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新建投资项目增值税退税:条件与流程

一家外资企业决定在越南新建工厂:购买设备、建造厂房、聘请施工承包商——进项增值税(GTGT)逐渐累积到数十亿越南盾,而项目还没有收入可以抵扣。这笔税款要在账上”沉睡”多久?又如何合法拿回来?这正是越南投资项目增值税退税机制发挥作用的时候。本文全面解析新建投资项目申请增值税退税的条件、流程,以及外资企业在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依据现行法律。

目录

1. 什么是投资项目增值税退税?谁可以享受?

投资增值税退税,是指国家将企业为投资项目购买货物、服务已支付但尚未抵扣完的进项增值税退还给企业的机制。与正在经营的外资企业增值税退税(通常与适用0%税率的出口货物相关)不同,投资项目退税适用于投资阶段——项目尚无收入,或收入不足以抵扣全部进项税的时期。

根据2024年《增值税法》第15条第2款,享受主体是按抵扣法缴纳增值税、拥有新建投资项目或扩建投资项目(依投资法规定)且项目处于投资阶段的经营单位。法律还包括被划分为多个投资阶段或多个分项的项目。

法律排除不形成企业固定资产的投资项目——例如投资费用全部不形成企业自有固定资产的项目。注意:2024年《增值税法》第15条第2款仍包括投资阶段的油气勘探、油气田开发项目。企业从一开始就应判断自己的项目是否属于退税范围,因为申请主体错误是材料被退回的常见原因。

2. 现行法律框架

  • 2024年《增值税法》(48/2024/QH15),2025年7月1日生效,经90/2025/QH15号法律(2025年7月1日生效)和149/2025/QH15号法律(2026年1月1日生效)修订:第15条第2款规定投资增值税退税的原则——3亿越南盾门槛、项目完工后1年期限、完工之日的确定方法。注:149/2025/QH15号法律仅修订第5条、第9条第5款,废止第12条第3款和第15条第9款第c项——未修订第15条第2款,故3亿越南盾门槛及1年期限保持不变。
  • 181/2025/ND-CP号议定,2025年7月1日生效:2024年《增值税法》若干条款实施细则,其中第三章第三节(第29–37条)对增值税退税作出详细指引(取代209/2013/ND-CP号和49/2022/ND-CP号议定)。
  • 69/2025/TT-BTC号通知:181/2025/ND-CP号议定的实施指引。范围说明:该通知第1条仅对特定事项作出细则规定(第5条免税对象认定所需材料与手续;第9条第1款零税率适用的材料与手续;第12条第2款第b项按比例计税的货物服务类别;为境外方代缴增值税的凭证第14条第2款第a项;出口货物/服务退税额的确定方法第29条第2款;5%税率货物生产/服务提供业务退税额的确定方法第31条)——不涵盖投资项目增值税退税的申请材料与办理流程。
  • 2025年《税收征管法》(108/2025/QH15),2026年7月1日生效(部分条款2026年1月1日):规定退税程序、申请材料和税务机关的办理(取代38/2019/QH14号《税收征管法》)。
  • 2025年《投资法》(143/2025/QH15),2026年3月1日生效:判断何为”投资项目””新建投资项目””扩建投资项目”的依据。

注意:此前关于投资项目增值税退税的规定载于2008年《增值税法》(经修订)及其配套议定,均已被取代——企业不应再用旧文件办理新的申请。

3. 新建投资项目增值税退税的条件

3.1. 项目必须是投资法意义上的”投资项目”

第一个条件,也是企业最容易掉以轻心的条件:项目必须依投资法被认定为新建投资项目(或扩建投资项目)——即持有投资登记证(IRC)或投资原则批准决定,或属于依法无需办理IRC手续但仍构成2025年《投资法》意义上投资项目的情形。如果企业只是扩大日常生产经营,而没有形成投资法意义上的投资项目,税务机关有理由拒绝退税。

为什么这一点重要?因为2024年《增值税法》第15条第2款的整个逻辑建立在”投资阶段”和”项目完工之日”这两个概念上——只有当项目在投资档案中被明确界定时,这些概念才有意义。实务中,税务机关经常将退税材料与IRC和项目进度报告进行比对。

