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服务

外资企业内部反洗钱合规计划

外资企业内部反洗钱合规 — 财务文件审核

许多在越南的外资企业会问:我们公司是否必须建立内部反洗钱(AML)合规计划?答案取决于一个关键区分:贵公司是否为第14/2022/QH15号《反洗钱法》第4条规定的”报告对象”。本文介绍从法律提炼的内部AML计划参考框架,适用于两种情形。

1. 强制与自愿的区分——最易出错的要点

企业办公室,内部合规计划
插图:企业办公室,内部合规计划

1.1. 谁是负有完整义务的”报告对象”(第14/2022/QH15号法律第4条)?

  • 第1款——持牌金融机构:吸收存款、贷款、融资租赁、支付服务、支付中介服务、发行可转让票据/银行卡/汇款单、银行保函、外汇服务、证券经纪/咨询/承销、基金管理、人寿保险、货币兑换;
  • 第2款——相关非金融行业、职业的组织和个人:有奖游戏(电子有奖游戏、电信网络/互联网游戏、赌场、彩票、投注);房地产经营(出租/转租及房地产咨询服务除外);贵金属、宝石经营;会计服务;公证服务;律师法律服务;企业设立、管理、运营服务;
  • 第3款:经国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后由政府规定的具有洗钱风险的新兴活动。

1.2. 普通外资企业:不强制——但仍建议建立

普通外资企业(第4条之外的制造、贸易、服务业)不是报告对象。其内部AML计划属于自愿/公司治理最佳实践——通常源于母公司要求、银行合作伙伴、投资者或风险管理需要。

绝不能写”所有外资企业都必须有AML计划”——这是严重错误。反之,属于第4条第2款的外资企业(如从事房地产经营、赌场/有奖游戏、金银宝石经营的外资企业)则必须完整履行报告对象义务。

需明确区分:反洗钱(第14/2022/QH15号法律)与反腐败(2018年《反腐败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领域。

2. 参考框架:”内部反洗钱规定”=第14/2022/QH15号法律第24条

仓库中的工人
插图:仓库中的工人

“内部反洗钱规定”的内容规定在第14/2022/QH15号法律第24条(不是第21条——已核对更正)。主要构成部分(第1款a–k项):

  • (a)客户接受政策;
  • (b)客户识别程序;
  • (c)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 (d)应报告交易的报告程序;
  • (đ)可疑交易的审查、发现、处理和报告程序+与进行可疑交易的客户的沟通方式;
  • (e)信息保存和保密;
  • (g)临时措施的适用、延迟交易时的处理原则;
  • (h)向国家银行和有权国家机关报告、提供信息的制度;
  • (i)反洗钱业务的人员招聘、培训、进修;
  • (k)反洗钱合规的内部控制、内部审计及每个个人、部门的责任。

超小企业和个人适用简化版本(第2款:a、b、c、đ、e、g项)。内部规定必须每年重新评估(第4款);国家银行行长作出详细规定(第5款)。

3. 组织实施、培训、内部审计——第27/2025/TT-NHNN号通知

第27/2025/TT-NHNN号通知第5条(2025年9月15日颁布、2025年11月1日起生效,取代已失效的第09/2023/TT-NHNN号通知)就内部反洗钱规定作出详细指导:

  • 分工反洗钱负责人——报告对象的一名管理人员或经高级管理人员授权的人员(第9款);
  • 根据规模:设立专职部门或在总部指定负责部门/负责人;在分支机构、子公司分工负责人员或部门(第9款);
  • 反洗钱年度培训(第10款a项);
  • 每年审查、更新内部规定,并在颁布/修订、补充、替换之日起10日内报送反洗钱局(货币银行领域对象)或行业主管部门(其他对象)——期限已从旧规定的30日缩短(第10款b项);
  • 在财政年度结束后60日内报送年度内部审计报告(第10款c项);
  • 向反洗钱局/行业主管部门登记负责人信息和电子邮箱(第10款d项);信息变更在15日内通知(第10款đ项)。

适用时点:第27/2025/TT-NHNN号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生效(第13条);报告对象在2025年12月31日前继续适用现行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完成内部规定的调整更新。

4. 报告对象的核心义务(供外资企业制定计划时参考)

工业生产厂房
插图:工业生产厂房
  • 客户识别、风险分类(高/中/低),确定受益所有人(第8–16条);
  • 大额交易报告(第25条):4亿越南盾以上,根据第11/2023/QD-TTg号决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生效,取代第20/2013号决定3亿越南盾的标准);
  • 可疑交易报告(第26条;迹象见第27–33条)——不取决于交易金额或交易是否已完成;
  • 电子资金划转交易报告(第34条);
  • 报告期限(第37条):电子报告1个工作日/纸质报告2日;可疑交易: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或发现之日起1日;有犯罪迹象的24小时;
  • 延迟交易(第44条);冻结账户、查封、冻结或暂扣资产(第45条);
  • 档案保存5年;严禁泄露已报告交易的情况(第40条)。

现行有效的指导文件:第19/2023/ND-CP号议定书(2023年4月28日)指导《反洗钱法》的实施。

5. 为何第4条之外的外资企业仍应建立AML计划?

  • 法人的刑事责任:外资企业如涉及洗钱仍可根据《刑法》第324条第6款被追诉——良好的AML计划是合规善意的证据,在评估法人责任时可被考虑(《刑法》第75条);
  • 合作伙伴要求:银行、投资者、母公司常要求合作伙伴具备最低AML框架(合作伙伴KYC、交易筛查);
  • 风险管理:及早发现异常交易,避免被利用为洗钱通道。

6. 良好的内部AML计划不是免除刑事责任的”挡箭牌”

需要强调:内部AML计划是合规善意的证据,在评估法人责任时可作为情节考虑(《刑法》第75条)——但法人如实施犯罪仍根据《刑法》第324条第6款被追诉。绝不能认为”有AML计划就不被追诉”。

结论

内部AML合规计划对第14/2022/QH15号法律第4条的报告对象(包括金融领域和相关非金融行业的外资企业)是强制性的,对普通外资企业则是自愿的最佳实践。第24条的10个构成部分框架,配合第27/2025/TT-NHNN号通知第5条关于内部规定的详细指导(2025年11月1日起生效,取代已失效的第09/2023/TT-NHNN号通知),是制定与企业规模和风险相称的计划的现行参考。


提示: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须根据案卷、证据和现行法律规定评估——请联系律师获取详细咨询。

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内容经 AI Legal Council 质量审核,未经真人律师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