权衡避免公司运营瘫痪。

优先购买权和随售权(pre-emptive rights, tag-along):大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股份时,小股东有权按同等条件随售——避免被”丢下”面对不想要的新股东。

反稀释(anti-dilution):公司以低于小股东投资价格增发股份时,调整转换比例或增购权的机制。

信息透明:承诺定期提供财务报告,有权派观察员列席董事会(无表决权),在并购交易中有权接触尽调报告。

退出估值机制:事先约定价格公式或程序(如两家独立评估机构的平均值),避免一方想退出时发生争议。

实务经验:保护条款只有起草严密、可执行才有价值。过宽的否决权可能被控股方通过迂回交易结构架空;律师起草时须预判各种规避情形。

小股东投资者的交易前清单

以小股东身份出资前,投资者应完成以下步骤:

1. 审查公司章程和现行股东协议。确认实际权利门槛(可能低于法定)、需特别多数通过的事项,以及已有的转让限制。

2. 评估股权结构及组建5%/10%群体的可能。单独持股3%很弱,但与其他两名投资者结盟跨过5%门槛,将解锁全部查阅监督权。

3. 出资前在SHA中谈判保护条款。小股东唯一的谈判杠杆存在于出资之前。出资后,任何SHA修改都需控股方同意。

4. 准备退出方案。事先约定触发出售权的事件(如X年内未IPO、违反承诺)和估值机制。

5. 密切跟踪公司改制决议。记住第132条的10日期限——这是一项时效很短的权利。

另请参阅面向外国投资者的并购深度分析越南并购(外国投资者)及交易前的企业法律尽职调查流程。

FLAT律师事务所能提供什么支持

FLAT律师事务所为小股东投资者和并购交易各方提供:审查公司章程和现行股东协议;起草、谈判小股东保护条款(veto rights、tag-along、anti-dilution、估值机制);就《企业法》第115、132、151条权利的行使提供咨询;在股东纠纷中代理,包括通过商事仲裁解决。我们以越南语、中文和英语工作——适合有中国及国际投资者的交易。如需就具体案件交流,联系FLAT律师事务所。

常见问题

持股3%的股东在公司并购时有什么权利?

持股3%的股东仍享有普通股股东的全部基本权利:表决权、分红、增发股份优先认购、自由转让、查阅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但加强性权利(深入查阅治理文件、要求召集会议、请求撤销决议)需要5%门槛——持股3%的股东应与其他股东结盟跨过该门槛。

公司章程能把5%门槛降得更低吗?

可以。《企业法》允许章程规定”低于”5%和10%门槛的其他比例。这是小股东在出资时就应谈判的要点。

错过10日回购请求期限还有办法吗?

超过第132条的10日期限后,股东可考虑其他途径:根据第151条请求撤销决议(如有程序或内容依据)、向第三方转让股份,或在存在违法行为时起诉索赔。每种途径都需具体评估证据。

现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法定默认吗?

不完全是。法律只规定对新发行股份的优先购买权(第115条)。股东转让现有股份时的优先购买权并非默认——须在章程或股东协议中约定。

股东纠纷在哪里解决?

按约定:可向法院起诉,或在有仲裁协议时通过商事仲裁解决。有涉外因素时,仲裁常因保密性和跨境执行力而更受青睐。

FLAT律师事务所提供中文和英文支持吗?

是。我们以越南语、中文和英语进行交流、文件审查和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