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越南外国劳动者的社保、医保与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全面指南
外资企业聘用到越南工作的外籍员工——高管、技术专家、高技能劳动者——是否需要像越南劳动者一样参加社会保险(社保)、医疗保险(医保)、失业保险?答案不是简单的“是”或“否”,而是三种保险对应三种不同答案:社保有条件强制参加,医保自2025年7月1日起适用同一门槛强制参加,失业保险则完全不适用。
自2025年7月1日起,2024年《社会保险法》(第41/2024/QH15号)与2024年修订的《医疗保险法》(第51/2024/QH15号)同步生效,从根本上重塑了外国劳动者保险的法律框架。本文系统梳理现行规定,帮助人力资源部门和管理层从一开始就正确执行——避免补缴、行政罚款和不必要的劳动争议。
一、外资企业为何必须高度重视外籍员工的保险问题
有三个原因使这个问题对外资企业而言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紧迫”。
第一,法律框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曾经详细规定外国劳动者强制性社保的第143/2018/ND-CP号政令,已被2024年《社会保险法》取代。新法收窄并明确了参保对象(将无固定期限合同移出强制范围),同时2024年修订的《医疗保险法》首次对外国劳动者作出专门、具体的参保规定(第12条第1款c项)。沿用“老经验”的企业,很容易搞错参保对象或缴错比例。
第二,费用不容小觑。 以月薪1亿越南盾的外籍专家为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的保险费用约占参保工资总额的30%——其中用人单位承担20.5%。缴费基数算错(例如漏算津贴)或漏报参保人员,都会导致大额补缴。
第三,法律风险相互牵连。 保险义务与工作许可、劳动合同紧密挂钩。一个环节出错,在职能机关联合检查时很可能牵出另一个环节的违法。
二、法律框架:三种保险,三种不同答案
在进入细节之前,先看整体图景:
| 保险种类 | 外国劳动者是否必须参加? | 法律依据 |
|---|---|---|
| 强制性社保 | 是,签订期限12个月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三种除外情形) | 2024年《社会保险法》第2条第2款 |
| 医保 | 是,同样的12个月门槛、同样的三种除外情形(自2025年7月1日起) | 《医疗保险法》(2024年修订)第12条第1款c项 |
| 失业保险 | 否——仅适用于越南公民 | 2025年《就业法》(第74/2025/QH15号)第2条第1款、第43条 |
需要记住的关键点:自2025年7月1日起,社保和医保共用同一个“门槛”——期限12个月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同样的三种除外情形。这比过去各险种各行其是的规定,大大简化了人事管理工作。
三、哪些外国劳动者必须参加强制性社保
3.1. 一般条件
根据2024年《社会保险法》第2条第2款,在越南工作的外国公民,在与越南用人单位签订期限12个月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事工作时,属于强制性社保参保对象。
换言之,需要同时满足两个要素:(1)是在越南工作的外国公民;(2)签订了期限12个月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2个月以下的合同——例如6个月合同、季节性合同——不在强制参保范围内。
3.2. 三种除外情形
即使满足12个月合同条件,外国劳动者在属于以下三种情形之一时仍不参加强制性社保:
- 企业内部调动人员,依照越南关于外国劳动者管理的法规在企业内部调动(a项)。即跨国集团中由境外母公司派往越南分支机构、子公司的专家、管理人员——也就是大家熟悉的“企业内部调动人员”(intra-corporate transferee)。
-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已达到退休年龄,依照2019年《劳动法典》第169条第2款(b项)。现行退休年龄按渐进方案执行:到2028年男性满62岁、女性满60岁(自2021年起男性每年提高3个月、女性每年提高4个月)。
- 越南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c项),例如双边社会保障协定——如果协定规定劳动者继续在派出国参保,则无需在越南缴费。
3.3. “隐性”条件:必须合法就业
2024年《社会保险法》在参保对象条款中没有重提工作许可要求,但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要求外国劳动者合法就业才能完整产生权利义务。根据2019年《劳动法典》和第219/2025/ND-CP号政令(2025年8月7日生效,取代第152/2020/ND-CP号政令),以劳动合同形式在越南工作的外国劳动者必须持有工作许可证(法定免办情形并取得书面确认的除外)。用人单位只应为已办妥工作许可手续的劳动者办理社保登记——既符合劳动法,也避免社保机构比对信息时产生麻烦。
3.4. 相比第143/2018/ND-CP号政令的重要变化
在第143/2018/ND-CP号政令时期,强制参保对象包括签订期限1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外国劳动者。2024年《社会保险法》已将“无固定期限合同”移出外国劳动者的强制参保范围。