3.2. 企业须按抵扣法缴纳增值税

只有按抵扣法缴纳增值税的经营单位才属于投资退税范围。按增值税直接计算法纳税的经营单位不适用该机制。对新设立的外资企业而言,这通常不是问题——但应复核最初的税务登记方式,特别是项目执行办公室、分支机构。

3.3. 项目须处于投资阶段

可退的进项税是投资阶段发生且尚未退税的进项税。投资阶段在项目(或其阶段、分项)完工时结束——法律将”完工之日”界定为项目产生收入之日。三类收入不计入:试运行阶段产生的收入、财务活动收入、项目废料销售收入。

这一点实务意义重大:很多项目有试运行收入(调试生产线时销售产品),但就退税而言完工之日尚未到来。反之,项目一旦产生正式商业收入,提交退税申请材料的1年倒计时就开始了。

3.4. 先抵扣,后适用3亿越南盾门槛

这是企业经常误解的双层机制。根据2024年《增值税法》第15条第2款:

  1. 先抵扣:项目尚未退税的进项税,先与正在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纳的销项税抵扣(如有)。
  2. 退税门槛:抵扣后,项目未抵扣完的进项税达到3亿越南盾以上的,予以退税。

举例:一家企业一边经营老厂(有应纳销项税),一边投资新厂。新项目的进项税先抵扣现有经营的应纳税额;剩余部分达到3亿越南盾以上才能退。如果企业只有投资项目、尚未有产生销项税的经营活动,抵扣额为零,全部达到门槛的进项税都纳入退税考虑。

3.5. 凭证、发票合规——进项抵扣的条件

想退的进项税首先必须是可合法抵扣的进项税:有合法的增值税发票;购买货物、服务金额在500万越南盾以上(含增值税)的,必须有非现金支付凭证——依据2024年《增值税法》第14条第2款b项,详见181/2025/ND-CP号议定第26条。对投资项目而言,几乎每笔支出都超过这一门槛,因此从一开始就要坚持银行转账纪律。为项目施工的外国承包商开具的发票,也必须规范管理才能符合抵扣条件。

3.6. 项目完工后的1年期限

投资项目已经完工(包括划分为多个阶段、分项且有阶段、分项已完工的项目),但经营单位尚未就投资阶段发生的增值税办理退税的,应当在项目(或阶段、分项)完工之日起01年内提交退税申请材料。超过该期限,就投资阶段发生的税款申请退税的权利即丧失——这是除斥期间,企业不应指望”延期”。

3.7. 不予退税的情形——外资最常见的陷阱

即使满足上述全部条件,2024年《增值税法》第15条第2款b项仍将若干情形排除在退税范围之外——这正是许多外资项目栽跟头的地方:

1. 注册资本未缴足。提交退税申请时,如企业尚未按登记缴足注册资本,则不得就投资项目申请增值税退税——未抵扣完的税额结转至下期,而非退还。对外资企业而言这是现实陷阱:不少公司在按出资进度仅部分缴付出资时就提交退税申请,结果被驳回。规则:先完成出资义务,再提交申请。

2. 附条件经营行业。从事附条件经营行业的企业,在提交申请时尚未满足投资法规定的经营条件,或在经营过程中未能持续满足条件的,同样被排除。唯一例外:处于投资阶段、按投资法和专门法尚无需申请附条件经营许可证的项目,或不属于须持证范围的项目——不被排除。

3. 自然资源、矿产开采项目。开采自然资源、矿产的投资项目不得退税——处于投资阶段的油气勘探、开发项目除外(见第1节)。生产产品为已开采的自然资源、矿产加工成其他产品、属于2024年《增值税法》第5条第23款情形的项目,也被排除。

4. 投资项目增值税退税申请流程

第一步:核查条件,界定项目性质

准备材料前,先明确回答三个问题:(一)项目是否为2025年《投资法》意义上的新建/扩建投资项目(核对IRC);(二)项目是否形成企业固定资产;(三)项目处于投资阶段还是已经完工(确定产生收入之日)。如果项目已完工,立即核查是否仍在1年期限内——过期无法补救。项目在投资阶段发生投资人变更时,企业可参考FLAT的投资项目转让法律清单——这种情形经常涉及增值税退税权利的承继问题。

