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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餐饮企业违反食品安全的处罚:常见罚款幅度

外资餐饮场所的食品安全处罚框架以第115/2018/ND-CP号议定(经第124/2021/ND-CP号议定修订)为锚。在看任何数字之前必须先读的是第3条第2款的基数约定:该议定中的罚款标准是针对组织的,个人违规为二分之一——外资企业是组织,应直接适用条款中的标准,不得减半。以下标准均为组织标准。证书手续和场所条件在本批另一篇文章中;本文只深入处罚框架。在第46/2026/ND-CP号议定依第09/2026/NQ-CP号决议和第15/2026/NQ-CP号决议暂停适用期间,条件框架仍按第15/2018/ND-CP号议定运行,等待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和新议定。

适用的法律框架

被问得最多的行为——餐厅没有食品安全达标证书——依第115/2018/ND-CP号议定第18条对餐饮服务经营处以2000万至3000万越南盾罚款;同一条对无证生产、经营食品处以3000万至4000万越南盾,对无GMP证书生产保健食品处以4000万至6000万越南盾。须注意,受罚行为包括持有已失效证书的情形——连锁餐厅让一家分店的证书过期却仍在营业,就是在为该分店每天积累一项单独的违规。

结合实际适用

使用过期原料按一套完全不同的逻辑处理——按货值计算的逻辑:第115/2018/ND-CP号议定第4条第1款对使用已过使用期限的原料生产、加工、提供食品的行为(与来源不明的原料同组)处以违规产品价值1至2倍的罚款,第4条第7款责令销毁用该原料制成的全部产品。对于大批量生产的中央厨房,按价值倍数计算会使实际罚款远远超过第18条的固定标准,还不算整批被销毁货物的损失。

实务建议

多次被罚会被关停吗:第115/2018/ND-CP号议定对严重违规和再犯情形设有责令部分或全部停业一段期限的附加处罚(按各条款规定),当场所不再满足条件时其证书还可能被吊销。实践中,一家反复被立案的餐饮场所会被当地管理机关列入加强检查名单——运营成本大于罚款本身。对处罚决定的申诉依照经第67/2020/QH14号法律修订的《行政违规处理法》15/2012/QH13进行:向作出决定者或上级机关申诉,或提起行政诉讼;处罚决定在申诉期间仍然有效(除非按规定被暂缓执行),因此正确的策略是按时缴纳罚款的同时,就被认为错误的部分提出申诉。

常见问题

餐厅没有食品安全证书罚款多少?

依第115/2018/ND-CP号议定第18条,对经营餐饮服务的组织处以2000万至3000万越南盾——这是组织标准,个人为二分之一;持有已失效证书与无证同样受罚。

使用过期原料如何处罚?

依第115/2018/ND-CP号议定第4条第1款:处以用过期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价值1至2倍的罚款,并依第4条第7款销毁全部该等产品。

多次被罚会被关停吗?

可能。严重违规或再犯可被适用第115/2018/ND-CP号议定项下部分或全部停业一段期限的附加处罚,不再满足条件的场所其证书还可能被吊销。

向哪里申诉罚款决定?

依照经第67/2020/QH14号法律修订的《行政违规处理法》15/2012/QH13,向作出决定者或上级机关申诉,或提起行政诉讼;决定在申诉期间仍然有效,除非被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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