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和出资额不像账户里的钱那样静止:它们带着成员资格、表决权,甚至公司的行业限制。因此在越南继承股份与出资额总有两道重叠的问题——《民法典》下的继承问题和《企业法》下的成员资格问题——本文逐一解答,而不是把它们并成一个笼统的手续。
关于继承股份与出资额的法律依据
在继承层面,《2015年民法典》确立股份和出资额与其他财产一样属于遗产,可按第624至648条以遗嘱留给他人,或按第651条的继承顺序分配,第644条同时以三分之二份额保护不取决于遗嘱内容的继承人。这一层决定谁有权获得出资,但尚未决定该人是否成为公司成员。
在企业层面,《2020年企业法》(59/2020/QH14)第54条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个人成员死亡时的出资额:遗嘱或法定继承人成为成员,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由公司或其余成员回购该出资。对于股份公司,普通股可自由继承,所有权在股东信息登记入股东名册时完成转移。
对于外国继承人,还会出现第三层:所继承的出资按民法仍属于他们,但在有外资持股上限行业经营的企业中登记为成员,必须遵守该行业的上限。超过上限时,法定方案是继承人把超出部分转让给符合资格的对象并取得其价值,而不是丧失继承权。
将规则适用于继承股份与出资额的每个问题
越南公司的股份可以继承吗? 在越南继承公司股份是法律充分承认的权利,在股份公司的情形下不取决于其余股东是否同意。家庭要做的是用公证遗产文件确立继承人资格,再要求公司把新股东登记入股东名册并重新签发股权证书。
章程能限制转让吗? 公司章程可以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以及成员死亡时的出资额,但这种限制权有边界:章程只能调整出资如何留在公司内或被回购,不能抹去继承人对出资价值的权利。对于股份,章程只能限制表决优先股的转让和法律允许的情形,不能对已继承的普通股施加任意限制。
外国继承人能进董事会吗? 外国继承人能否进入董事会,取决于股东资格和章程,而不是某种针对国籍的普遍禁令:外国股东可按持股比例参选或提名董事会人选,但有条件行业和各领域对企业管理者的具体规定仍须单独审查。实务中,许多家庭选择由继承人持有股份并提名代表参与治理,而不是亲自进入董事会。
安全处理继承股份与出资额的步骤
- 办理遗产接受或分割文件,明确记载所继承的股份和出资额。
- 索取公司现行章程,审查关于出资继承、回购和转让限制的条款。
- 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交登记新成员或新股东的请求,并附遗产文件。
- 领取新的出资或股份证书,并在国家企业登记门户核对信息。
继承股份与出资额的常见风险
继承股份最大的风险在两层手续之间的空档:家庭办完了继承档案,却不督促公司更新股东名册,股息继续付给已故者,出资的表决权在多次会议中闲置。反过来,也有家庭急于按公司给出的内部价格卖掉刚继承的出资而不做独立估值,亲手砍掉了《民法典》第644条和公平回购机制本应为他们保护的价值。
在越南继承股份和出资额,只有两本册子都改了名才算真正完成:公证处的遗产档案确立取得权,公司的成员或股东名册确立所有权。家庭走完这两步,已故者的出资才能继续为继承人产生权益,而不是死躺在旧文件里。
关于继承股份与出资额的常见问题
越南公司的股份可以继承吗?
办妥股份继承后,家庭应要求公司同步更新股东名册、涉及成员变更的企业登记证书和创始股东名单,因为这三处信息不一致是继承人股息被卡住的常见原因。 在越南继承公司股份是法律充分承认的权利,在股份公司的情形下不取决于其余股东是否同意。家庭要做的是用公证遗产文件确立继承人资格,再要求公司把新股东登记入股东名册并重新签发股权证书。
章程能限制转让吗?
限制转让的章程只有在继承开始前已通过并正式生效时才对继承股份的继承人有约束力,因此家庭应在第一次交涉时就索取公司现行盖章章程。 公司章程可以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以及成员死亡时的出资额,但这种限制权有边界:章程只能调整出资如何留在公司内或被回购,不能抹去继承人对出资价值的权利。对于股份,章程只能限制表决优先股的转让和法律允许的情形,不能对已继承的普通股施加任意限制。
外国继承人能进董事会吗?
外国继承人进入董事会如要在越南直接经营管理,还须考虑居留和劳动许可条件,且按现行观察清单,所有关于外国劳动的依据都必须对照第219/2025/ND-CP号议定,而不是已失效的第152/2020/ND-CP号议定。 外国继承人能否进入董事会,取决于股东资格和章程,而不是某种针对国籍的普遍禁令:外国股东可按持股比例参选或提名董事会人选,但有条件行业和各领域对企业管理者的具体规定仍须单独审查。实务中,许多家庭选择由继承人持有股份并提名代表参与治理,而不是亲自进入董事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