这是很多企业容易忽略的变化:如果企业与外籍专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从现行法律的字面看,这种情形已不再被列为强制性社保参保对象。但过渡期各地社保机构的实际执行口径可能尚未完全统一——用人单位在决定不缴费之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参保地社保机构问清楚,而不要自行推断。
四、社保缴费比例:单位17.5%,个人8%
4.1. 缴费比例明细
根据2024年《社会保险法》第32条、第33条及现行有效的配套文件,外国劳动者的强制性社保缴费比例如下:
| 基金 | 用人单位 | 外国劳动者 |
|---|---|---|
| 养老和遗属基金 | 14% | 8% |
| 疾病和生育基金 | 3% | —— |
| 工伤和职业病基金 | 0.5% | —— |
| 社保合计 | 17.5% | 8% |
关于工伤和职业病基金的说明:从事工伤、职业病高风险行业的企业,符合条件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可按较低的0.3%缴纳(依据第58/2020/ND-CP号政令和第595/QD-BHXH号决定)。
4.2. 缴费基数:不只是基本工资
强制性社保的工资缴费基数依照2024年《社会保险法》第34条确定,包括:
-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
- 工资性津贴;
- 其他补充性款项,即约定在每个发薪周期定期、稳定支付且能确定具体金额的款项。
这是外资企业最容易“踩坑”的地方:外籍专家的薪酬通常由基本工资加多项津贴(住房、交通、考勤等)和其他补充款项构成。如果这些款项符合“定期、稳定、能确定具体金额”的标准,就必须计入缴费基数。合同明明写了固定津贴,却只按基本工资缴费,是导致补缴的典型错误。
缴费基数上限为法定基准工资的20倍。按现行法定基准工资2,530,000越南盾/月(第161/2026/ND-CP号政令),上限为50,600,000越南盾/月。法定基准工资由国家决定并可能调整——计算时请核对最新标准。
4.3. 计算示例
外籍专家A签订24个月劳动合同,缴费基数总额为80,000,000越南盾/月(基本工资6000万+固定月住房津贴2000万;超过上限,只按5060万计算):
- 用人单位缴纳:50,600,000 × 17.5% = 8,855,000越南盾/月
- 劳动者个人缴纳:50,600,000 × 8% = 4,048,000越南盾/月
五、外国劳动者的医保:自2025年7月1日起适用12个月门槛
5.1. 参保对象
2008年《医疗保险法》第12条第1款c项——经2024年修订法(第51/2024/QH15号法律,2025年7月1日生效)第1条第10款修订——规定:在越南工作的外国公民,与越南用人单位签订期限12个月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事工作时,属于医保参保对象,除外情形与社保完全相同的三种(企业内部调动人员;签订合同时已达退休年龄;越南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
这是值得注意的新变化:2025年7月1日之前,医保法律并没有像现在这样针对外国劳动者的专门条款。将门槛统一为12个月后,用人单位只需一次判定,即可同时确定社保和医保的参保对象。
5.2. 医保缴费比例
根据《医疗保险法》(2024年修订)第13条第1款a项,该群体月缴费标准最高为月工资的6%,其中用人单位承担三分之二,劳动者承担三分之一。目前实际执行的比例为:
- 用人单位:3%
- 外国劳动者:1.5%
5.3. 医保待遇
参加医保的外国劳动者享有与越南劳动者相同的就医待遇:发放医保卡、登记首诊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报销比例和技术层级报销医疗费用。对于经常出差的专家,用人单位应提醒其注意按规定转诊,才能足额享受待遇。
六、失业保险:外国劳动者不参加
这是最大的区别,也是企业最容易混淆的地方:外国劳动者不属于失业保险参保对象,即使他们参加了强制性社保和医保。
法律依据非常明确:
- 2025年《就业法》(第74/2025/QH15号)第2条第1款解释:该法所称“劳动者”是指年满15周岁、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的越南公民。
- 2025年《就业法》第43条规定,特定劳动合同项下的“劳动者”必须参加失业保险——而此处的“劳动者”按上述定义,仅包括越南公民。
实际后果:外国劳动者不缴1%的个人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也不为其缴纳1%的单位失业保险费;合同终止时,他们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取而代之,他们离职时的主要保障是一次性社保待遇(见第七节)。
注意:根据2019年《劳动法典》第168条第3款,对于不属于失业保险参保对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须在每次发放工资时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笔相当于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金额的款项——直接支付给外国劳动者,而非缴入失业保险基金。
6.1. 缴费比例汇总:30%对比32%
| 险种 | 用人单位 | 外国劳动者 |
|---|---|---|
| 社保 | 17.5% | 8% |
| 医保 | 3% | 1.5% |
| 失业保险 | —— | —— |
| 合计 | 20.5% | 9.5% |
外国劳动者的综合缴费比例为30%,比越南劳动者的32%低2个百分点——差额恰好是外国人不参加的失业保险部分(1%+1%)。
