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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保护:CPTPP与越南投资法对比

繁忙的集装箱港口与货运起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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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回答: 在越南经营的CPTPP成员国投资者享有双层并行保护:一是CPTPP第9章(自2019年1月14日起对越南生效)提供的条约层保护,包括可直接援引的保护标准和投资者—国家仲裁(ISDS);二是越南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2026年3月1日生效,取代第61/2020/QH14号法律)提供的国内法层保护。正确理解两者的区别,有助于投资者在与国家机关发生争议时选择正确的维权工具。

1. 第一层——CPTPP第9章的投资保护

CPTPP以整个第9章规范投资,使一成员国的投资者在另一成员国直接享有保护标准:

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第9.4条、第9.5条)。 越南给予CPTPP投资者的待遇,在类似情形下不得低于给予本国投资者或任何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

最低待遇标准,包括公平公正待遇(FET)与充分保护和安全(第9.6条)。 这是国内法没有对应规定的国际标准——国家机关存在专断、歧视或拒绝司法行为时,投资者可直接援引。

征收与补偿(第9.8条)。 任何一方不得将投资国有化或征收(直接或间接),除非出于公共目的、依照法定程序、非歧视,并给予及时、充分、有效的补偿。

资金自由转移(第9.9条)。 与投资有关的全部资金——资本、利润、股息、清算所得——可以可自由兑换货币自由汇出。

ISDS——将国家诉至国际仲裁(第9.19条)。 投资者可不经本国政府,直接将东道国诉至国际仲裁。这是与国内法最显著的区别。

2. 第二层——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的投资保护

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于2025年12月11日通过,2026年3月1日生效,取代第61/2020/QH14号《投资法》(注意:第7条及附录四所列有条件经营行业清单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该法共7章52条,第二章规范投资经营保障:

反对国有化、没收原则。 国家不对投资者资产实行国有化;仅在国防、安全或国家利益确有必要时征购、征用,并按决定时的市场价格补偿。

财产权与经营权保障。 投资者对其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及按登记内容经营的权利受到保障;政策变化趋紧时,已承诺的投资优惠予以尊重(不溯及既往的不利原则)。

资金汇出。 外国投资者在履行对越南国家的财政义务后,可将资本、利润及其他合法收入汇出境外。

争议解决。 在越投资争议首先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再依合同约定——越南仲裁、外国仲裁或法院。国内法没有创设如CPTPP那样的将国家诉至国际仲裁的权利。

3. 快速对比

标准CPTPP(第9章)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
受益主体仅CPTPP成员国投资者所有投资者(内资与外资)
待遇标准条约标准的FET、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越南法律下的投资经营保障
反征收除4项条件外禁止,并给予及时、充分、有效补偿不实行国有化;征购、征用按市场价格补偿
资金转移以可自由兑换货币自由转移履行财政义务后允许汇出
诉国家直接提起ISDS国际仲裁按约定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4. 给在越CPTPP投资者的实务建议

  1. 项目设立之初即确认CPTPP投资者身份:成员国国籍或居所决定能否享有条约层保护。
  2. 通过符合条件的实体架构投资,使转让、重组不丧失CPTPP身份。
  3. 以书面形式固定优惠承诺,作为国内行政申诉与CPTPP索赔的共同依据。
  4. 国家机关采取不利措施时双轨评估:一是依越南法律提起行政申诉、行政诉讼;二是评估启动CPTPP项下ISDS的可能性(注意时效与仲裁前磋商程序)。
  5. 跟踪2025年《投资法》配套细则,部分内容(有条件经营行业、发证后管理)的生效期延至2026年7月1日。

常见问题

CPTPP对越南自何时生效?
2019年1月14日。第9章投资承诺自该日起适用于成员国投资者在越投资。

2025年《投资法》取代了哪部法律?
第143/2025/QH15号《投资法》(2025年12月11日通过,2026年3月1日生效)取代第61/2020/QH14号《投资法》及其修正案。

非CPTPP成员国投资者能享受CPTPP保护吗?
不能。第9章保护标准仅适用于成员国投资者。非CPTPP投资者仅受越南法律保护。

CPTPP项下ISDS与在越南提起行政诉讼有何区别?
ISDS允许投资者依条约直接将东道国诉至国际仲裁,独立于国内法院体系。在越南的行政诉讼遵循越南行政诉讼程序,仅审查具体行政决定的合法性。

利润汇出需要什么条件?
依CPTPP:以可自由兑换货币自由转移。依2025年《投资法》:履行对越南国家的财政义务(税费及其他应缴款项)后允许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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