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加密资产付款的提议通常来自外国交易对方,看似方便,但在越南它触碰一条从未打开的界线:加密资产不是合法支付工具。05/2025/NQ-CP号决议开设的是在获许可交易所以越南盾结算的加密资产交易市场,并未赋予加密资产支付货物与服务的功能。本文解释这条界线的依据,列明外资企业以加密资产收款时承担的具体法律与税务风险,说明已经收取时的处理方法,并给出能让企业安全拒绝该方式又不损害商业关系的合同条款。VND(越南盾)在本文中指越南法定货币。
为何尚不被允许:被承认为财产不等于被允许作支付工具
最常见的混淆是把两种不同的法律地位等同。71/2025/QH15号数字技术产业法承认数字资产为财产,意味着它可以在允许的框架内被拥有、继承与交易。但越南的合法支付工具只包括越南盾及通过银行系统的非现金支付工具,其依据是外汇法令与国家银行的货币管理框架。加密资产不在该支付工具目录内,在越南使用目录之外的任何价值支付货物与服务,都属于使用不合法支付工具。加密资产试点框架从另一侧印证了这一结论:05/2025/NQ-CP号决议本身规定加密资产交易必须以越南盾结算,即越南盾是每笔交易的强制货币端,加密资产始终处于资产端。
这一区分对外资企业非常实际:在试点框架内,企业可以通过获许可交易所把加密资产作为一种资产买卖,但不能以某个代币为计价单位开具销售发票,不能接收代币抵偿贸易合同债务,也不能以加密资产支付工资或供应商款项。任何重新包装的做法,例如以名义一盾的价格出售货物、其余部分以代币收取,仍会按支付实质被认定为使用不合法支付工具,并由税务机关按真实越南盾价值重新核定收入。本文在框架层面陈述制裁:使用不合法支付工具依货币与银行领域的88/2019/ND-CP号议定(第88/2019/ND-CP号议定)受行政处罚,具体罚款须结合真实档案对照其条款。
对方提议时的风险与已经收取时的处理
当对方提议以加密资产付款时,风险分四层到来。法律层是前述支付工具行政制裁,以及争议中付款方式条款被宣告部分无效的风险。税务层是收入仍须按货物与服务的价值以越南盾确认,而企业没有经银行的合法付款凭证来证明资金流,在税务机关将发票与对账单核对时形成解释缺口。会计与外汇层是代币价格在交货与兑换之间的波动使差额缺乏清晰的入账框架,且对外资企业而言,任何绕过银行系统的进出越南价值流都具有外汇敏感性。最后一层是洗钱风险:从所有者不明的钱包接收价值,使企业无法按自身的反洗钱标准完成交易对方审查。
若企业已经收取了加密资产,补救路径应立即在律师协助下推进:停止一切后续类似交易;在内部档案中如实记录货物价值、所收资产的种类与数量及双方钱包地址;通过试点框架内获许可的交易所出售资产,把越南盾款项记入企业银行账户作为收入入账依据;按货币交易的全部交易价值申报纳税;并准备好向税务机关与服务银行提交的说明档案。企业绝不能用虚假付款凭证或伪装合同来正规化,因为这些纸层会把一个可补救的行政违规变成舞弊风险。主动补救与完整申报是主管机关审查案件时的重要从轻因素。
安全拒绝并保住商业关系的合同条款
最便宜的保护,是预先在与可能提议加密资产的对方的每份合同中写入付款方式条款。合格条款包括:唯一付款货币是越南盾或按外汇规定经银行转账的外币;禁止以加密资产、数字资产或合法支付系统之外的任何价值付款,企业在银行渠道之外收到的任何价值,在经合法渠道兑换为资金进入企业账户之前不视为有效付款;对方单方以加密资产代替现金时企业有权暂停交货;以及对方承诺承担因付款方式错误产生的一切费用与损失。这四点构成一条简短且不对抗的条款,因为它同样保护对方免于一笔可能被双方主管机关审查的交易。
谈判时企业应把该条款表述为越南法律合规要求而非私人偏好,并为对方提出可行的替代方案:普通银行转账付款;或者若对方确实想动用以加密资产形式持有的价值,由对方在其自身合法渠道出售该资产,再通过银行把资金汇入越南。这一表述既保住商业关系,又把整个加密资产环节移到对方一侧、移出越南企业的风险领地。对于付款条款开放的在履行合同,企业应在对方首次提及加密资产时就签署补充协议固定付款方式,而不是等到付款日才处理。
常见问题
为何外资企业在越南尚不得以加密资产收取合同款?
因为加密资产在越南依71/2025号法具有财产地位,但不是合法支付工具:支付工具只包括越南盾及外汇与货币框架下通过银行系统的支付工具。05/2025/NQ-CP号决议也只允许在获许可交易所、并以越南盾为强制货币端进行加密资产交易,并未开放以加密资产支付货物与服务的权利。因此接收代币抵偿合同债务属于使用不合法支付工具,无论双方在合同中是否同意。
对方提议以加密资产付款时,企业面临哪些法律与税务风险?
企业面临四层风险:依88/2019/ND-CP号议定在行为框架层面因使用不合法支付工具受行政处罚;税务风险,因为收入须以越南盾入账,却缺少经银行的合法付款凭证来与发票核对;代币价格波动与绕过银行系统的价值流带来的会计与外汇风险;以及从所有者不明钱包接收价值的反洗钱风险。发生争议时,加密付款条款还有被宣告付款方式无效的风险。具体罚款须结合真实档案对照议定条款。
企业已经误收了加密资产,应如何处理、入账与正规化?
企业应立即停止类似交易,在内部档案中如实记录货物价值、所收资产种类与数量及双方钱包地址,在试点框架获许可交易所出售资产,把越南盾款项进入银行账户作为入账依据,并按货币交易的全部价值申报纳税。绝不能用虚假文件或伪装合同正规化。主动补救与完整申报是重要的从轻因素,整个过程应在律师带领下准备向税务机关与银行提交的说明档案。
哪些合同条款能帮助企业安全拒绝以加密资产付款?
合同需要一条付款方式条款,包含:只接受越南盾或按外汇规定经银行转账的外币;禁止以加密资产付款,银行渠道之外收到的任何价值在兑换为资金进入企业账户前不视为有效付款;对方单方以加密资产付款时企业有权暂停交货;对方承诺承担付款方式错误的费用与损失。向对方表述时,应把该条款定位为越南法律合规要求,并提议对方在其自身合法渠道出售资产后通过银行汇款。
FLAT Law Firm(福莱律所)为外资企业起草付款条款并补救已经收取的款项
加密资产付款问题在合同条款处堵住时总是更便宜,在代币已经进入钱包后向税务机关解释时总是更昂贵。FLAT Law Firm(福莱律所)为外资企业的买卖与服务合同起草标准付款方式条款,审查付款条款开放的在履行合同,并以如实申报、把资金流带回银行渠道为基础,为已经收取的款项设计补救路径。正面临对方此类提议的企业,可在下一个付款日之前把相关合同发来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