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治理

越南合同中的责任限制条款

Limitation of Liability Clauses in Contracts

商事合同

合同中的责任限制条款

谈判合同时,各方通常关注价格、进度、质量——却忽略了一个问题:如果出事,每方的责任止于何处?责任限制条款(limitation of liability)回答这个问题:设定赔偿上限、排除不须承担的损害类型、划分双方之间的风险边界。这是只能在签字前谈判的条款——争议一旦发生,没有一方会同意限制对方的责任。

什么是责任限制,为什么必须从一开始谈判

责任限制是当事人就一方违约时所承担责任的最大范围达成的约定。与其让赔偿金额在事故发生后完全确定(伴随着证明损害的所有不确定性),不如由当事人事先设定责任的“上限”和“下限”。

该条款的实际价值在具有传导风险的合同中体现得最明显:一批货物迟交可能导致对方失去与第三方的大额合同;一个软件缺陷可能使整条生产线停摆。责任限制条款为双方带来可预测性:服务提供方知道最大风险敞口以定价和购买保险;买方知道受保护的范围以决定是否需要额外防范措施。

关键点:该条款只有在合同签署前谈判并确认才能发挥作用。事故发生后,没有一方会同意限制对方的责任。

法律框架:法律允许限制到什么程度?

越南法律尊重当事人在确定违约责任方面的意思自治,但设定了一定界限:

  • 由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2015年民法典》第418条):违约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相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方只承担违约金,或既承担违约金又赔偿损失——如只约定违约金而无其他约定,违约方只承担违约金。
  • 商事中的8%违约金上限(《2005年商法》第301条):违反合同义务的违约金不得超过被违反合同义务部分价值的8%。这是按外国范本起草的合同最常违反的一点——国际范本通常不知道这一上限。
  • 损害赔偿(《2015年民法典》第419条;《2005年商法》第302–304条):违约方赔偿实际、直接的损失以及守约方若无违约本应获得的直接利益。正是这一证明损害的要求,使当事人希望事先约定上限。
  •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关系(《2005年商法》第307条):约定违约金的,守约方有权同时适用违约金和损害赔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设计条款时必须从两种制裁计算总责任,而不能只看每一项。

常用的责任限制技术

在实际谈判中,责任限制通过以下一种或组合技术来设计:

  • 按合同价值的绝对上限:例如“乙方的总责任不超过合同总价值的100%”或更低比例如50%、30%。这是最常用的技术,因其简单、易计算。
  • 按每次事件或每年设限:不设整个合同的统一上限,而是为每次违约事件设限,或按合同年度设累计上限。该技术适用于框架合同、有多个独立履行批次的长期服务合同。
  • 排除间接损害和后果性损害:当事人约定排除对非因违约直接产生的损害的责任——例如第三方合同的利润损失、商誉损害、机会成本。
  • 按义务类型设限:对不同义务组适用不同上限——例如迟延适用低上限,质量违约适用较高上限。
  • 免赔额(deductible):违约方仅对超过一定门槛的损害承担责任——类似保险中的免赔机制。该技术有助于过滤琐碎索赔,聚焦重大违约。

上述技术可以在一个总体条款中组合使用。关键是措辞必须精确:“总责任”是否包括违约金、“间接损害”如何定义、上限适用于每一方还是双方。

罚则与赔偿机制与限制的配套设计

责任限制条款并非独立存在——必须与违约金和损害赔偿机制配套设计:

  • 明确是否同时适用: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418条第3款,要既罚又赔必须明确约定。如合同只写违约金数额而对赔偿保持沉默,违约方只承担违约金。
  • 上限是否包括违约金:限制条款应写明最高总责任包括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还是仅适用于损害赔偿。如未写明,事故发生时双方将就总额计算发生争议。
  • 扣除已支付款项:规定抵扣机制——例如已支付的违约金从损害赔偿总额中扣除——避免违约方就同一损害重复支付。

完整的条款结构通常包括三层:(1)针对具体行为的违约金(在法律允许的上限内);(2)按实际证明的损害赔偿;(3)全部责任的总上限。三层必须写得相互不矛盾。

难以限制的情形:需要谨慎的边界

并非所有责任都可以通过约定限制。起草限制条款时,企业应对以下边界保持谨慎:

  • 故意行为或欺诈:法律不允许一方约定免除自己故意造成损害的责任。限制条款应理解为适用于履行过程中的过失、疏忽违约。
  • 违反合同基本义务:如违约方未履行合同订立所要达到的核心义务(例如承包商不施工、供应商不交货),援引限制条款只赔偿一小部分可能受到挑战。
  • 对消费者的责任:消费者保护法通常限制企业约定责任限制的能力。
  • 法定责任不得约定排除:某些责任是法律强制规定的(例如某些领域的产品安全责任)——排除这些责任的约定有无效风险。

安全的做法是:在限制条款中明确不适用上限的除外范围——即上限不适用的情形。

与补偿条款和保险的关系

责任限制通常与两个配套机制同行——补偿条款(indemnity)和保险——三者需要配套设计:

  • 补偿条款:是一方承诺补偿另一方因特定事件(如侵犯知识产权)产生的损失。关键问题:补偿义务是否受一般责任上限约束,还是例外?必须明确写明。
  • 保险:合同中的责任上限应与各方的保险范围一并考虑。企业应要求对方提供有效保险的证明作为合同条件。
  • 适用顺序:事故发生时,通常的处理顺序是:保险先赔付(如有),然后对剩余部分适用补偿和责任限制条款。在合同中明确该顺序有助于避免就谁先赔付发生争议。

与外国对方谈判责任限制

与外国对方打交道时,责任限制条款通常更复杂,因法律体系和惯例不同:

  • 适用法律:限制条款的允许程度取决于合同的准据法。一项在英国法下完全有效的条款在适用越南法时可能遇到问题——特别是《2005年商法》第301条的8%违约金上限。
  • 语言:“consequential damages”、“indirect losses”等术语在越南法中没有完全对应的概念。双语合同应明确定义这些术语。
  • 国际标准:EPC、FIDIC合同通常按国际标准设有责任限制机制。在越南适用时,需审查确保这些条款不与越南法的强制性规定冲突——特别是在有国有因素或招投标的项目中。
  • 争议解决机制:限制条款只有在争议解决机构认可时才有意义。仲裁协议(如VIAC或国际仲裁)必须写得足够明确,使仲裁庭在计算责任时有依据适用限制条款。

起草责任限制条款的常见错误

  • 只限制单方:条款只限制一方的责任而不限制另一方——造成可能因公平性受到挑战的不平衡。
  • 上限与实际风险不相称:上限过低使条款失去对守约方的保护意义,过高则责任方无法接受。
  • 忘记定义术语:使用“间接损害”、“总责任”等词组而不定义——各方理解不一,争议不可避免。
  • 条款之间矛盾:限制条款说上限为合同价值的50%,但另一章的补偿条款却规定全额补偿不设限。
  • 照搬外国范本:如前所述,国际范本没有考虑8%违约金上限和越南法的特殊规定。所有外国范本在使用前都必须审查调整。

常见问题

可以约定完全排除损害赔偿责任吗?

原则上,当事人可根据《2015年民法典》第418条约定责任范围,但完全排除责任——特别是故意行为或法定责任——有被认定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风险。更安全的做法是设定合理的上限而非绝对排除。

上限为合同价值的百分之多少合理?

没有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标准数字——上限是基于合同价值、风险程度、行业惯例和双方力量对比谈判的结果。实务中,常见水平为合同价值的30%至100%(一般责任)。

责任限制条款适用于违约金吗?

取决于条款的写法。如条款写明“总责任”包括因违约应付的一切款项,则违约金在上限内;如只说“损害赔偿”,违约金可能在上限之外。因此起草时必须明确上限的范围。

守约方可以要求超过约定的上限吗?

原则上,约定的上限约束当事人——这正是该条款的目的。但在例外情形(故意行为、欺诈),守约方可以挑战上限的效力。

已签署的合同没有限制条款,还能补充吗?

可以,通过《2015年民法典》第421条的修改附件补充——前提是双方同意。实务中,合同履行一段时间后再补充限制条款往往难以谈判。这正是该条款需要在最初谈判阶段就纳入的原因。

相关链接

与FLAT律师事务所一起设计责任限制条款

请将企业的合同草案发给我们——我们将审查现有责任机制,建议与交易风险程度相适应的上限和限制技术。

发送法律咨询请求

网站内容仅用于提供一般信息,不能替代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

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可能随时变化。在作出决定或进行交易前,请咨询律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