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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担任法定代表人:需要哪种签证和临时居留卡?

外国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签证与临时居留卡示意图

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外国人时,会产生一个问题:他们需要哪种签证和临时居留卡?”法定代表人”这一职务并不自动决定签证类别——法律看的是当事人的实际角色。本文逐一分析各种情形。

1. 对法定代表人的居住要求

2020年《企业法》(59/2020)第12条第3款(经第76/2025/QH15号法律补充,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规定,企业必须保证始终至少有一名法定代表人在越南居住。当仅有一名法定代表人在越南居住,而该人离境时,必须书面授权另一名在越南居住的个人代为行使其权利和义务。

2. 职务不自动免除工作许可证

担任法定代表人并不自动免除工作许可证。签证和临时居留卡按实际角色确定(第219/2025/ND-CP号议定),情形如下:

2.1. 本人是投资者或代表在越投资的外国组织

此情形按出资额获得ĐT类签证(第62/VBHN-VPQH号合并文本第8条第7a–7d款:ĐT1为1000亿越南盾及以上;ĐT2为500亿至不足1000亿越南盾;ĐT3为30亿至不足500亿越南盾;ĐT4为不足30亿越南盾),并可获得ĐT1/ĐT2/ĐT3临时居留卡(第36条第1款b项;ĐT4不属于可签发临时居留卡的范围)。

关于工作许可证:如为出资额30亿越南盾及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人或出资成员(第219/2025号议定第7条第2款),或出资额30亿越南盾及以上的股份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第7条第3款),则免办工作许可证。免办人员无需办理免办确认手续,但须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通知主管机关(第9条第4款)。

法定代表人同时是出资额不足30亿越南盾的所有人,则不属于免办范围,须像受聘劳动者一样申请工作许可证。

既是投资者又直接经营企业的人:优先适用ĐT类别(与投资者身份挂钩),并非”哪个类别都可以”。

2.2. 受聘担任法定代表人(非投资者)

例如受聘的总经理、无出资:此人属于外国劳动者,必须持有工作许可证(第62号合并文本第10条第4款c项;2019年《劳动法》第151条;第219/2025/ND-CP号议定),对应LĐ2类签证(第8条第16a款),可获得LĐ2临时居留卡,有效期不超过2年(第38条第5款)。

2.3. 免办工作许可证但非投资者

其他免办工作许可证的情形(如与越南公民结婚、企业内部调动等),对应LĐ1类签证,可获得LĐ1临时居留卡。

3. DN1签证仅适用于短期停留

DN1类签证(与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合作——第8条第8款,有效期不超过1年)仅适用于短期商务出差。DN1不属于可签发临时居留卡的范围(第36条未列出DN类别)。法定代表人常住国外、仅赴越短期出差的:按每次行程使用合适的DN1/LĐ签证——这与需要临时居留卡的长期居留情形有明确区别。

4. 签证目的转换

持有其他类别签证,但有证明投资者身份的文件(第62号合并文本第7条第4款a项),或持有工作许可证/免工作许可证确认书(c项)的,可转换签证目的为相应的ĐT或LĐ类别。

5. 签证与临时居留卡有效期(参考)

签证有效期(第62号合并文本第9条):LĐ1/LĐ2不超过2年;ĐT3不超过3年;ĐT1/ĐT2不超过5年;DN1不超过1年。临时居留卡有效期:ĐT1不超过10年;ĐT2不超过5年;ĐT3不超过3年;LĐ2不超过2年。工作许可证最长有效期2年(第219/2025/ND-CP号议定第21条)。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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