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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手续、2026年税收优惠与资产、未完合同的处理

在定额税废除后,将个体户转为企业是许多成长型个体户的战略选择:换来的是完整的发票系统、与大企业交易的能力,以及一项有价值的优惠——依第320/2025/ND-CP号议定免征两年企业所得税。本文阐述转换手续、资产、库存与未完合同的处理,以及旧个体户与新企业之间的税务义务界限。

结合情形分析

转换手续包括两条并行的登记线:依第168/2025/ND-CP号议定按所选形式(通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设立新企业,并在乡级经营登记机关终止个体户经营,同时与税务机关结清个体户税务义务。实务顺序应当是:确定形式与资本结构;准备企业设立档案,出资可包括个体户资产;为新企业办妥登记、印章、银行账户、税务登记与电子发票;同时完成个体户截至终止日的汇算与税务结清。有效的企业登记档案本身在现行登记程序下于较短法定期限内办结,但实际转换总时长通常以周计,因为个体户税务结清与资产、合同转移才是耗时部分。

个体户资产与库存按”户主将资产投入企业”的原则处理:户主所有的现金、机器、车辆与库存,在转换日估值并记为出资或企业资产,以估值记录与交接纪要作为期初会计依据。土地使用权与地上资产、须登记的资产(车辆、须登记机器)按相应登记程序转移权利。库存是税务敏感点:转入企业的库存价值是新企业的期初成本基础,需要转换日的盘点清单与个体户时期的购入凭证,以在企业销售时维护成本——缺少转换清单,正是检查时库存被重新估值的错误。个体户未完合同(场地租赁、供应、施工)不自动转至企业:各方订立权利义务转让协议,通知对方,并在合同限制转让时取得同意。

转换企业的税收优惠是第320/2025/ND-CP号议定第21条第4款的专门机制:由个体户新设的企业,自第一个有所得的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适用于规定收入门槛内(不超过500亿越南盾)的企业。这须与第198/2025/QH15号决议中首次登记中小企业三年免税(自首次证书日起算)相区分:由个体户设立的企业应结合自身条件对照两种机制,因为起算点不同——自首个所得年度起算的两年,对需要时间培育收入的企业通常更有价值。除税收外,转换还开启向企业客户开具完整发票、参与投标与要求法人资格的供应链的权利——这些运营利益通常大于税收优惠本身。

个体户时期的未清税务义务不转由新企业承担:那是户主源于个体户经营的个人义务,在个体户终止时由税务机关结清;若有欠额,户主在企业设立后仍以个人身份负责。反面也须明确:新企业不以承继法人的身份”继承”个体户的亏损或未完申报义务,个体户(终止前)与新企业之间的交易须如独立交易一样具备凭证。因此转换日期应设在个体户干净地结清一个申报期之后,个体户的全部税务结清档案应与企业设立档案一并留存,以回答日后的任何比对问题。

需要掌握的法律基础

  • 第59/2020/QH14号《企业法》与第168/2025/ND-CP号议定关于企业登记的规定:个体户转为企业,通过按所选形式设立企业并按现行登记程序终止个体户经营来实现。
  • 指导第67/2025/QH15号《企业所得税法》的第320/2025/ND-CP号议定第21条第4款:由个体户新设的企业,自第一个有所得的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在规定的收入门槛内适用。
  • 转换时的资产承继原则:户主所有的资产以资产出资形式投入企业;土地使用权与须登记所有权的资产按相应登记程序转移。
  • 第91/2015/QH13号《民法典》关于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规定:个体户未完合同由企业在转让协议基础上继续履行,并按合同条款通知对方、在合同限制转让时取得对方同意。
  • 税收管理法关于个体户终止经营的规定:户主须在注销税号前完成个体户时期的税务义务;未清义务是户主的个人责任,不自动转由新设企业承担。

需要立即办理的事项

  1. 选择企业形式与资本结构;将企业设立(第168/2025/ND-CP号议定)与个体户终止、税务结清并行办理。
  2. 为转换日转入企业的全部个体户资产与库存制作盘点清单与估值、交接记录。
  3. 为未完合同订立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合同限制转让时取得对方同意。
  4. 对照两种免税机制(第320/2025/ND-CP号议定自首个所得年度起两年与第198/2025/QH15号决议自证书日起三年),并在转换前结清个体户税务义务。

常见问题

个体户转为企业的,登记手续如何办理、需要多久?

通过两条并行线办理:依第168/2025/ND-CP号议定按所选形式设立新企业(有效的企业登记档案在现行登记程序下于较短期限内办结),并在乡级经营登记机关终止个体户经营,同时与税务机关结清个体户税务义务。实际总时长通常以周计,因为耗时部分在个体户税务结清与资产、合同转移——转换计划应避免落在个体户某个申报期中间。

转换时,个体户的资产、库存与未完合同如何处理与承继?

户主的资产(现金、机器、车辆)经估值后投入企业,以交接纪要与估值记录作为期初会计依据;土地使用权与须登记资产按相应程序转移。库存依转换日的盘点清单、连同个体户时期的购入凭证转入企业,以维护成本基础。未完合同不自动转移:各方订立将权利义务转让给企业的协议,通知对方,并在合同限制转让时取得同意。

由个体户新转的企业在2026年享受什么税收优惠?

直接优惠是依第320/2025/ND-CP号议定第21条第4款,自第一个有所得的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适用于规定收入门槛内的企业。企业还应与第198/2025/QH15号决议第10条第4款首次登记中小企业三年免税机制(自首次证书日起算)对照,因为两种机制起算点不同,实际利益取决于企业开始取得收入的时间。除税收外,转换还能开具完整发票并参与要求法人资格的关系。

个体户时期的未清税务义务是否转由新企业承担?

不自动转移。源于个体户经营活动的税务义务是户主的个人责任;个体户终止时,税务机关结清截至终止日的义务,即使新企业已设立,户主仍对未清部分负责。新企业以独立税务档案开始,不继承个体户的税款债务。因此户主应在转换时完成汇算、干净结清个体户义务,并将结清档案与企业设立档案一并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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