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机构向越南客户提供培训的收入应缴承包商税
越南企业聘请外国机构培训员工——在越南现场或通过在线平台——培训费属于该机构源于越南的收入,因为服务在越南被消费并产生价值。越南方须在付款前按第320/2025/ND-CP号议定第12条第3款代扣收入5%的承包商企业所得税。讲师身处越南还是完全在境外授课,不改变企业所得税的结论,因为征税依据是服务的发生地和消费地,而非讲师的所在地。
增值税层面须看课程性质。属于教育法规意义上的教学、职业培训活动,依《增值税法》第48/2024/QH15号第5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属于教育法上教学、职业培训的技能课程和商业培训,则按该法第12条第2款以服务类收入的5%计税。企业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课程性质,而不是对所有培训合同默认同一种处理。
外国讲师为个人时:走个人所得税渠道而非机构承包商税
若授课人是与越南方直接签约的外国个人——独立专家、客座讲师——报酬属于个人收入,按独立执业者或非居民个人的规则代扣个人所得税,而非机构承包商税。若外国机构以机构名义签订服务合同并派员授课,全部合同费用仍是机构的收入,应缴承包商税,即使实际只有一名讲师执行。
培训合同应写明供应方是机构还是个人、课程内容和组织形式,因为这是税务机关判定税种和增值税层级的依据。承包商税与个人所得税的系统界限见FDI-LC-1173。
常见问题
聘请外国机构培训员工,需要缴纳外国承包商税吗?
需要,前提是供应方为外国机构:培训费属于源于越南的收入,越南方按第320/2025/ND-CP号议定第12条第3款代扣收入5%的承包商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部分视课程性质而定,见本文第一部分分析。
从境外提供的在线培训需要纳税吗?
需要。外国机构向越南客户提供的在线培训仍是在越南消费的服务,就企业所得税而言应缴承包商税;讲师在境外并不消除该服务的越南来源属性。
税率是多少?
承包商企业所得税为收入的5%。增值税方面:属于教育法规意义上教学、职业培训的课程,依《增值税法》第48/2024/QH15号第5条不征增值税;一般的技能、商业培训按该法第12条第2款以收入的5%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