七、外国劳动者享有的待遇——核心是一次性社保待遇
7.1. 一次性社保待遇:最实际的权益
绝大多数外国劳动者在越南停留的时间不足以领取养老金(一般条件是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满15年)。因此,一次性社保待遇是他们结束在越工作时真正关心的权益。
2024年《社会保险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属于第2条第2款对象的外国劳动者,在终止参保并提出申请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享受一次性社保待遇:
- 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但缴费不满15年;
- 患有癌症、小儿麻痹症、失代偿期肝硬化、重症结核、艾滋病之一;
- 劳动能力丧失81%以上;特别重度残疾人;
- 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但不再在越南居住;
- 劳动合同终止,或工作许可证、执业证书、从业许可证期满未获延期。
第5种情形在实务中最为常见:专家2年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工作许可证随之失效——劳动者有权就全部缴费年限申请一次性社保待遇。
一次性待遇金额根据缴费年限和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计算,依照2024年《社会保险法》第71条。劳动者在终止参保后向社保机构提交申请;用人单位负责封存社保手册、移交手册并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7.2. 短期社保待遇
在越南参加强制性社保期间,外国劳动者享有与越南劳动者相同的短期待遇:
- 疾病待遇:因病、非工伤事故休假或照顾生病子女的津贴;
- 生育待遇:在越南生育的外籍女职工依法享受生育津贴;
- 工伤和职业病待遇:根据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享受一次性或按月津贴。
7.3. 关于养老金的说明
原则上,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满15年的外国劳动者仍可领取养老金。但实务中很少有人能在越南缴满15年;而且第70条第2款也预设了“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但不再在越南居住”改领一次性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在签订合同时就向外籍员工讲清楚这一点,避免错误预期。
八、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手续
8.1. 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须在签订属于强制参保范围的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为外国劳动者办理社保、医保参保登记。材料包括劳动者参保及信息变更申报表(TK1-TS表)、单位参保及信息变更申报表(TK3-TS表),并附劳动合同和工作许可证(复印件)。
实务中多数企业通过电子方式向社保机构申报。关键点:国籍、工作许可证编号、合同期限等信息必须如实准确填报——这是社保机构判定参保对象的依据。
8.2. 增员、减员申报与封存手册
- 增员申报:新签或续签属于强制范围的合同时;
- 减员申报:劳动合同终止,或劳动者转为除外情形时;
- 封存手册: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须封存缴费记录、将社保手册交还劳动者,以便其办理一次性待遇申领或保留缴费记录。
8.3. 按月缴费
社保、医保随工资按月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从工资中代扣劳动者个人部分(社保8%+医保1.5%),连同单位部分(社保17.5%+医保3%)一并缴入社保机构收费账户。迟缴将产生滞纳金——见第九节。
九、不缴或错缴的风险
9.1. 行政处罚
未登记、参保人数不足、少缴费用(逃缴、迟缴)等行为,依据第283/2026/ND-CP号政令(2026年9月10日生效)受到行政处罚。除罚款外,用人单位还将被采取补救措施:责令补缴全部欠缴的社保、医保费用并缴纳欠缴金额的滞纳金。
逃缴社保、医保金额巨大,或在受过行政处罚后再次违法的,相关责任人还可能被追究逃缴劳动者社保、医保、失业保险费罪的刑事责任(2015年《刑法》第216条,经2017年修订补充)。
9.2. 牵连的工作许可违法
使用未取得工作许可证或免办工作许可书面确认的外国劳动者,依据第283/2026/ND-CP号政令第13条第5款,按违法人数处以罚款:1–10人处30,000,000至45,000,000越南盾,11–20人处45,000,000至60,000,000越南盾,21人以上处60,000,000至75,000,000越南盾。联合检查时,保险违法和工作许可违法通常会被一并发现——“一错双罚”。
9.3. 劳动争议风险
未被足额参保的外国劳动者可以投诉或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例如本应由医保报销的医疗费用,或生育津贴。对于高薪专家,一次自费治疗的费用可能高达数亿越南盾;如被认定用人单位未参保有过错,这笔费用将由用人单位承担。
十、人力资源部门8步合规清单
- 全面梳理在职外国劳动者:按合同期限分类(12个月以上还是12个月以下)、按用工形式分类(劳动合同、企业内部调动、专家等)。
