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完工但未验收,不得投入使用——支付、结算、保修各环节都随之”悬空”。建筑工程验收是确认施工质量的法定程序,详见第207/2026/ND-CP号议定第24条、第25条(2025年《建筑法》配套规定)。
本文系统梳理验收程序、验收记录签署方和完工验收记录的9项必备内容。
1. 验收程序:从单项工作到整个工程
按照第207/2026号议定第24条的逻辑,验收逐级进行:
- 施工过程中单项工作的验收——特别是隐蔽工程(基础、钢筋、地下系统):须先验收方可转入下道工序;
- 阶段、部位工程验收(如有)——适用于分阶段施工的工程;
- 单位工程、建筑工程完工验收——总体验收步骤,形成完工验收记录;
- 建设专业机关对验收工作的检查(第25条)——移交投入使用前的国家检查。
2. 完工验收记录的签署方
第24条第6款规定5组签署方:
- (一)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
- (二)施工监理承包商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和总监理工程师——联合体须有各成员的代表和总监;
- (三)总承包商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和工地指挥长——联合体须有各成员;
- (四)设计承包商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和设计主持人(按与投资方的合同);
- (五)项目合同签署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PPP项目。
3. 验收记录的9项必备内容
第24条第5款列出单位工程/建筑工程完工验收记录须有的9项内容:
- (一)被验收的单位工程、建筑工程名称;
- (二)验收时间与地点;
- (三)验收记录签署方;
- (四)对满足验收条件的评价,以及已施工工程与设计要求、技术指示、合同的相符性评价;
- (五)消防相符性评价——按已评审的消防设计,包括防火间距、交通道路、停车场、消防救援场地与空地;疏散方案;耐火等级、防火分隔、防烟排烟;
- (六)验收结论:同意或不同意验收;要求修补、完善及其他意见(如有);
- (七)保修起算时点与保修期;
- (八)签署人的签名、姓名、职务和法人印章;
- (九)附件(如有)。
4. 值得注意的新点:消防为必备内容
第(五)项将消防相符性评价列为验收记录的必备内容——与已评审的消防设计挂钩。在消防法规日益收紧的背景下,缺少该内容的验收记录,在国家机关检查验收工作(第25条)时可能被认定为不完整。
5. 验收不减轻承包商责任
第207/2026号议定第4条第3款的原则:投资方的验收不替代、不减轻承包商对其实施工作部分的责任。总承包商就分包商的工作向投资方负责。验收后,承包商仍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常见问题
问:缺少一方签字的验收记录有效吗?
答:不完整。法律明确规定签署方(上述5组);缺少必备签署方,验收记录可能被视为无效,影响移交、支付和结算。
问:隐蔽工程来不及验收怎么办?
答:承包方须按规定提前通知验收。如未经先验收即覆盖隐蔽,投资方/监理方有权要求剥离复查——费用由违反程序的一方承担。
问:国家机关何时检查验收工作?
答:根据第207/2026号议定第25条,建设专业机关检查建筑工程验收工作——这是工程移交投入使用前的国家管控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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