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外国投资者进入越南不是设立子公司,而是通过商业合作合同(BCC)或类似结构实施项目,并在越南设立项目管理办公室(PMO)。为这种模式租赁办公场所时,普通租赁的几乎每个假设都改变:签约方不是越南企业,管理办公室没有法人资格,其存续与项目合同紧密绑定。本文比较两种租赁模式,帮助投资者从一开始就选对结构。
1. 管理办公室是什么、谁签租赁合同
依投资法,通过BCC实施项目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在越南设立管理办公室,并须向办公室所在地的投资登记机关登记该办公室。管理办公室有自己的印章,可以开户、招聘人员服务于BCC的实施——但它不是独立法人,也不是越南子公司的分支机构。对租赁合同的影响是:合同上的承租方是外国投资者(外国组织),由管理办公室代表在其权限内签署;最终付款责任属于外国投资者,不像有限责任公司那样限于“办公室资产”。
2. 承租方是外国组织时的尽调与条款差异
楼宇业主对外国组织的尽调与对越南公司完全不同:通常要求经领事认证的投资者设立文件副本、管理办公室登记文件,有时还要求母公司付款担保或高于市场水平的押金。投资者一方需要注意比公司租赁更仔细的条款:第一,与BCC命运挂钩的解除条款——若项目/BCC提前结束,管理办公室须按程序解散,租赁合同需要对应的解除权,以避免在办公室法律上已不存在后仍支付租金;第二,货币——即使承租方是外国组织,租金在境内仍须以越南盾支付,只有极窄的外汇例外,且不涵盖办公室租赁。
3. 运营差异:发票、税务和劳动
服务于BCC的管理办公室有其与BCC挂钩的税务机制(按合同条款分利润/纳税,相关情形适用承包商税规则)——办公室租金是按该机制确认的管理活动成本,不是普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费用。劳动方面:管理办公室直接招聘服务于项目的人员;在办公室工作的外籍员工仍如常需要工作许可。发票方面:出租方按管理办公室的登记信息向其开票——签约时就应统一服务于BCC的名称和税号,避免日后凭证不一致。
4. 何时选哪种模式
管理办公室模式适合:项目通过BCC实施、不设立共同法人实体;越南活动在项目合同下有明确期限;投资者希望在不设立项目后仍须维持的子公司的情况下拥有管理存在。相反,若活动有扩展为经常性经营的趋势、在BCC范围之外与越南客户签商业合同,或需要多项行业许可——子公司是正确的结构,而为子公司租赁在各方面都更简单:主体明确、境内信用尽调容易、费用按普通公司处理。决定点是已选定的投资结构;租赁合同只是结果——不要让一栋楼的便利颠倒结构决策。
常见问题
管理办公室必须先登记才能签办公室租赁合同吗?
安全的顺序是先或同步向投资登记机关登记管理办公室,因为办公室的登记文件是楼宇业主确认签字人权限并按正确名称开票的依据。一些业主接受在管理办公室登记完成前通过经正式授权的代表与投资者签约,但这取决于每栋楼的尽调。
管理办公室像公司一样登记其办公地址为“总部”吗?
管理办公室向投资登记机关登记其办公地点(不是《企业法》下的企业总部)。该地址必须是附有效租赁合同的真实地点;搬迁时,投资者按投资程序通知/更新管理办公室登记。
BCC结束时,办公室租赁合同如何处理?
投资者必须完成管理办公室终止手续并结清义务,包括租赁合同。因此签约时就需要与BCC终止事件同步的解除条款;否则,即使办公室已解散,投资者仍须承担租金至租期届满,因为责任属于外国投资者,不随办公室消失。
管理办公室的越南员工必须通过劳务公司聘用吗?
不需要。管理办公室可以依照越南劳动法直接招聘服务于BCC实施的人员并签署劳动合同;保险和个人所得税义务通过服务于办公室/BCC活动的税号,按适用的税务指引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