- 逐一对照三种除外情形(2024年《社会保险法》第2条第2款;《医疗保险法》第12条第1款c项):将企业内部调动人员、签约时已达退休年龄人员、适用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人员剔除出参保范围。
- 核查工作许可:只为持有有效工作许可证/执业证书/从业许可证或免办书面确认的人员办理保险。
- 确定正确的缴费基数:审查劳动合同,列全工资、工资性津贴、定期稳定支付的其他补充款项;适用20倍法定基准工资上限。
- 在签约后30日内办理参保登记;情况变化时及时做增员、减员申报。
- 建立按月代扣代缴流程:从劳动者工资代扣9.5%,加上单位承担的20.5%,定期与社保机构对账。
- 为合同到期做好准备:按时封存手册,指导劳动者办理一次性社保待遇申领手续,移交社保手册。
- 完整保存档案:劳动合同、工作许可、申报表、缴费凭证——备查、备审、备结算。
十一、实务案例
某南部省份的一家外资制造企业聘用了12名外籍专家,合同期均为24个月。人力资源部门沿用老经验,只为其中8名合同明确写明24个月的人员办理了社保登记,漏掉了4名签订12个月合同的人员,理由是“要超过12个月才参保”。社保机构检查时,用人单位被追缴4人14个月的社保、医保费用并加收滞纳金,同时被记录行政违法。
教训: “满12个月”包括恰好12个月的合同 ——2024年《社会保险法》第2条第2款和《医疗保险法》第12条第1款c项中的“满12个月”意为12个月及以上。用人单位应重新核查所有现行有效的12个月合同。
另一个常见情形:某外籍专家3年合同期满,工作许可证未获延期,本人回国。用人单位为其封存手册,并指导其到社保机构办理一次性社保待遇申领——几周内办结,劳动者领到了对应3年缴费年限的款项。这正是2024年《社会保险法》第70条第2款在实务中最常见的适用场景。
十二、与相关主题的区别
为避免劳动法主题群内的混淆:
- 本文(T-301) 聚焦专门适用于外国劳动者的三种保险:谁要参保、缴多少、享有什么待遇——核心是与越南劳动者的区别。
- T-323——2024年《社会保险法》新要点:全面分析2024年《社会保险法》普遍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变化(参保对象扩大、待遇条件调整等)。读T-323把握全貌,读T-301掌握外国劳动者如何适用。
- T-318(待发布):深入分析每一项社保待遇——疾病、生育、工伤、养老、遗属——的条件与标准。
- T-334(待发布):从体系角度辨析越南的强制性保险种类——社保、医保、失业保险在性质、对象、费率上有何不同。
- T-297——外国劳动者工作许可:产生保险义务之前的劳动法前置条件。
- T-298——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在保险方面要做什么(封存手册、指导申领一次性待遇)。
十三、常见问题
1. 外国劳动者签订6个月劳动合同,需要参加社保吗?
不需要。2024年《社会保险法》第2条第2款只对期限12个月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强制参保。12个月以下的合同不在强制参保范围内。自2025年7月1日起,外国劳动者参加医保的门槛也已统一为12个月(2024年修订的《医疗保险法》第12条第1款c项)。
2. 企业内部调动到越南的外籍人员需要参加社保吗?
不需要。2024年《社会保险法》第2条第2款a项排除了在企业内部调动的人员。这类人员同样被排除在医保参保范围之外(《医疗保险法》2024年修订版第12条第1款c项)。
3. 外国劳动者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不可以。根据2025年《就业法》(第74/2025/QH15号)第2条第1款和第43条,该法所称“劳动者”是指越南公民,因此外国劳动者不属于失业保险参保对象——即使他们参加了强制性社保和医保。
4. 外国劳动者离境回国时,可以一次性领取社保吗?
可以,但须符合2024年《社会保险法》第70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最常见的是:劳动合同终止,或工作许可证、执业证书、从业许可证期满未获延期。劳动者在终止参保后向社保机构提交一次性待遇申请。
5. 用人单位忘记为外籍员工办理社保登记,会受到什么处理?
用人单位可能依据第283/2026/ND-CP号政令(2026年9月10日生效,取代第12/2022/ND-CP号政令)受到行政处罚,同时被责令补缴全部欠缴的社保、医保费用并缴纳滞纳金。逃缴金额巨大或在受过处罚后再次违法的,相关责任人还可能依据2015年《刑法》(经修订补充)第216条被追究刑事责任。
语言版本
参考资料
- 2024年《社会保险法》,第41/2024/QH15号(2025年7月1日生效)——原文见thuvienphapluat.vn
- 2008年《医疗保险法》,2024年修订(第51/2024/QH15号法律,2025年7月1日生效)——见thuvienphapluat.vn
- 2025年《就业法》,第74/2025/QH15号(2026年1月1日生效,取代2013年《就业法》)——见thuvienphapluat.vn
- 2019年《劳动法典》,第45/2019/QH14号——见thuvienphapluat.vn
- 第219/2025/ND-CP号政令(2025年8月7日生效,取代第152/2020/ND-CP号政令):在越南工作的外国劳动者——见thuvienphapluat.vn
- 第283/2026/ND-CP号政令:劳动、社保领域行政处罚(2026年9月10日生效,取代第12/2022/ND-CP号政令)——见luatvietnam.v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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