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回答
暂准进口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将机器设备运入越南用于项目(施工、安装、调试),完工后复运出境,无需办理一般进口消费手续。暂准期限没有统一的法定硬性标准——按贸易商与合作方的协议并向海关登记执行;延期以书面通知办理暂准手续的海关分局。
法律依据
- 2014年《海关法》第54/2014/QH13号(现行有效)。
- 第08/2015/ND-CP号议定(经第59/2018/ND-CP号议定修订):第50条——为项目暂准进口机器设备的海关手续。
- 第39/2018/TT-BTC号通知关于海关手续。
订正:第18/2021/ND-CP号议定(修订第134/2016号议定关于进出口税)不规范暂准进口程序——程序依据为第08/2015/ND-CP号议定(经第59/2018号议定修订)。
1. 条件
- 目的明确:机器、设备、工具、施工/运输车辆用于生产、工程施工、安装、项目实施、试验——须有与合作方关于暂准进口的合同/协议;
- 专业检查:属专业检查范围的货物须有进口许可/检查结果通知;
- 办理地点:口岸海关分局、快递海关或生产基地/项目所在地海关。
2. 海关单证
- 财政部规定格式的海关申报单;
- 运输单证(海运、空运、铁路):复印件1份;
- 参与暂准进口工作的证明文件(合同/协议):复印件1份;
- 进口许可、专业检查结果通知(如适用):正本1份。
3. 期限与延期
暂准期限按贸易商与合作方的协议执行,并向海关登记。需延长以继续生产、施工、项目作业或试验的,申报人向办理暂准手续的海关分局发出书面通知。逾期未复运出境将受处罚(补税、行政处罚)。
4. 税收与用途变更
- 暂准进口货物在许可期限内免征进口税;
- 企业如欲在越南出售、赠与暂准货物,须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海关手续并足额纳税;
- 区别于作为固定资产进口的机器(无需复运):程序与税收待遇不同。
由 FLAW AI Legal Council 编写。本文待委员会质量审核及所有者批准后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