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器在境外、却向越南消费者销售的电商平台——需要在越南纳税吗?答案是肯定的,且义务分为三个层面:(1)电子商务行政义务(登记、保证金);(2)平台自身的直接纳税义务;(3)为平台卖家代扣、代报、代缴义务。本文系统梳理自2026年7月1日起的现行法律框架。
第一层——电子商务行政义务:登记与保证金
经营登记。 境外电商平台——包括具有在线下单功能的中介型电商交易平台、开展电子商务业务且具有在线下单功能的社交网络、境外综合型电商平台——在越南开展电子商务须按2025年《电子商务法》第122/2025/QH15号登记经营(替代旧第52/2013号议定框架)。法律不强制在越南新设法人,但平台须指定一家越南法人履行相关义务(消费者保护、违法处理)。
强制保证金:最低200亿越南盾。 根据第248/2026/ND-CP号议定第36–39条及《电子商务法》第122/2025号第27条第5款:
- 最低保证金200亿越南盾,存放在越南商业银行或外国银行在越分支机构;
- 款项在整个经营期间被冻结,仅凭工贸部书面批准方可支取/使用;
- 保证金担保三个目的:(a)按生效判决/决定赔偿越南消费者损失;(b)执行电子商务领域行政处罚决定;(c)履行对越南国家的纳税义务。
关键区分:保证金是工贸部管理的行政义务——不是税款。但它被用于担保纳税义务的履行,平台经营者应将其视为税务合规成本的一部分。
第二层——平台自身的直接纳税义务
直接进行税务登记、申报、纳税。 在越南从事电子商务经营、在数字平台上经营的外国供应商,须直接或委托在越南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纳税——不区分是否有常设机构(2025年《税收征管法》第108/2025/QH15号第13条第2款;第89/2026/TT-BTC号通知第31条)。
数字平台=常设机构。 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QH15号第2条第3款e项将”外国企业通过其在越南提供货物、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数字平台”认定为外国企业的常设机构。后果:在越南产生的收入须缴纳越南企业所得税。
关于境外平台B2C跨境销售各收入流(佣金、服务费、广告费)的具体税率:跨境电子商务的专门规定尚未充分核实——本文仅在原则层面说明登记/申报/纳税义务,在没有依据时不从承包商税税率表推导税率。
第三层——为平台卖家代扣、代报、代缴
同时具有在线下单功能和支付功能的电商平台经营者(包括境内和境外组织),须对在其平台上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者代扣、代报、代缴已扣缴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第252/2026/ND-CP号议定第43条;第7403/CT-TMĐT号公文,2026年10月6日)。
关键点:代扣义务仅在平台同时具备两项功能——在线下单和支付——时产生。不具备两项功能的平台(如仅发布信息、款项在平台外支付)→卖家自行申报纳税。
通过VNeID识别卖家。 平台卖家通过国家电子身份识别系统VNeID进行身份识别(《电子商务法》第122/2025号)——用于追溯、打假和税收管理。这是税务机关将各卖家收入与其代扣税款核对的技术环节。
实践:大型平台已在越南设有法人
实践中,许多大型平台(Shopee、Lazada、TikTok Shop等)已在越南设有法人/经营者——为卖家代扣通过这些境内经营者执行。对于在越南尚无实体的境外平台,指定越南法人的义务(第一层)正是履行第二、三层纳税义务的桥梁。
风险与建议
- 不要”无证经营”。 境外平台向越南销售而不登记经营、不缴保证金、不申报纳税→面临电子商务行政处罚和补税,其中保证金可被用于担保纳税义务的履行。
- 正确归类收入流。 各类收入(佣金、服务费、广告费)的税率须对照第20/2026/TT-BTC号通知的承包商税税率表——未经核对不得机械套用于具体情形。
- 在境外平台上销售的越南卖家应了解:同时具有在线下单和支付功能的平台会代扣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但卖家有多处收入时仍须自行核对、汇算。
- 外国投资者进入电子商务领域的市场准入条件(持股比例、安全审查)在第248/2026号议定中有规定,但尚未详细核对——超出本文税务范围。
常见问题
境外电商平台必须在越南成立公司吗? 不强制,但须指定一家越南法人履行相关义务,并登记经营、缴纳200亿越南盾保证金。
200亿越南盾保证金是税吗? 不是。这是工贸部管理的行政义务,在整个经营期间被冻结。但其三个目的之一是担保对国家的纳税义务。
平台只发布信息,买家直接转账给卖家——平台须代扣吗? 如果平台不同时具有在线下单功能和支付功能,则不需要。该情形下卖家自行申报纳税。
在境外平台购物的越南消费者需要代缴税吗? 不需要。纳税义务属于平台(直接申报缴纳)和平台上的卖家(通过平台代扣)。本文从境外平台自身义务的角度分析。
引用来源
- 《电子商务法》第122/2025/QH15号(2025年12月10日):第27条第5款(保证金);2026年7月1日生效。
- 第248/2026/ND-CP号议定执行《电子商务法》:第36–39条(境外平台保证金);2026年7月1日生效。
- 2025年《税收征管法》第108/2025/QH15号(2025年12月10日):第13条第2款(外国供应商直接申报缴纳)、第13条第3款(代扣/代报/代缴原则);2026年7月1日生效。
- 第252/2026/ND-CP号议定(2026年6月30日):第43条(平台经营者代扣/代报/代缴);2026年7月1日生效。
- 第89/2026/TT-BTC号通知(2026年6月30日):第31条(外国供应商直接申报缴纳);2026年7月1日生效。
- 《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QH15号(2025年6月14日):第2条第3款e项(数字平台为常设机构);2025年10月1日生效。
- 第7403/CT-TMĐT号公文(2026年10月6日)。
- 注意:第52/2013号议定、第117/2025号议定、2019年《税收征管法》第38/2019号、第80/2021/TT-BTC号通知已失效——不得作为现行依据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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