第二步:汇总并核对项目进项税

将项目进项税与日常经营活动的进项税分开(如有)。逐张核对发票:增值税发票合法、抬头税号正确、货物/服务用于投资项目;500万越南盾以上的款项有非现金支付凭证。与项目无关的支出、无合法发票的支出立即剔除——放进材料只会增加被深入核查的风险。

第三步:抵扣并确定申请退税金额

编制抵扣计算表:项目进项税总额减去正在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纳销项税(如有)。剩余达到3亿越南盾以上的部分即为申请退税金额。这张表是税务机关首先核查的核心文件,必须细化到每张发票,并与各期增值税申报表相符。

第四步:编制并提交退税申请材料

增值税退税申请材料包括:规定格式的退税申请书、增值税申报表、为投资项目购买货物、服务的发票凭证清单,以及证明投资项目的资料(IRC、项目档案)。材料提交给直接管理税务机关,目前主要通过电子方式。自2026年7月1日起,退税程序适用2025年《税收征管法》及配套文件——企业应使用提交时最新的表格。

第五步:税务机关受理、分类与办理

受理后,税务机关对材料分类并决定办理方式:对纳税遵从记录良好的,先退税、后核查;对高风险材料的,先核查、后退税。分类依据风险程度和企业纳税遵从历史——这就是为什么外资企业第一次退税要特别谨慎:从一开始材料干净、齐全,就为今后的申请树立了良好的遵从先例。

第六步:取得退税决定并跟踪资金到账

材料获批后,税务机关作出退税决定,将款项退至企业账户(或按申请抵缴其他应纳税款)。企业应按法定期限保存全部退税材料,以备退税后核查——因为在先退后审模式下,税务机关仍有权在退税后进行核查。

5. 办理时限与费用须知

退税办理时限由税收征管法律规定,取决于材料分类:先退后审的材料比先审后退的材料快得多。自2026年7月1日起,具体时限适用2025年《税收征管法》(108/2025/QH15)及配套文件——企业应查询提交时有效的规定,因为时限可能已与旧框架不同。

费用方面:现行指引文件中未找到对提交增值税退税申请收取费用的规定;企业应在提交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但企业应预算材料准备成本(会计、内部审计)、复杂案件的法律税务咨询费,以及等待退税期间的资金机会成本。对申请金额大的项目,提交前请顾问预审材料,通常比材料被长期核查的代价便宜得多。FLAT具体案件的咨询收费,请致电热线0988424851。

6. 常见风险与错误

1. 项目进项税与日常经营混同。 很多企业投资项目和现有经营共用发票、共用付款账户,编制退税材料时无法证明哪些款项用于项目。后果:税务机关剔除全部无法证明的部分,符合条件的税额掉到3亿越南盾门槛以下。防范方法:第一天起就在会计系统为项目单独设代码。

2. 500万越南盾以上款项现金支付。 即使发票合法,没有非现金支付凭证,进项税就不能抵扣——也就不能退。对投资项目而言,几乎每笔支出都超过这一门槛。简单规则:项目所有付款都走银行。

3. 错过项目完工后1年期限。 工厂投产后企业忙于经营,忘了为投资阶段申请退税。超过产生收入之日01年,退税权彻底丧失。防范方法:一旦确定项目产生商业收入之日,立即设置提交材料的提醒。

4. 把试运行收入当作项目完工之日。 反过来,有的企业从试运行收入起算完工之日,过早提交或算错1年期限。法律将试运行收入、财务活动收入和废料销售收入排除在”完工之日”概念之外——应留存试运行记录和试运行产品销售资料作为证明。

5. 把与项目无关的费用放进材料。 母公司管理费用、与投资项目无直接关系的费用被列入退税清单。轻则被剔除;重则材料被标记为高风险,转为先审后退,拖上好几个月。

6. 项目变更未更新投资档案。 项目目标、规模、地点调整了,IRC没有相应变更——税务机关比对时,退税材料与投资档案对不上。必须确保IRC和退税材料”讲的是同一个故事”。

