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与建设

为经济社会发展收回土地:哪些情形可以收回

为经济社会发展收回土地:哪些情形可以收回

当国家需要土地修路、建学校、医院或工业区时,有权机关会作出收回土地决定。但国家并非在任何情形下都可收回土地——法律对收回的情形与条件作了严格限定,以保护土地使用者。

本文分析按越南2024年《土地法》为经济社会发展收回土地的情形。

1. 什么是土地收回?

2024年《土地法》第3条第35款定义:国家收回土地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贯穿始终的原则是:国家仅可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收回土地——不存在”任意收回”。

可概括为4类情形:(1)国防安全目的(第78条);(2)为国家、公共利益的经济社会发展(第79条);(3)违反土地法律(第81条);(4)依法终止土地使用、自愿交回土地、土地危及人身安全(第82条)。

2. 属于第79条收回范围的项目

这是民众最关心的类别。第79条列举为国家、公共利益的经济社会发展项目,包括:

  • 交通、水利、供水、排水、废物处理工程;
  • 能源、公共照明、油气工程;
  • 邮政、电信、信息技术基础设施;
  • 民生集市、批发市场;
  • 合法信仰、宗教工程;
  • 公园、公共游乐休闲区、社区活动场所;
  • 党和国家机关、祖国阵线、社会政治组织、公益事业单位的办公楼;
  • 国家设立或许可的文化、历史遗迹、医疗、教育、体育设施;
  • 收回以形成土地基金,由国家投资管理、经营或交地、出租(第79条第26、27款)。

关键点:私营企业的纯商业项目不属于国家收回土地范围——企业须自行与民众协商受让、承租土地使用权。

3. 收回前的”硬性”条件(第80条)

即便项目属于可收回范围,国家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项目列入已批准的县级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或
  • 项目已有按公共投资法作出的投资决定、PPP项目批准决定;或
  • 项目已有属国会、政府总理权限的投资主张批准决定;并且
  • 完成补偿、扶持、安置方案的批准及安置落实。

最后一项是民众最重要的”护盾”:补偿、扶持、安置方案未经批准,不得收回土地。

4. 谁决定收回?

对于第78条和第79条规定的收回情形,由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作出收回土地决定(职权按第151/2025/ND-CP号议定第5条自县级人民委员会移交,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不区分土地使用者是组织、户还是正在管理、使用土地的个人。

常见问题

问:开发商的商业住宅区项目可由国家收回土地吗?
答:不可以,若属第79条清单之外的纯商业项目。开发商须与土地使用者达成民事协议。此情形下民众有权拒绝以不满意的价格出让。

问:不同意补偿方案会被强制收回吗?
答:强制收回须有合法的收回土地决定,且补偿、扶持、安置方案已按程序批准。民众有权就收回决定和方案批准决定申诉、起诉。

问:已抵押给银行的土地被收回怎么办?
答:土地补偿款优先按约定及担保交易法律规定处理对抵押权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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