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雇佣

第352/2025/ND-CP号议定:就业法实施细则要点

第352/2025/ND-CP号议定为细化第74/2025/QH15号《就业法》而颁布,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并替代第23/2021/ND-CP号议定。截至本文撰写时,该议定尚未到生效日,因此下文全部内容都是已颁布、即将适用的框架,而不是正在运行的实务。开篇必须读对的是该议定的范围:第352/2025号议定聚焦就业服务、国家就业交易平台和就业服务活动保证金,而不是涵盖整部《就业法》。

调整范围:是就业服务,不是《就业法》全部内容

根据其范围条款,第352/2025号议定细化2025年《就业法》第27条第5款、第28条第5款中若干就业服务内容,以及国家就业交易平台和就业服务活动保证金的提取。其适用对象包括公共就业服务组织、从事就业服务的企业以及相关机关、组织和个人。这一范围边界有实际后果:失业保险、就业扶持政策或就业贷款等事项位于《就业法》2025年版的其他章节及其各自的实施文件之中,不能从第352/2025号议定中推导出来。问就业服务许可证,来这部议定是对的地址;查失业救济金标准,来这里就是错的地址。

替代第23/2021号议定,第28条设置过渡安排

第352/2025号议定第27条把生效日定为2026年1月1日,第23/2021/ND-CP号议定自同日起失效。第28条的过渡安排以不中断正在进行的活动为原则:在生效日前已经获发、换发或续期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继续经营至许可证期满,除非被吊销;已经提交完整申请并符合第23/2021号议定条件但尚未获批的企业,不必重做已完成的步骤,按新规发证;依旧框架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组织可以继续运营,但如果尚未满足新议定第4条第1款的条件,必须在24个月内补齐,否则必须终止就业服务活动。

许可证条件:办公场所租期放宽,保证金保持不变

最容易量化的一项变化在场所条件上。第23/2021号议定曾要求总部或分支机构场所为企业自有,或以三年以上合同稳定租赁;第352/2025号议定把这一要求降为提交申请时租赁合同剩余期限至少两年(24个月)。就业服务保证金则保持3亿越南盾不变,说明新议定的放宽方向在程序和运营,而不是降低财务保障标准。因此,正在筹备设立就业服务公司的企业,应按新的24个月门槛重新核对租赁合同剩余期限,并按议定整体准备法定代表人和人员条件,而不是原样套用2021年的整套清单。

保证金提取实行单一窗口,报告改走国家交易平台

两项最值得注意的运营改革不在发证环节,而在发证之后。保证金方面,新议定增加了许可证期满时可提取保证金的情形,并把流程简化为企业只对接一个主管机关,该机关须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同意,比第23/2021号议定的框架缩短2天。报告方面,定期纸质报告被通过国家就业交易平台报告所取代:公共组织和企业都要在系统上做半年报和年报,半年报数据截止日为6月14日,年报为12月14日。因此,就业服务企业应在过渡期内准备数据连接能力和内部数据汇总流程,因为无法接入国家平台可能带来被暂停活动或吊销许可证的风险。

第352/2025号议定在2025年《就业法》全局中的位置

第74/2025/QH15号《就业法》同日(2026年1月1日)生效,全面替代2013年《就业法》,从就业政策一直到失业保险。就失业保险而言,新规在法律本身: 第33条把缴费上限规定为劳动者工资的1%、用人单位工资基金的1%;第38条收紧了缴费条件,其中合同期限不足12个月的劳动者须在终止前36个月内缴满12个月;第39条保持按最近6个月平均缴费工资60%发放的标准,增加不超过地区最低工资5倍的上限,领取期限最长12个月。第352/2025号议定没有重复这些规则,但公共就业服务组织正是该议定的主要对象,也是受理和处理失业救济申请的窗口,所以就业服务企业在为劳动者咨询时仍需同时掌握这两个层级的法规。

对正在考虑进入就业服务行业的投资者,最后提醒一个时间点上的细节:议定生效前按旧框架提交的设立和许可申请,并不自动按旧规审结到底,其处理方式取决于第28条对已提交档案的过渡安排。因此,在2026年最后两个月提交档案的企业,应主动向受理机关确认自己的档案将按哪套条件审查,并保留受理回执和补正记录。把这一点在提交时问清楚,比在收到要求按新规补正的通知时再争论要省时得多,也避免场所租约等有时效性的材料在等待期间过期失效。

公共就业服务组织自身的合规时钟:24个月补齐期

对公共就业服务组织而言,新议定最紧迫的不是许可证问题,而是条件补齐的时间表。依第28条的过渡安排,依旧框架设立并运营的公共就业服务组织可以继续活动,但如果尚未满足新议定第4条第1款的条件,必须在24个月内补齐,逾期未补齐的必须终止就业服务活动。条件补齐通常涉及办公场所、专职人员配置和与国家就业交易平台的数据连接能力,这些都不是临近期限才来得及采购和招聘的事项。因此,公共组织的管理层应在议定生效后的第一个季度就完成差距盘点:逐项对照新条件列出缺口、预算和责任人,并把数据连接的测试排进上半年。对私营企业而言,同一逻辑适用于许可证的续期节奏:由于旧许可证可用至期满,企业应把自己许可证的到期日与新条件的准备进度放在一张表上管理,避免到期时才發現场所租期已不足24个月这类完全可以提前两年解决的问题。

就业服务企业如需按新框架审阅许可证和条件,可通过联系页面在2026年1月1日之前与FLAT Law Firm联系。

常见问题

第352/2025/ND-CP号议定规定了哪些内容?

第352/2025/ND-CP号议定细化2025年《就业法》第27条第5款、第28条第5款中的若干就业服务内容,包括:公共就业服务组织的组织与运营;企业就业服务许可证的发放、换发、续期和吊销的条件与程序;国家就业交易平台;以及就业服务活动保证金的提取。该议定不涵盖失业保险等《就业法》其他内容。

第352/2025号议定替代了哪部议定,何时生效?

根据第352/2025/ND-CP号议定第27条,该议定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第23/2021/ND-CP号议定自同日起失效。第28条规定过渡安排:依旧框架颁发的许可证可用至期满;已提交完整申请并符合第23/2021号议定条件的,不必重做已完成的步骤;公共就业服务组织有24个月补齐欠缺条件。

就业服务企业根据第352/2025号议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核心条件包括:总部或分支机构场所为自有,或租赁合同在提交申请时剩余期限至少两年(24个月),比第23/2021号议定稳定租赁三年的要求有所放宽;已缴纳就业服务保证金3亿越南盾,与旧框架持平;并满足议定关于法定代表人、人员和组织运营的条件。获证后,企业还必须保持与国家就业交易平台连接并通过该平台定期报告。

第352/2025号议定在失业保险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第352/2025号议定并未细化失业保险;其范围是就业服务、国家就业交易平台和保证金。失业保险的新规位于第74/2025/QH15号《就业法》,同为2026年1月1日生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缴费上限均为1%(第33条);缴费条件为24个月内缴满12个月,合同不足12个月的在36个月内审查(第38条);待遇为最近6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地区最低工资的5倍,领取最长12个月(第39条)。

本文已通过 FLAW AI Legal Council 质量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