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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欲从合资公司撤资:哪条路径税务风险最小

商务合作握手

一位外国投资者多年前向越南的合资公司出资——例如持有两人有限责任公司49%的出资份额——如今因全球战略调整,欲退出合资公司。问题不仅是”如何退出”,而是”以何种方式退出才能使应纳税额最低,且不留下后续争议”。实践中,许多投资者从第一步就选错了路径:称之为”撤资”,而法律根本没有直接撤资的程序;或为”优化税务”而压低转让价格,结果被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本文分析三种退出路径,并比较各自的税务风险。

1. 从合资公司”撤资”:先厘清法律概念

首先需要明确:两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不得直接从公司”撤资”。退出公司的唯一方式是将其全部或部分出资份额转让给他人(2020年《企业法》59/2020/QH14第51条、第52条)。对于股份公司,普通股可自由转让(第127条),或由公司按第131–133条回购股份。

所谓不经转让的”撤资手续”在本质上是错误的——这也是为外国投资者提供咨询时最常见的错误之一。

两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另一项重要约束是向剩余成员优先发售。根据2020年《企业法》第52条,成员欲向外部人员出售出资份额,须先以相同条件向剩余成员发售,期限为30日。30日期满,剩余成员不购买或未全部购买的,方可向外部人员出售。跳过这30日的优先发售程序,可能使交易在日后受到争议。

2. 三种退出路径及税务风险比较

路径内容税务评价
(A) 将出资份额/股份转让给新投资者将全部或部分出资出售给其他投资者(剩余成员或第三方)税务风险最小——最灵活,可掌控价格与时机
(B) 由公司回购出资份额/股份后再减资公司回购投资者的出资,再相应减少注册资本企业手续更复杂;税务处理与转让类似,但多一层减资程序
(C) 解散公司后分配财产终止公司经营,清算财产并分配给成员/股东程序最长;分配财产中出资增值部分的所得须缴纳5%个人所得税(第111/2013号通知第10条)——仅适用于彻底关闭的情形

结论:路径(A)的税务风险最小,前提是:按市场价格定价、备齐原始取得成本的凭证、采用非现金支付,并核查适用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

3. 各情形的税率明细

转让出资的应纳税额取决于转让主体和公司类型——混淆不同情形是极易犯的错误:

  • 居民个人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份额:个人所得税 = 20% ×(转让价格 − 取得成本 − 转让费用)(第111/2013/TT-BTC号通知第11条)。注意:平价转让时应税所得为零,但仍须申报;
  • 居民个人转让股份公司股份:按全部售价的0.1%计征,即使亏损出售亦然(第111/2013号通知第16条);
  • 非居民个人:按转让总价的0.1%计征,不论转让行为发生在越南境内还是境外(第111/2013号通知第20条);
  • 组织(包括外国组织):企业所得税 = 20% ×(转让价格 − 取得成本 − 费用)(第78/2014/TT-BTC号通知第14条)。出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在越南无常设机构的外国组织——实践中有两种处理方式:(i) 按第78/2014号通知第14条自行申报,按增值部分的20%纳税;或(ii) 由越方按第103/2014/TT-BTC号通知代扣代缴转让价格2%的承包商税。须结合具体个案判断并核查DTA——不可作绝对化的一面之断。

代扣代缴、代申报纳税:受让方(或外国组织所投资的越南企业,如买方亦为外国组织)负责代扣、代申报并代缴企业所得税(第28/2011号通知第11条第8款;第103/2014号通知)。

4. 须防范的五大税务风险

1. 价格核定——以压价”优化税务”的最大风险。合同未载明价格,或载明价格与市场价格不符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市场价格重新核定转让价格(第78/2014号通知第14条;2025年《税收管理法》108/2025/QH15)。虚低价格是通往补税与罚款的最短路径。

2. 现金支付。价值2000万越南盾以上的出资转让须采用非现金支付——违规既带来税务风险,也影响交易的有效性。

3. 遗漏代扣代缴、代申报义务。买方或越方未履行代扣代申报义务的,可能被追缴税款并处罚——该义务独立于卖方的纳税义务。

4. 忽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越南签订的许多DTA将出资转让所得的征税权赋予投资者的居民国(公司资产主要为不动产的情形除外)。不核查DTA,可能导致双重征税或错失免税/减税权利——且须按规定办理免税/减税通知手续。

5. 遗漏向剩余成员30日优先发售(两人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企业法》第52条,可能使交易受到质疑,进而打乱已设计好的整体税务安排。

5. 退出后的三层手续清单

第一层——投资手续:按2025年《投资法》143/2025/QH15第33–34条办理投资项目的转让/调整;已无外国投资者的,按第36条终止项目。注意:2020年《投资法》(61/2020/QH14)已于2026年3月1日失效——不得引用旧法第46/48条。

第二层——企业手续:按第168/2025/ND-CP号议定(2025年7月1日起取代第01/2021号议定)登记成员/股东变更。

第三层——税务手续:按每次发生申报纳税——最迟为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第10日(第92/2015号通知第16条);同时按外汇管理规定关闭或转换直接投资资本账户。

6. 常见问题

平价转让需要纳税吗?应税所得为零(售价等于取得成本),不产生应纳税额,但居民个人仍须申报。

非居民个人在越南出售股份适用何种税率?按转让总价的0.1%计征(第111/2013号通知第20条),不论交易在越南境内还是境外进行,统一适用。

投资者能否要求公司返还出资来实现”撤资”?不能。法律没有向现任成员/股东返还出资的机制——只有出资转让、公司回购,或解散后分配财产。

法律依据:2020年《企业法》59/2020/QH14第51、52、127、131–133条;2025年《投资法》143/2025/QH15第33、34、36条(2026年3月1日生效);第168/2025/ND-CP号议定(2025年7月1日生效);第111/2013/TT-BTC号通知第11、16、20条(经第92/2015号通知修订);第78/2014/TT-BTC号通知第14条;第103/2014/TT-BTC号通知;2025年《税收管理法》108/2025/QH15(2026年7月1日生效)。核查日期:202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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