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科技与合规

电商网站因未经同意收集数据被处罚:如何整改

象征网购的笔记本电脑上的迷你购物车

案例:一家服装电商网站的注册表单要求客户填写姓名、电话、邮箱、地址——”我同意隐私政策”的复选框已被预先勾选。客户数据随后被用于邮件营销并分享给一家广告合作伙伴。检查组认定该网站在未获得有效同意的情况下收集、处理个人信息并作出处罚决定。网站主很不解:”我在网站上公布了隐私政策,复选框也很规范——为什么还被罚?”答案是:有政策还不够;法律要求有一套表达明确同意的机制。

1. 什么是有效同意?沉默不是同意

根据2025年《个人信息保护法》91/2025/QH15第4条和第11条(2026年1月1日生效),数据主体的同意须自愿、明确且针对每一具体目的。三个关键原则:

  • 沉默或不回应不视为同意。客户没有点击”拒绝”不等于同意;
  • 预先勾选的”同意”复选框属于违法——这正是被禁止的”默认同意机制”;
  • 数据主体有权随时撤回同意;网站须提供易于使用的撤回机制。

法律列举了无需同意的情形(91/2025号法律第19条),但那是法律列举的例外——电商网站为营销、客户画像、向第三方分享而收集数据不属于例外。不得以”为履行合同而收集”为由,为营销数据或分享给第三方的数据辩护。

2. 现行处罚框架:两层,一事只罚一次

第一层——330/2026/ND-CP号议定(主要适用文件——最新、个人信息保护专门领域,2026年8月19日生效):

  • 在未获得数据主体同意的情况下处理个人信息(法律允许的除外):处3000万–5000万越南盾(第48条第1款);
  • 设置默认同意机制,或以误导性指引诱使数据主体同意:处3000万–5000万越南盾;
  • 将沉默、不回应视为同意;在数据主体要求停止或限制处理后仍故意继续处理:处5000万–7000万越南盾(第43条)。

对组织的处罚为个人的2倍(第7条第1款);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最高限额为30亿越南盾(第7条第4款)。

第二层——98/2020/ND-CP号议定第65条(经17/2022/ND-CP号议定修订)——电子商务专门处罚层:

  • 个人信息保护政策不符合规定或未公开:处100万–500万越南盾(第65条第1款);
  • 在收集前或收集时未清晰展示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没有数据主体表达明确同意的机制;没有针对数据分享、广告使用的单独opt-in/opt-out机制:处500万–1000万越南盾(第65条第2款);
  • 未经数据主体事先同意收集数据;设置默认机制强制同意以分享数据、用于广告;未按已告知目的使用数据:处最高3000万越南盾并暂停电子商务经营6至12个月(第65条第3款)。

第65条的处罚标准针对个人;组织加倍。硬性原则:一事只处罚一次——由有权机关确定案件适用的文件;绝不叠加两个议定的罚款。另需说明:6–12个月的暂停是有期限的——不是永久关闭网站;整改完成后可恢复经营。

3. 委托第三方收集、存储数据时的责任

许多网站委托其他单位制作注册表单、存储CRM、投放广告。根据电子商务52/2013/ND-CP号议定第68条第2款,经营者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须明确各方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责任;合同未明确规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责任。不要以为”外包了就没责任”。

4. 六步合规整改

  • 第1步——执行处罚决定:在决定载明的期限内缴纳罚款并落实整改措施。对抗或拖延只会让情况更糟;
  • 第2步——删除/销毁违法收集的数据:审查整个数据库,删除或销毁无有效同意依据收集的个人信息;通知已接收数据的第三方同步删除/销毁;
  • 第3步——重建同意流程:同意复选框不得预先勾选;每一目的单独同意(履行合同/购物的同意与营销同意分开);针对数据分享和广告使用设置单独的opt-in/opt-out;撤回同意和要求删除数据的机制易找易用;
  • 第4步——按标准公布政策: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置于显眼位置,在收集前或收集时清晰展示(不藏在页脚小字里);内容符合规定;
  • 第5步——审查第三方合同:与所有接收、处理数据的单位(CRM、广告、物流)补充明确划分数据保护责任的条款;
  • 第6步——留存合规痕迹:记录每位数据主体的同意日志(时间、内容、已同意的目的)——这是被检查时的”不在场证据”。

5. 并行的民事责任:别忘了客户那边

数据主体有权依91/2025号法律要求赔偿损失。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不排除民事赔偿责任。整改计划应同步准备接收和处理受影响客户的投诉与索赔方案。

常见问题

网站已公开发布隐私政策——够了吗?
不够。除了政策合规并公开,网站还须有数据主体表达明确同意的机制及针对分享/广告的单独opt-in/opt-out机制(98/2020号议定第65条第2款)。缺少该机制仍处500万–1000万越南盾。

会被98/2020号议定和330/2026号议定同时处罚吗?
不会。一事只处罚一次——由有权机关确定适用的文件。两个罚款不叠加。

暂停电商经营6–12个月是永久关闭网站吗?
不是。这是有期限的附加处罚;执行完决定并完成整改后,网站可恢复经营。

已购买商品的客户(有合同),能用他们的数据做营销吗?
不能自动。履行买卖合同的同意不同于接收营销的同意——须每一目的单独同意(91/2025号法律第11条)。发送营销邮件须另行取得同意。

委托其他公司用我的客户数据投广告——谁负责?
合同须明确各方责任;未明确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责任(52/2013/ND-CP号议定第68条第2款)。

法律依据

  • 2025年《个人信息保护法》91/2025/QH15(2026年1月1日生效):第4、11条(同意原则——自愿、明确、每一目的;沉默不是同意;撤回权);第19条(无需同意的情形——法律列举的例外)。
  • 330/2026/ND-CP号议定关于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行政处罚(2026年8月19日生效——主要适用文件):第48条第1款(未经同意处理数据:3000万–5000万;默认同意机制:3000万–5000万);第43条(将沉默视为同意;在被要求停止后继续处理:5000万–7000万);第7条第1、4款(组织为个人2倍;上限30亿)。
  • 98/2020/ND-CP号议定关于商业行政处罚(经17/2022/ND-CP号议定修订):第65条(第1款:100万–500万;第2款:500万–1000万;第3款:最高3000万+暂停电商经营6–12个月;个人标准,组织加倍)。
  • 52/2013/ND-CP号议定关于电子商务(2013年7月1日生效):第68条(数据保护责任;第2款——合同未明确则电商经营者负责);第4条(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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