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进度迟延可以延期吗?最多可延几次、需要哪些材料?本文根据2025年《投资法》(第143/2025/QH15号,2026年3月1日生效)详细分析”进度延期”机制——重点是第33条的24个月上限及第96/2026/ND-CP号议定中的经营期限延期手续。
1. 两个易混淆的概念:进度调整与经营期限延期

实践中,”延长进度”包含两个不同的法律机制:
- 项目实施过程中调整实施进度——项目滞后于登记进度时(2025年《投资法》第33条)。
- 项目经营期限即将届满、投资者希望继续经营时延长经营期限(2025年《投资法》第31条第5款、第96/2026/ND-CP号议定第61条)。
混淆两者会导致手续办错、浪费时间,甚至材料被退回。
2. 进度调整的24个月上限

2025年《投资法》第33条第4款规定:属于投资主张批准范围的项目,投资者调整进度不得超过24个月(与首次批准文件中的进度相比)——7种情形除外:
- 民法和土地法意义上的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疫情等);
- 国家迟延交地、租地或批准转用土地用途;
- 因国家管理机关要求调整,或国家机关行政手续迟延;
- 因国家机关变更规划而调整;
- 变更/增加属于批准范围的目标;
- 投资总额增加20%以上导致项目规模变化;
- 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别注意:国家迟延交地的时间不计入项目进度(第31条第3款)——这是解释因国家机关原因导致迟延时最重要的法律依据。
3. 何时须办理投资主张调整批准?
根据第33条第3款,投资者在下列情形须办理投资主张调整批准(向原批准机关申请):
- 进度延长超过24个月(c项);
- 调整项目经营期限(d项);
- 变更投资地点、用地规模、批准范围内的目标或变更投资者。
对于不属于投资主张批准范围的项目,或不属于上述情形的调整,投资者只需按第96/2026/ND-CP号议定第56条办理投资登记证调整。
4. 届满时延长经营期限:条件与材料

经营期限届满,投资者有继续需求且符合法律条件的,项目可审议延期,每次不超过最长期限(经济区内70年/区外50年,第31条第5款)。以下项目不予延期:
- 使用落后技术、有污染环境风险、资源密集型的项目;
- 投资者须向越南国家或越方无偿移交资产的项目。
延期材料(第96/2026/ND-CP号议定第61条)包括:
- 延长经营期限的书面申请;
- 截至申请时的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 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数据库查询或权证);
- 财务能力证明:近2年财务报表、母公司/金融机构资金支持承诺或财务能力保函;
- 项目技术确定文件(如需技术鉴定)。
5. 进度迟延未获调整的后果
这是投资者最常低估的一点:经营目标进度截止后24个月,投资者仍未完成目标——且不属于可调整进度的情形——项目可被投资登记机关终止 hoạt 动(2025年《投资法》第36条第2款b项),随后吊销投资登记证。
6. 实务建议
- 持续监控进度:从出现迟延迹象的第一个季度起,就将实际进度与IRC/批准文件中的进度对比。
- 留存证据链:与国家机关就交地、行政手续、规划往来的所有文件——是证明符合7种例外情形的依据。
- 在24个月节点前主动行动:预计无法按时完成时立即启动调整手续,不要等到届满。
- 土地同步:经营期限延期须与土地使用期限延期同步办理(2024年《土地法》第172条)。
如需投资项目进度调整、延期手续方面的协助,投资者可联系我们。更多内容请见外国投资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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