7. 项目中途终止未处理税务。 项目在投资阶段终止,但企业没有结清已发生的进项税,项目清算时留下尾巴,还可能被补税、罚款。停止项目时,投资阶段的税务事项必须彻底了结。

7. 简明清单

  • [ ] 确认项目为2025年《投资法》意义上的新建/扩建投资项目(核对IRC)
  • [ ] 确认项目形成企业固定资产(不属于排除情形)
  • [ ] 确认提交申请时已缴足注册资本;核查附条件经营行业要求(如有)
  • [ ] 确认企业按抵扣法缴纳增值税
  • [ ] 将项目进项税与日常经营活动分开
  • [ ] 100%核对进项发票:合法、税号正确、用于项目
  • [ ] 核查每笔500万越南盾以上款项的非现金支付凭证
  • [ ] 编制与现有经营销项税的抵扣表;确认剩余金额≥3亿越南盾
  • [ ] 确定项目完工之日(产生收入之日,不含试运行/财务/废料收入)
  • [ ] 项目已完工的:确认仍在1年申报期限内
  • [ ] 备齐退税申请材料,提交给直接管理税务机关

8. 常见问题(FAQ)

新建投资项目何时可以申请增值税退税?

当企业按抵扣法缴纳增值税、拥有处于投资阶段的新建投资项目,已将进项税与经营活动的销项税抵扣(如有),且项目未抵扣完的进项税达到3亿越南盾以上时。依据:2024年《增值税法》(48/2024/QH15)第15条第2款,2025年7月1日生效。

3亿越南盾的门槛如何计算?

是指在与正在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纳销项税抵扣(如有)**之后**,项目仍未抵扣完的进项税。如果企业尚无产生销项税的经营活动,抵扣额为零,全部达到门槛的进项税都纳入考虑。

项目已经完工但尚未退税,还能退吗?

可以,但必须在项目(或已完工的阶段、分项)完工之日起**01年内**提交退税申请材料。完工之日为项目产生收入之日——不包括试运行收入、财务活动收入和废料销售收入。

不形成固定资产的投资项目可以退税吗?

不可以。2024年《增值税法》第15条第2款将不形成企业固定资产的投资项目排除在投资增值税退税范围之外。企业编制材料前应先判断项目的真实性质。

注册资本未缴足能否申请投资项目增值税退税?

不能。根据2024年《增值税法》第15条第2款b项,企业在提交退税申请时尚未按登记缴足注册资本的,不得就投资项目申请增值税退税——未抵扣税额结转下期。外资企业应在编制退税材料前完成出资义务。

投资项目增值税退税需要多长时间?

取决于税务机关的分类:先退后审的材料比先审后退的快。自2026年7月1日起,具体时限适用2025年《税收征管法》及配套文件。为缩短时间,企业应从一开始就准备齐全、规范的材料——或致电FLAT热线0988424851,请我们在提交前预审材料。

9. 何时需要请律师

  • 项目结构复杂:多阶段、多分项,投资与经营并行——需要从一开始就设计税款分离与抵扣方案。
  • 申请退税金额大(数十亿越南盾以上)——材料必然受到严格审查,提交前需要独立预审。
  • 项目已完工且临近1年期限——需要快速评估可行性并在短时间内完成材料。
  • 材料已被税务机关多次要求说明、补正,或已转为先审后退。
  • 项目涉及外国承包商、转让定价,或正在进行项目调整/终止。

FLAT律师事务所为外资企业投资项目提供全方位税务咨询:从投资阶段税务架构设计、退税材料预审,到与税务机关沟通。致电热线0988424851咨询。

语言版本

参考文献

  • 2024年《增值税法》(48/2024/QH15),2025年7月1日生效
  • 90/2025/QH15号税法修订法律,2025年7月1日生效
  • 149/2025/QH15号《增值税法》修订法律,2026年1月1日生效(未修订第15条第2款)
  • 181/2025/ND-CP号议定(2024年《增值税法》实施细则),2025年7月1日生效
  • 69/2025/TT-BTC号通知(181/2025/ND-CP号议定实施指引)
  • 2025年《投资法》(143/2025/QH15),2026年3月1日生效
  • 2025年《税收征管法》(108/2025/QH15),2026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