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履约保证金是投资者在实施用地项目或按规定须保证进度的项目时必须履行的财务义务。2026年,保证金制度受143/2025/QH15号《投资法》(第30条)调整,具体由第96/2026号议定(第26–27条)作出详细规定。本文根据现行文本,对保证金标准、实施形式和程序作总体指引。
法律框架:143/2025号《投资法》第30条
143/2025/QH15号《投资法》第30条规定了投资项目履约保证金的框架:投资者在规定情形下须缴纳保证金以担保项目实施,保证金标准、形式、时间和程序由政府详细规定。这是国家确保投资者按承诺进度认真实施项目、遏制”圈地、拖延实施”的工具。
实施细则规定于第96/2026号议定第26条和第27条,包括按资本规模累进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形式和完整的程序流程。
3%–2%–1%累进保证金比例
投资者在编制方案阶段就必须测算的关键财务要点:保证金按项目投资资本累进计算,门槛为3000亿越南盾和1万亿越南盾:
- 投资资本3000亿越南盾以下部分适用3%;
- 投资资本3000亿以上至1万亿越南盾部分适用2%;
- 投资资本1万亿越南盾以上部分适用1%。
累进计算示例:投资资本1.2万亿越南盾的项目,保证金=3%×3000亿+2%×7000亿+1%×2000亿。在累进机制下,项目越大,保证金占总资本的平均比例越低——符合鼓励大规模项目的逻辑。投资者应查阅第26条全文,准确确定每种情形下作为计算基数的”投资资本”口径(注册资本总额、实际投入资本等)。
形式:书面协议,而非简单的现金缴纳
一个常被误解的要点:缴纳保证金不等于向国家机关缴纳一笔现金。根据第96/2026号议定第26–27条,保证金通过投资者与投资登记机关之间的书面协议实施。该协议确定:
- 该项目的具体保证金金额(或担保资产价值);
- 保证金的缴纳时间、缴纳方式和管理方式;
- 项目按期推进、延期或终止时保证金的退还、调整或处置条件;
- 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双边协议,投资者在签署前应逐条审查——特别是退还条件和因进度延误被处置保证金的情形。
按第96/2026号议定第26–27条的程序
第96/2026号议定第26条和第27条规定了关于保证金的完整的14项程序条款,覆盖该义务的全生命周期:从确定须缴纳保证金的对象、计算保证金标准、与投资登记机关签订书面协议、缴纳保证金、跟踪项目进度,到进度违约或项目完结时保证金的退还、调整或处置。
实务中,投资者应注意以下关键节点:
- 签订协议前:准备证明财务能力、用地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的材料——这是投资登记机关确定保证金标准的基础;
- 签订协议时:明确缴纳时间、保证金管理方式和退还条件;
- 实施过程中:遵守承诺的进度;如可能延期,应主动与投资登记机关按协议处理,而不是任由违约发生;
- 履行义务后:按协议和第26–27条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与银行保函替代保证金的区分
实务中,法律允许投资者在某些情形下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但这是独立的法律问题(替代保函的条件、程序和效力)——本文聚焦保证金制度的总体指引;有意使用保函替代的投资者须另行查阅关于保函的专门规定。
常见问题
保证金标准如何计算?
保证金按投资资本累进计算:3000亿越南盾以下部分3%,3000亿以上至1万亿越南盾部分2%,1万亿越南盾以上部分1%,依据第96/2026号议定第26条。
保证金是向国家缴纳现金吗?
不完全是。保证金通过与投资登记机关的书面协议实施,确定金额、时间、管理方式以及退还/处置条件。
何时退还保证金?
退还条件和程序载于保证金协议和第96/2026号议定第26–27条,与投资者按期履行项目进度和义务挂钩。
项目进度延误时保证金如何处置?
延误时的处置按书面协议约定和第26–27条执行。有延期风险的投资者应尽早主动与投资登记机关沟通。
法律依据
- 143/2025/QH15号《投资法》——第30条(项目履约保证金框架);
- 第96/2026号议定——第26条、第27条(3%/2%/1%累进比例、书面协议、14项程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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