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DI项目可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是外国投资者选址决策的关键因素之一。自2025年10月1日起,第67/2025/QH15号《企业所得税法》(替代第14/2008/QH12号法律)正式施行,带来全新的税收优惠框架——实施细则见第320/2025/ND-CP号议定(2025年12月15日颁布)。
本文梳理在越外商投资项目可享受的三层企业所得税优惠,以及各层的条件与适用期限。
第一层:按收入规模分档的标准税率

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最大的变化是税率不再”一刀切”。根据该法第10条,税率按上一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确定:
- 15%——上年收入不足30亿越盾的企业;
- 17%——上年收入30亿至500亿越盾的企业;
- 20%——其他企业(标准税率)。
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集25%–50%;稀有资源(黄金、稀土、宝石)开采集50%,矿区70%以上面积位于特别困难地区的可按40%。
实务提示:由于当年税率取决于上年已决算收入,外商投资企业须在确定季度预缴税额前复核已结账数据——税率用错须补税并加收滞纳金。
第二层:15年内享受10%优惠税率
根据该法第12、13条及第320/2025/ND-CP号议定第19条,以下新投资项目的所得可适用10%税率、期限15年:
优惠行业
- 高新技术应用、支持高新技术发展的风险投资;高新技术孵化;
- 软件产品生产;网络信息安全;重点数字技术;半导体芯片的研发、设计、制造、封装、测试;人工智能数据中心建设;
- 优先发展目录内的配套工业产品制造;
- 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生产;环境保护;
- 总理决定的电厂、供排水系统、桥梁、公路、铁路、机场、海港等特别重要基础设施项目。
优惠地区
- 位于高科技园区、高科技农业园区、数字技术集中区的新投资项目;
- 位于经济区内、且处于经济社会特别困难或困难地区的新投资项目。
第三层:最长免税4年、随后最长9年减半征收

根据第320/2025/ND-CP号议定第20条,享受10%/15年优惠税率的项目,还可最长免税4年、随后最长9年减半征收。免减税期自项目首次产生应税所得的年度起算。
享受与维持优惠的条件
- 须为新投资项目:优惠附着于项目而非企业整体。通过合并、收购形成的项目原则上不视为新项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单独核算:企业须对享受优惠活动的所得单独核算。无法单独核算的,该部分所得不得享受优惠。
- 优惠期内持续符合条件:优惠期内若项目不再符合条件(如变更经营行业),剩余期限的优惠将被收回。
- 不得叠加:同一所得只能享受一项优惠——同时符合多项的可选择最有利的一项。
过渡条款:已按旧法享受优惠的项目
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第20条规定了有利于企业的过渡原则:在颁发许可/投资登记证时已按当时法律享受优惠的项目,若同时符合新法条件,可选择继续按旧法或转按新法享受剩余期限的优惠——择优适用。
外国投资者清单
- 确认项目是否属于第320/2025号议定第18条规定的优惠行业或地区;
- 自项目档案阶段即登记并承诺满足优惠条件;
- 自首年起对享受优惠的所得建立单独核算体系;
- 跟踪免减税时间表,规划现金流与申报义务;
- 定期跟踪新的实施细则(第320/2025号议定、第20/2026/TT-BTC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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