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非法占用土地是处罚最重、也最常见的土地行政违法行为——从农户越界建造几平方米,到企业占用数公顷公有土地扩建厂房。第123/2024号议定相比之前的第91/2019号议定提高了罚款标准、缩小了起罚面积,体现了从严整顿土地秩序的决心。
第123/2024号议定第8条的最新罚款标准
第123/2024号议定第8条(2024年10月4日生效,取代第91/2019号议定及第04/2022号议定第1条;经第281/2026号议定修订)按被侵占、占用的面积设定罚款幅度。对乡级行政区域内国家已管理的土地(地籍档案有记载):300万越南盾(0.02公顷以下)至2亿越南盾(2公顷以上),分0.02至0.05公顷、0.05至0.1公顷以下、0.1至0.5公顷以下、0.5至1公顷以下、1至2公顷以下六档。对坊、镇级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为相应标准的2倍,个人最高5亿越南盾,组织最高10亿越南盾。依第5条第2款,组织的罚款一律为个人的2倍——外资企业在每一档都面临最高标准。值得注意的变化:起罚面积从0.05公顷缩小至0.02公顷以下,即小面积侵占也要处罚。
罚款按面积还是按土地价值计算?
第8条的幅度按被侵占、占用的面积计算,不按土地价值。但土地价值并非完全”隐形”:违法行为所得的不法利益(出租侵占土地的租金、在占用土地上的收成价值)作为整改措施被责令全额上缴——按实际获利价值计算。此外,侵占土地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时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如违反土地使用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此时土地价值和后果是定罪量刑的因素。
罚款之外:责令归还土地与恢复原状
第8条第8款的整改措施包括:(a)责令恢复土地违法前的原状——包括恢复地块界址和界桩(拆除侵占的建筑、围墙);(b)责令上缴违法所得。唯一的例外:符合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条件,或属于依2024年土地法第139条可临时使用至国家收回的情形。关于”无意越界建造是否处罚”——答案是肯定的:土地行政处罚不因过失而免除侵占行为的责任;”不知道界址”不是免责事由,仅在确定幅度内的具体罚款数额时可予考虑。
常见问题
1. 侵占土地按最新规定罚款多少?
依第123/2024号议定第8条(经第281/2026号议定修订):乡内按面积罚300万至2亿越南盾;坊镇内翻倍,个人最高5亿、组织最高10亿越南盾。起罚面积已降至0.02公顷以下。
2. 侵占罚款按面积还是按土地价值?
按被侵占、占用的面积。违法所得(按实际价值)须全额上缴;土地价值在刑事追责时也是考量因素。
3. 除罚款外会被责令归还土地吗?
会。整改措施责令恢复原状(拆除侵占建筑、恢复界址界桩)并上缴违法所得——实质就是将土地归还合法权利人或国家。
4. 无意侵占(建造越界)会被处罚吗?
会。过失不免除土地行政处罚责任;”不知道界址”不是免责事由,仅在确定幅度内具体数额时可考虑。
投资者要点
- 第123/2024号议定第8条:乡内300万至2亿越南盾,分六档面积;坊镇翻倍;组织最高10亿。
- 起罚面积降至0.02公顷以下——小面积侵占也要处罚。
- 罚款按面积计算;违法所得(按价值)全额上缴。
- 责令恢复原状、归还土地;过失不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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