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

外资企业用国际卡购买外国数字服务:费用扣除凭证与承包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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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用公司国际卡支付的Google广告费、SaaS订阅费或数据采购费,看起来像消费交易,但买方是越南企业时,它就是向外国承包商购买服务的交易——附带承包商税义务和费用扣除的凭证条件。

法律依据

决定性的分界:供应商是否已在越南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第80/2021/TT-BTC号通知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框架,在越南没有常设机构、但与越南组织和个人开展电子商务或数字服务业务的外国供应商,必须通过外国供应商专用电子门户办理税务登记、申报和缴纳。大型平台和供应商(Google、Meta、Microsoft等)已按这一机制在越南登记并自行纳税。对买方的后果是:供应商已登记并自行申报的,越南企业不再就该笔付款扣缴外国承包商税。

相反,供应商未在越南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回到买方:使用服务的越南企业必须就供应商的应税收入代为申报、扣缴和缴纳外国承包商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承包商税框架已自2026年3月12日起根本变化:第103/2014/TT-BTC号通知中的企业所得税部分被废止,新框架由《企业所得税法》第67/2025/QH15号、第320/2025/ND-CP号议定和第20/2026/TT-BTC号通知组成——其中服务类企业所得税收入比例为5%、特许权使用费为10%(第320/2025号议定第12条第3款),服务类增值税部分为5%。

供应商不开具越南发票时的扣除凭证

外国供应商不开具越南电子发票,因此扣除档案必须围绕企业所得税法的扣除条件系统构建:费用实际发生且与经营活动相关;具备合法发票和凭证;单笔达到500万越南盾以上的以非现金方式支付。对数字服务,档案包括:合同或服务条款及企业账户确认;供应商开具的商业发票或服务使用报告;支付凭证——银行卡对账单或银行汇款指令;以及企业代缴时的承包商税缴款凭证。

通过越南银行向企业发行的国际卡付款,同样会留下完整的银行轨迹:银行卡对账单在与供应商发票和企业账户可对应时,是有效的支付凭证。常见违规不在卡渠道本身,而在于员工用个人卡支付公司服务——凭证链条因此断裂(付款人不是企业),费用容易被剔除,还会衍生报销和个人收入问题。

适用分析

在外汇方面,从境外购买服务属于经常项目交易:外汇法规允许越南境内组织通过合法支付渠道(包括银行发行的国际卡)支付进口服务款项,条件是交易真实且凭证齐全,可供银行和监管部门在需要时核查。刷卡付款并不因为速度快、绕开传统汇款指令而违规;风险在于无法证明服务性质的交易(通过来源不明的中介购买”账户”),或超出限额、偏离企业卡登记用途的付款。

在汇算实务中,税务机关按链条处理这一领域:先确定供应商是否已登记,再确定供应商未登记时企业是否正确扣缴,最后审查扣除凭证。企业应维护一份在用数字供应商清单,标注每个供应商在越南的税务登记状态(可在税务机关门户查询),并在每个汇算期更新,因为供应商的登记状态会随时间变化——去年未登记的供应商今年可能已登记,买方的扣缴义务随之改变。

行动建议

  • 建立全部在用外国数字服务清单,标注每个供应商在越南的税务登记状态并定期更新。
  • 对未登记供应商:在付款前建立按第320/2025号议定和第20/2026号通知申报、扣缴、代缴承包商税的流程。
  • 统一通过企业卡和银行渠道付款;停止用个人卡支付公司服务,并清理历史代付。
  • 每笔费用留存完整档案:服务条款、发票、使用报告、支付对账单、承包商税凭证——足以在多年后追溯一笔交易。

常见问题

企业用国际卡购买外国数字服务时是否必须申报承包商税?

取决于供应商的登记状态。外国供应商已按第80/2021/TT-BTC号通知通过外国供应商电子门户在越南登记、申报并纳税的,采购企业不扣缴承包商税。供应商未登记的,越南企业必须按现行框架(2026年3月12日起:67/2025号法律、第320/2025号议定、第20/2026号通知)代为申报、扣缴和缴纳外国承包商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哪些凭证可以替代发票,使购买数字服务的费用可以扣除?

替代档案包括:合同或服务条款及企业账户确认;供应商开具的商业发票或服务使用报告;通过银行的支付凭证或显示向正确供应商付款的企业银行卡对账单;以及企业代缴时的承包商税缴款凭证。另加一般条件:费用实际发生且服务于经营活动,单笔达到500万越南盾以上的以非现金方式支付。

用公司卡向数字供应商付款是否违反外汇或支付规定?

不违反,前提是交易为真实的进口服务付款、通过越南银行向企业发行的国际卡完成,并具备证明服务性质的完整凭证。经常项目交易可通过包括银行卡在内的合法渠道支付。违规发生在其他情形:用个人卡支付公司服务导致凭证链条断裂、通过无法确定实际供应商的中介购买服务、或付款偏离向银行登记的企业卡用途。

外国数字供应商已在越南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是否还需扣缴?

不需要。供应商已登记并通过外国供应商电子门户自行申报、纳税后,供应商的纳税义务直接向越南税务机关履行,买方不再就该笔付款扣缴承包商税。企业仍须留存交易和支付凭证以便费用扣除,并应在付款时核查供应商的登记状态,因为该状态可能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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