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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股份转让:盈利支付与先决条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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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每一笔股份出售都能在签约日定下价格。当卖方坚信公司将强劲增长而买方只相信已审计的数字时,估值差距通常由两种合同机制来弥合:盈利支付(earn-out)——一部分价格在交易后根据公司实际经营业绩支付——以及先决条件(conditions precedent,CP)——交易必须完成之前必须发生的事件清单。本文解释这两种机制、它们与越南股份转让法律效力的相互作用,以及税务如何处理分期支付的盈利支付价格。

一、什么是盈利支付,何时使用

盈利支付是一项协议,据此,股份购买价格的一部分不在签约时硬性确定,而是根据企业在交易后一段时期(通常1–3年)的财务指标事后计算和支付:收入、EBITDA、净利润,或运营里程碑(签下关键合同、取得许可证、推出产品)。该机制适用于三种情形:企业有很高但尚未被历史数据证明的增长预测(卖方想为未来获得报酬,买方只想在未来发生时付款);企业价值的一部分取决于卖方在交易后留下来经营(盈利支付将卖方的收入与过渡期的良好交接和运营挂钩);以及双方无法就估值达成一致但都想立即完成交易。盈利支付的反面必须正视:它在所有权转移后多年延续买卖双方的财务关系,并产生逆向激励——交易后企业由买方控制,卖方则依赖买方如何运营和记录收入/费用来计算盈利支付指标。因此,一条好的盈利支付条款总是附带三样东西:封闭定义的指标公式(适用的会计准则、排除异常交易和与买方关联方交易的调整项)、卖方在盈利支付期间的信息获取和查账权利,以及针对数字分歧的独立审计争议机制(专家裁定),先于法院/仲裁。

二、先决条件:越南股份转让中的常见清单

先决条件是合同列明的、在截止期限(long-stop date)之前必须满足(或由有权方豁免)的事件,交易完成义务才产生——这是《民法典》第91/2015号承认的附条件民事交易制度。在越南企业的股份转让中,典型的CP清单包括:交易属于市场准入条件类别时,投资登记机关对外国投资者购买股份/出资的批准(《投资法》第143/2025/QH15号);双方的内部批准(按各自章程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对头3年内创始股东的股份——目标公司股东大会依《企业法》第59/2020/QH14号第119条第2款的批准;现有股东或成员按章程的优先权/拒绝权放弃;目标公司信贷协议中有控制权变更条款时的贷款银行同意;完成日陈述与保证的真实性;自签约以来目标公司的财务、法律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以及在交割时完成文件步骤(股东登记入册、变更登记、投资证书调整)。每一项CP都必须写清:哪一方享有它(并可豁免它)、满足期限,以及双方促成CP发生的合作义务。

三、若先决条件未发生,合同如何处理

附条件合同不会含糊地”自动取消”——其命运预先写在CP条款本身之中,起草良好的合同总是预见三种情形。情形一——CP被豁免:享有CP的一方(通常是买方对保护买方的CP)可以豁免某项具体CP,在其未发生的情况下仍进行交割——但注意,具有强制法律性质的CP(属于强制类别时的国家购股批准)不能通过协议豁免,因为国家认可是交易登记入册/登记的条件。情形二——long-stop date届满而CP未满足:对CP未发生无过错的一方可以按终止条款终止合同,双方按已约定的返还机制返还已收到的东西(定金、文件),且任何一方不欠另一方未付的购买价格——交易在所有权转移之前死亡。情形三——CP因一方过错而未发生(例如卖方扣留尽职调查文件,买方从不提交批准申请):有过错方按违约金/赔偿条款以及《民法典》关于附条件交易合作义务的一般原则承担责任——故意阻止条件发生的一方,依《民法典》第91/2015号第120条,视为条件已经发生。须记住的根本区别是:交割之前,股份尚未转移——卖方仍是拥有公司全部权利和风险的股东;盈利支付和CP永远不能被用来”悬置”一笔价格未定的已登记交易,因为股东登记册记录的是所有权,而不是定价机制。

四、盈利支付定价的税务:收入按实际收到的每一批确定

越南的资本转让税按交易的实际收入计算,而盈利支付结构提出了一个时点问题:在签约时,一部分价格尚不知道。采用与按次申报和实际收入原则一致的处理方式:固定价格部分在交易完成时像普通转让一样申报和纳税(成本基础在该交易中扣除);后来产生的盈利支付金额,在每一批被确定和支付时补充申报和纳税——在每一批中,将实际收到的金额加到原交易的转让价格中,以确定增加的应税收入,并按卖方的类别通过支付方/相关组织补充扣缴(居民个人按收入20%个人所得税,组织按20%企业所得税,依《个人所得税法》第109/2025/QH15号和《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QH15号)。起草合同的三个实务后果:合同必须写明价格结构——固定部分和带公式的盈利支付部分,使初始申报反映交易的真实性质而不是一个名义价格数字;税务条款必须分配盈利支付补充申报的责任(卖方申报,还是买方在每一批支付时扣缴)及随附文件;而且双方不应期望税务机关接受”将全部税款推迟到盈利支付最终确定时”——已转移所有权的固定部分必须在交割时申报。在合同中正确设计,盈利支付是健康的估值风险分担工具;在税务上设计含糊,它就成为下一个决算周期里等着的追征。

股份出售合同中的盈利支付机制是什么,何时应使用?

盈利支付是一项协议:股份购买价格的一部分根据企业在交易后时期(1–3年的收入、EBITDA、利润)的实际财务指标事后计算和支付。适用于:买卖双方对增长预期分歧时、企业价值取决于卖方留任经营过渡期时,或双方想在估值未定的情况下立即交易时。一条好的盈利支付条款应封闭地定义指标、赋予卖方信息获取和查账权,并设置独立审计处理数字分歧的机制。

转让合同中的先决条件通常包括什么?

越南股份转让中典型的先决条件(CP):属于条件类别时的投资登记机关购股/购买出资批准(《投资法》第143/2025/QH15号);双方的内部批准,以及头3年内创始股东股份的目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企业法》第59/2020/QH14号第119条第2款);章程优先权的放弃;有控制权变更条款时的贷款方同意;完成日陈述与保证的真实性;以及自签约以来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若先决条件未发生,合同如何处理,可以解除吗?

按CP条款本身:享有CP的一方可以豁免不具强制法律性质的CP并仍完成交易;若long-stop date届满而CP未满足,无过错方可以终止合同,双方返还已收到的东西,且由于股份从未转移,不产生股份返还。若CP因一方故意阻止而未发生,《民法典》第91/2015号第120条视为条件已经发生,有过错方按合同承担赔偿/违约金。

价格按盈利支付分期支付时税务如何计算?

资本转让税按实际收入计算:固定价格部分在交易完成时按通常方式申报纳税;每笔盈利支付金额在其被确定和支付的每一批中补充申报和纳税,将实际收到的金额加到原交易的转让价格中计算增加的收入,并按卖方类别通过支付方补充扣缴(居民个人:按收入20%个人所得税——第109/2025号法;组织:20%企业所得税——第67/2025号法)。合同必须写清价格结构并分配这一补充申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