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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刑法》第353条贪污罪:构成要件与刑罚

中式办公室书桌上的法槌、放大镜与账簿——《刑法》第353条贪污罪的配图

简短回答:贪污罪(《刑法》合并文本135/VBHN-VPQH第353条——第353条编号正确,属第二十三章第一节腐败犯罪,历次修正均未改号)刑罚为2–7年有期徒刑(第1款)至20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第4款)。自2025年7月1日起,贪污罪的死刑已被取消(第86/2025/QH15号法律第1条第22项)——任何仍写”死刑”的资料均已过时。

1. 现行刑罚框架(第86/2025号法律之后)

货币与财务文件
插图:货币与财务文件

第1款——2–7年有期徒刑

利用职务、职权侵占由本人负责管理的财产,符合下列情形:

  • 价值200万越南盾至1亿越南盾以下;或
  • 价值200万越南盾以下,但:(a) 曾因该行为受过纪律处分又再犯;或(b) 曾因本章第一节所列罪行被判刑、案底未消除又再犯。

关于200万盾门槛的提示:低于门槛仅在有前科(第1款(a)(b))时才构成犯罪——不得绝对地写”200万以下贪污不受处理”。

第2款——7–15年有期徒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有组织;使用狡猾、危险手段;2次以上作案;侵占价值1亿至5亿越南盾以下;侵占用于扶贫的款物、优抚对象补助、各类预备基金、救灾防疫款物或经济社会条件特别困难地区的救助款物;造成财产损失10亿至30亿越南盾以下;严重影响干部、公务员、职员和劳动者生活。

第3款——15–20年有期徒刑

侵占价值5亿至10亿越南盾以下;造成财产损失30亿至50亿越南盾以下;严重影响国家安全、秩序、社会安全;导致其他企业或组织破产或停止经营。

第4款——20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侵占价值10亿越南盾以上;或造成财产损失50亿越南盾以上。不再有死刑——原死刑必判点已由第86/2025/QH15号法律(2025年6月25日颁布,7月1日生效)第1条第22项取消,系8个取消死刑的罪名之一:109、110、114、194、250、353、354、421。

提示:审议阶段曾提议将第4款提高为”20–30年”、门槛提高至20亿/100亿——国会未通过。现行门槛为10亿/50亿。

第5款——附加刑

犯罪人还可被:禁止担任一定职务1–5年;判处罚金6000万至2亿越南盾(较2025年7月1日前的3000万–1亿已提高);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

第6款——扩展至非国有领域

在非国有企业、组织中担任职务、拥有职权而贪污财产的,依本条处理。

2. 过渡条款(第86/2025号法律)

一男一女一起使用笔记本电脑
插图:一男一女一起使用笔记本电脑

对上述8个罪名(含第353、354条)在2025年7月1日前已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不再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改为无期徒刑。

《刑法》第40条第3款的相应变化:现仅剩3种不执行死刑的情形——(1) 怀孕或哺乳36个月以下子女的妇女;(2) 75周岁以上的人;(3) 晚期癌症患者。旧c项(”交回至少3/4贪污、受贿财产”)已被废除——不再有”交3/4财产免死”的路径。

3. 判决执行无时效(《刑法》第61条)

对第353条第3款、第4款(及第354条)的判决执行不适用时效。

4. 犯罪构成

密码锁特写,数据安全
插图:密码锁特写,数据安全
  • 客体:财产所有权关系 + 机关、组织的正常活动(腐败类犯罪——双重侵害)。
  • 主体:特殊主体——有职务、职权且对被侵占财产负有管理责任的人;扩展至非国有领域(第6款)。
  • 客观方面:利用职务、职权侵占由本人负责管理的财产;定量门槛自200万越南盾起(低于门槛仅在有前科时构成——第1款(a)(b))。
  • 主观方面:故意(直接故意),具有侵占、牟利目的。

区分:贪污罪(第353条——侵占本人管理的财产)不同于滥用职务、职权侵占财产罪(第355条)和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罪(第360条)。另:法人不构成贪污罪——第353条不在《刑法》第76条清单中。

示例(示意情形):某公司总会计师利用基金管理权,多次提取共计6亿越南盾用于个人消费。该行为具备第353条贪污罪特征:特殊主体(有财产管理职责的职务人员)、客观上侵占所管理的财产、金额6亿属第3款(5亿至10亿以下)→ 15–20年有期徒刑档。

5. 实务中的减轻情节

自愿交回、弥补财产属减轻情节(《刑法》第51条第1款b项),并可依第59条免除刑罚——但不”消除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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