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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越南建设工程合同价格调整补充协议的6个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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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价格波动、工程量发生变化——今天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几个月后可能已不再适用。自2026年7月1日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修改(包括价格修改)由第135/2025/QH15号《建设法》第84条规范,第210/2026/ND-CP号议定作详细规定(其中第24条规定”单价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格的调整”)。新法用”修改“合同一词取代旧法的”调整”一词。以下是签署价格调整补充协议的6个要点。

1. 修改依据:对照第84条,并注意2026年7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

第135/2025号法律第84条第2款列举各方可以协商修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

  • a)国家改变政策、法律,直接影响合同履行——注意:新法不再保留旧法第143条中”合同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的例外表述;
  • b)变更、调整各方已约定的工作内容、工作范围、技术、产品质量、施工进度、预付款和付款条件等要求——该规定将旧法”项目被调整”情形细化;
  • c)第13条第1款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自然灾害、火灾、疫病、紧急状态、罢工/停工/禁运/封锁、发现文物/考古遗存……);
  • d)第13条第2款规定的情势根本变化(国家改变政策、法律;无法预见的异常地质条件……)——全新依据,旧法没有;
  • đ)法律及相关法规允许的、由各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84条第1款要求:修改合同仅在合同有效期内适用,且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过渡事项注意:根据第135/2025号法律第95条第7款,2026年7月1日前已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仍按第50/2014/QH13号《建设法》履行,仅在发生不可抗力或情势根本变化时方可适用新法的规定。签署补充协议前,应明确原合同的签订时间,以便援引正确的法律文件。

实务:签署补充协议前,对照原合同中的调价条款(调价、单价调整、工程变更)——补充协议须准确援引该条款,并准确援引第84条第2款a至đ项作为依据。

2. 区分合同类型:可调整单价的合同类型扩大

第210/2026/ND-CP号议定(第6条第2款)按价格形式对合同分类,并设定不同的调整原则:

  • 总价包干合同:合同价格在签订时确定,在已约定的工作内容、范围、技术要求、质量、进度范围内不予改变——但不可抗力、情势根本变化、工作范围变更或各方依法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 固定单价合同:施工过程中单价不变,但第210/2026/ND-CP号议定第24条第2款b项规定的情形(工程量变化阈值)、不可抗力、情势根本变化或依法另行约定的情形除外;
  • 可调单价合同:可根据合同约定,对全部工作内容调整单价和合同价格。

重要新点:第84条第3款a项扩大了公共投资项目和PPP项目中可调整单价的合同类型:除旧法中的可调单价合同和计时合同外,新法新增混合合同和”允许调整单价的其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常见错误:把可调单价合同的调整机制套用于总价包干合同——若原合同为总价包干且无合适的修改条款,投资人有权拒绝支付差额。

3. 阈值与方法:20%–0.25%–1%和价格调整系数Pn

第210/2026/ND-CP号议定第24条详细规定单价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格的调整。第1款要求各方明确约定《建设法》第84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单价、合同价格可调整的情形;调整方法须符合工作性质、合同价格类型、付款货币,并由各方约定。

对于属于公共投资项目和PPP项目的合同(第24条第2款),注意以下规则:

  • a)单价调整仅适用于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约定可调整单价的工作量——即该条款须在原合同中”预先埋设”;
  • b)三个条件同时满足的阈值:实际施工工程量比合同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20%,同时影响使合同价格变化超过0.25%、该工作项的单价变化超过1%→各方按合同约定的原则确定新单价。新单价适用于超过合同工程量120%的部分;工程量减少超过20%的,新单价适用于全部经实际验收完成的工作量;
  • c)工程量增减小于或等于20%→适用合同单价(包括已按约定调整的单价,如有);
  • d)合同中无单价的新增工作→各方按合同约定的新增工作单价原则确定新单价;
  • đ)调整方法:直接冲抵或按议定附录的价格调整系数(Pn)——可结合两种方法用于同一合同;Pn可用于整个合同,也可用于各工程项目/工作组/成本要素(不用于整个合同时,各方须约定Pn的确定公式);
  • e)调整的价格/价格指数来源须符合工作内容、工作性质、成本结构和合同价格类型,并经各方约定、明确载明于合同。建设部、省级人民委员会公布的价格指数不适用或缺失时,发包人依法组织按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法规确定,或参照财政部或其他主管部门的来源;
  • g)各方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价格调整值的管理和支付,不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修改文件。

适用范围说明:上述20%/0.25%/1%阈值见第24条第2款b项——范围限于公共投资项目和PPP项目项下的合同(已与第210/2026/ND-CP号议定全文核对)。对私人合同,第24条第1款交由各方自行约定。Pn的详细公式见议定附录,起草实际补充协议时应直接核对正式文本。

4. 决策权限:新法大幅向投资人放权

这是相比旧法(超出标段价格须经投资决策人批准)的重大变化。根据第84条第3款:

  • c项:修改合同导致施工时间变化,但未超过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时间(批准调整后),或超出标段价格(含预备费)但未超过经批准的总投资(批准调整后)→投资人有权审议并决定修改合同,无需再报投资决策人批准;
  • d项: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根本变化的情形→投资人可按以下原则审议并决定修改合同:不改变投资目标和规模;不超过批准的总投资;保障投资效率,防止损失浪费。特别的是,此情形下的修改包括修改合同类型、合同价格形式、价格调整方法、合同价格调整的数据来源——这是旧法不允许的。

实务:起草补充协议时,明确说明修改事项落入投资人的哪一项权限(c项或d项),并附未超过批准总投资/项目时间的证明材料——这是审计、结算时的”护身符”。

5. 时机与程序:书面形式为必须,7个工作日内答复

  • 时机:第84条第1款——修改合同仅可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且须以书面形式。在合同已到期/已清算后再签价格调整补充协议原则上没有依据——若合同即将到期而工程未完,先延长合同,再调整价格;
  • 修改程序(适用于公共投资项目和PPP项目项下的合同,第210/2026/ND-CP号议定第22条第4款——已与全文核对):
    • 提出方发出书面文件,说明拟修改内容并附卷宗、材料;明确依据和基础,并附对工期、进度、合同价格、产品质量的影响评估;
    • 收到方须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不同意的须明确说明理由;
    • 各方协商并签订书面合同修改文件作为履行的依据;协商不成的,发包人按招标投标法律组织实施;
    • 如修改涉及调整投资主张、设计、投资费用……的,发包人须在签订书面修改文件之前组织完成相关调整;
  • 例外:根据第24条第2款g项,各方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价格调整值的管理和支付,不要求签订书面修改文件——这就是要在原合同中把调价机制写得尽可能详细的理由。

6. 补充协议内容:明确旧条款→新条款,附计算表和价格来源

第210/2026/ND-CP号议定第3条第5款定义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补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的,视为该合同条款已修改“——因此价格调整补充协议具有与合同条款同等的法律效力。(第135/2025/QH15号《建设法》第82条第5款将补充协议列为合同卷宗的组成部分。)补充协议实务:

  • 书面订立,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如有)——第84条第1款要求书面形式;2015年《民法典》第421条关于合同变更也要求,法律有形式要求的须遵守与原合同相同的形式;
  • 明确补充协议修改原合同的哪一条款(条款编号、旧文→新文),避免”按实际情况调价”这类笼统表述;
  • 附详细计算表:工程量、新旧单价、金额、计算依据(价格指数、政策文件)以及按第24条第2款e项约定的价格指数来源;
  • 公共投资项目、PPP项目:按第5点所述程序附修改事项对工期、进度、合同价格、产品质量的影响评估;
  • 按顺序编号(补充协议01、02……),与原合同卷宗一并存档备查、备审。

一般依据:第135/2025/QH15号《建设法》第84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修改的规定,是须与第210/2026/ND-CP号议定(特别是第24条关于单价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格调整的规定)一并援引的法律依据。

常见问题

总价包干合同可以调价吗?
原则上价格不予改变,不可抗力、情势根本变化、工作范围变更或各方依法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第210/2026/ND-CP号议定第6条第2款a项。

工程量变更时单价调整的阈值是什么?
适用于公共投资项目和PPP项目项下的合同:三个条件同时满足——工程量变化>20%、影响>合同价格的0.25%、单价>1%(第210/2026/ND-CP号议定第24条第2款b项)。新单价适用于超过120%的部分;工程量减少>20%时适用于全部验收工作量。

修改超出标段价格需要什么程序?
超出标段价格(含预备费)但未超过批准总投资的,投资人有权审议并决定——不再强制须经投资决策人批准,如旧法所要求(第135/2025/QH15号法律第84条第3款c项)。

合同清算后还能签调价补充协议吗?
原则上不能——修改仅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且须以书面形式(第84条第1款)。

2026年7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适用哪部法律?
仍按第50/2014/QH13号《建设法》(第143条)履行,仅在不可抗力或情势根本变化时方可适用第135/2025/QH15号法律的规定(第95条第7款)。

法律依据

  • 第135/2025/QH15号《建设法》(2026年7月1日生效):第84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修改)、第13条(不可抗力和情势根本变化)、第82条第5款(合同卷宗);第210/2026/ND-CP号议定第3条第5款(补充协议定义)、第95条第7款(过渡条款)。
  • 第210/2026/ND-CP号议定(2026年7月1日生效,取代第37/2015/ND-CP号议定和第50/2021/ND-CP号议定):第24条(单价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格的调整)、第6条第2款(按价格形式对合同分类)、第84条第4款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修改的方法、内容和程序的详细规定。
  • 2015年《民法典》(91/2015/QH13号):第421条(合同变更)。
  • 第37/2015/ND-CP号议定和第50/2021/ND-CP号议定已于2026年7月1日失效——新签合同不得再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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