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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净零承诺中的碳抵消:按新国际惯例使用信用的限制

在外资企业的净零承诺中,碳信用曾被用作捷径:买廉价信用并宣布中和。新国际惯例——SBTi、VCMI与完整性原则——已关闭该捷径:直接减排是主要义务,信用只在剩余排放上保留有限角色,并须达到高质量标准。本文阐述这些限制,按系统诚实回答”最大抵消比例”问题,并对照越南国内合规市场的30%抵消上限。

法律依据

国际限制体系:减缓层级是根本原则

新惯例框架共享一条根本原则——减缓层级:企业必须先在其价值链内直接减排;碳信用不替代该义务。在SBTi(科学碳目标倡议)框架下,科学路径减排目标必须通过直接减排实现;信用不计入近期与长期目标进度——其唯一被认可的角色是使用耐久清除信用中和深度减排后剩余的排放。VCMI(自愿碳市场完整性倡议)框架管理声明一侧:企业使用信用按分级条件作气候贡献声明,而不是用普通避免类信用宣布产品/服务”已中和”。

那么”最大抵消比例”是多少?

诚实的答案:不存在适用于一切自愿净零承诺的统一百分比。SBTi不设购买信用的%上限——它设定性条件:信用不计入减排目标,净零声明只有在剩余排放(通常理解为按行业路径深度减排约90%或以上后剩下的小部分)被耐久清除中和时才完整。一些框架与大买家自设内部上限(例如最多抵消基准排放的10%),但那是各系统的单独标准,不是法律。外资企业应在其报告中准确呈现所遵循的系统:说明任何自设上限、信用的角色(贡献还是中和)以及完整性标签下的信用质量(如ICVCM核心碳原则),而非一个无来源的通用百分比。

适用分析

哪些信用类型仍被接受?

接受范围正向质量收窄:(1)附相应调整的信用被优先用于抵消声明,避免与东道国NDC重复计算;(2)清除类信用(造林、碳捕集、技术清除)在中和剩余排放上优先于避免/减排类信用;(3)带有ICVCM或同等完整性标签、公开登记并以声明企业名义注销的信用;(4)高质量避免类信用在VCMI贡献声明中仍有位置——为全球减排融资而不声称已”抹去”自身排放。共同主线是:声明语言纪律是新兴的法律要求——欧盟与许多出口市场的反漂绿规则处罚建立在不达标避免类信用上的碳中和声明。

越南有自己的抵消上限吗?

有——但在国内合规层面,须与自愿承诺区分:依第06/2022/ND-CP号议定(经第119/2025/ND-CP号议定修订),在越南获分配排放配额的设施在一个合规期内最多可用碳信用抵消其所分配配额的30%。该30%上限是对国家义务的法律限制,不是对企业自愿净零声明的上限——但它发出明确政策信号:越南监管者同样以直接减排为主、抵消为辅。对既有在越获分配工厂又有集团净零承诺的外资企业,两个系统必须分开核算:用于国内合规的信用不能同时在集团净零声明中为同一目的被主张。

行动建议

  • 在讨论信用前先建立行业直接减排路径;信用是减缓层级的最后一层。
  • 选择承诺系统(SBTi/VCMI)并明确信用角色:贡献还是剩余中和——不用含糊的抵消语言。
  • 只购买完整性标准的信用,中和部分优先附相应调整与耐久清除;以企业名义注销信用。
  • 将用于越南配额合规的信用(第119/2025号议定下30%上限)与集团承诺的信用分开核算。
  • 按目标出口市场(尤其是欧盟)的反漂绿纪律审查每项公开声明。

常见问题

外资企业用碳信用抵消净零承诺在新国际惯例下受何限制?

按减缓层级:信用不替代直接减排义务。在SBTi下,信用不计入科学减排目标进度,只能在深度减排后以耐久清除信用中和剩余排放。VCMI以分级气候贡献条款管理信用使用声明,而非任意的中和声明。信用质量须达完整性标准并以企业名义注销。

以信用抵消相对直接减排路径的最大比例是多少?

自愿承诺没有统一百分比:SBTi不设%上限而设定性条件——信用不计入减排目标,只有深度减排后的小部分剩余可由清除中和。一些框架与买家自设内部上限。在越南,国内合规层面有明确法律上限:获分配设施依第119/2025/ND-CP号议定最多可用信用抵消所分配配额的30%。

哪些碳信用类型在ESG报告与净零承诺中被接受?

被优先的类型:附相应调整的信用(避免与东道国NDC重复计算);用于中和剩余排放的耐久清除信用;带ICVCM核心碳原则等完整性标签、公开登记并以企业名义注销的信用。避免类信用在VCMI贡献声明中仍有位置,但越来越不被接受用于产品/服务”碳中和”声明。

越南对企业使用抵消信用有上限规定吗?

有,在合规层面:依第06/2022/ND-CP号议定(经第119/2025/ND-CP号议定修订),在越南获分配排放配额的设施在一个合规期内最多可用碳信用抵消所分配配额的30%。这是对国家义务的法律上限,不同于遵循企业所选国际系统(SBTi、VCMI)纪律的自愿净零承诺。两个层面必须分开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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