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与重组

对方破产:资产追回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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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权人最坏的消息:商业对方丧失清偿能力,进入破产程序。从那一刻起,"讨债"不再是两方之间的事——而是一场集体程序中的竞赛,谁更懂法谁追回得更多。

本文介绍对方破产时的资产追回,依2025年《复苏、破产法》(142/2025/QH15号,2026年3月1日施行)。

目录

1. 新框架:2025年《复苏、破产法》

2026年3月1日起,142/2025/QH15号《复苏、破产法》取代2014年《破产法》(有过渡规定)。方向性新意:强调企业复苏机制——给丧失清偿能力的企业重组机会,而不是直接走向破产。

对债权人两面性:(1)企业复苏成功则收回机会更好;(2)程序更复杂,要求债权人从一开始就积极参与。

2. 定位自己:三类债权人

法律地位决定追回能力:

  • 有担保债权人(抵押、质押):从担保资产价值中优先受偿;
  • 部分担保债权人:有担保部分优先,其余按无担保排位;
  • 无担保债权人:只能从优先债权人受偿后的剩余资产中受偿——实践中往往只收回一小部分。

教训:和有风险的对方签约时,一开始就要担保措施——那是对方破产时的"优先票"。

3. 债权申报:材料与期限

所有债权都要在程序中申报——未申报的债权可能不予处理。

申报材料:

  • 债权申报表;
  • 产生债权的合同;
  • 发票、付款凭证;
  • 对账单;
  • 担保凭证(如有)。

原则:材料越全、越早,被确认的可能性越高。逾期或凭证不足是债权人丧失权利的常见原因。

4. 担保资产:最大优势

有担保债权人从担保资产价值中优先受偿——但注意:

  • 担保措施须合法设立(按规定登记);
  • 追回金额取决于处置时资产的实际价值;
  • 担保效力争议仍可能发生——请律师审查。

5. 可撤销交易:追回被转移资产

法律规定,丧失清偿能力企业在法院受理前一定期限内的交易可被宣告无效——如:

  • 无偿转让、低价转让资产;
  • 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
  • 为无担保债务追加抵押。

对方破产前转移资产的,债权人可提请管理人、法院撤销交易,追回资产用于清偿。

6. 债务抵销:谨慎

与重整破产程序中企业的抵销受专门法调整——程序开始后不是所有普通抵销都被接受。

有双向债务的企业自行抵销前应先咨询律师。

7. 留置、所有权保留:其他工具

除担保外,债权人还可依靠:

  • 对合法占有的对方资产的留置权;
  • 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未收足货款的卖方仍是货物所有人;
  • 第三方保证——找保证人而不必在破产程序中排队。

这些工具只在事先设立时有效——对方丧失清偿能力后无法补设。

8. 紧急行动清单

  1. ☐ 确定自己的债权人类型(有/无担保)
  2. ☐ 收集完整的债权与担保凭证
  3. ☐ 按时、足额申报债权
  4. ☐ 审查对方破产前的可疑交易
  5. ☐ 未咨询律师不自行抵销
  6. ☐ 紧跟程序进展,参加债权人会议

9. 常见问题

对方破产债权人第一步做什么? 三件急事:(1)确定债权人类型;(2)准备完整的申报材料;(3)跟踪程序按时申报。逾期或凭证不足是丧失权利的常见原因。

有担保和无担保债权人有何区别? 有担保从担保资产价值中优先受偿;无担保只能从剩余资产中按顺序受偿——实践中往往只收回一小部分。

破产债权申报要哪些材料? 申报表、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对账单、担保凭证(如有)。所有债权都要申报。

哪些交易在破产时可被撤销? 受理前一定期限内的交易——如无偿转让、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为无担保债务追加抵押。债权人可提请撤销追回资产。

能和破产企业抵销债务吗? 抵销受专门法调整——程序开始后不是所有普通抵销都被接受。自行抵销前先咨询律师。

2025年《复苏破产法》比2014年《破产法》新在哪? 142/2025/QH15号2026年3月1日施行,取代2014年法。方向性新意:强调企业复苏——重组机会而非直接破产。

10. 何时需要律师协助

破产是期限严格的集体程序——一个期限或材料的失误可能让债权人失去一切。律师帮助:定位债权人类型、准备申报材料、处理担保资产、提请撤销交易、代表参加债权人会议。

如需对方破产资产追回咨询,请联系 FLAT 律师事务所——热线 0988424851。

参考文献

  1. 142/2025/QH15号《复苏、破产法》(2026年3月1日施行,取代2014年《破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