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回答: 越南与法国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越南最早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之一——将来源地预提税限制在三个不同水平。股息(第10条):越南公司支付——收款方持股超50%为7%,持股25%及以上为10%,其他情形15%;法国公司支付——收款方为持股10%及以上的公司为5%,其他情形15%。特许权使用费(第11条):上限10%。利息:本协定没有单独的利息条款——利息归入第20条(其他所得),仅在收款方居住国征税,即在越南预提税按协定文本为0(但税务机关可能否定该立场——第4554/CT-CS号公文,见实务提示)。享受这些税率须办妥越南的协定适用程序,并通过MLI公约下的主要目的测试(PPT)。
股息:按持股比例的三档税率
第10条有意按支付国和持股比例区别对待:
越南公司向法国居民支付股息:
– 7%——受益所有人为直接或间接持有分红公司超50%资本的公司;
– 10%——持股25%及以上;
– 15%——其他情形。
法国公司向越南居民支付股息:
– 5%——受益所有人为持有10%及以上资本的公司;
– 15%——其他情形。
第10条第3款的特色:越南居民从法国公司取得股息,可申请退还法国公司实际承担的税收抵免(avoir fiscal)——这是协定承认的法国税制特殊机制,也是许多投资法国的越南企业忽略的细节。
特许权使用费:10%上限——利息:0%
特许权使用费(第11条): 来源地征税不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以收款方为受益所有人为条件。本协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定义宽泛:著作权、专利、商标、设计、秘密配方、工业/商业/科学设备使用权及工业经验信息。与无协定时越南10%的承包商企业所得税相比,协定税率并未更低——真正的利益在于摆脱繁琐的承包商税机制,并可适用法国的抵免机制。
利息: 这是越法协定最特别之处——没有单独的利息条款。根据议定书,利息归入第20条(其他所得):仅在收款方居住国征税。后果:越南公司向法国居民支付利息在越南无需预提(按协定文本为0%),而非通常5%的承包商税——但见下文实务提示:税务机关可能否定该立场。注意:因特殊关系超过独立交易水平的利息部分不享受该待遇。
享受优惠税率前的三道”关卡”
- 居民身份(第4条): 收款方须为法国税法下的居民;双重居民适用加比规则(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所→国籍)。
- 受益所有人: 上限税率仅在收款方为真正受益所有人时适用——为享受协定而设在法国的”导管”公司将被排除。
- MLI主要目的测试: 越南已批准《多边公约》(2023年5月23日交存批准书,自2023年9月1日起对越南生效)。如税务机关认定安排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获取协定优惠,优惠将被拒绝。纯粹为5%/7%税率而”绕道法国”的投资架构过不了这一关。
此外,第5条常设机构规定,建筑工地构成常设机构的门槛为超过183天——在越施工的法国企业应注意。
在越南适用协定的程序
第23条第5款允许两国规定适用程序,包括提交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载明所得来源和总额,经居住国税务机关认证)。在越南,该程序适用现行税收征管法——第108/2025/QH15号《税收征管法》(2026年7月1日起取代第38/2019号法律)及配套文件。实践中:
- 协定适用备案文件在支付所得之前提交给直接管理税务机关(以便从一开始就按协定税率预提),或事后申请退税;
- 没有法国居民身份证明(或同等文件)= 适用国内税率,不享受协定上限;
- 越南税务机关越来越实质审查”受益所有人”——案卷须证明实际资金流和处分权。
消除双重征税机制
越方(第22条第1款):抵免法——在法国已缴税款可抵免在越南应纳税款,但不超过越南对该项所得计算的税额。法方(第22条第2款):累进免税与抵免相结合;特别的是,法国给予饶让抵免——对享受越南投资优惠政策的所得,视同已按越南法缴纳了相应税款。这对在越法国投资者是重大利好:在越南享受的税收优惠不会在利润汇回法国时被”收回”。
实务提示:税务机关可能否定利息0%立场的风险
0%的解读依据的是协定文本——但实际执行存在实质风险。根据税务总局第4554/CT-CS号公文(2025年10月21日),税务机关认为越法协定没有单独的利息条款,因此不存在按协定免税的依据;按此观点,向法国居民支付的利息应按越南国内法在越南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商税机制)。
换言之:0%是协定文本的解读结果,税务机关在稽查时可能适用国内税率并追缴税款。适用0%之前,企业应准备完整的证明材料(法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受益所有人证明、协定条款分析)并咨询税务专家,以量化补税和处罚风险。
常见问题
越南公司向法国母公司分红缴多少税?
母公司持股超50%为7%,持股25%及以上为10%,其他情形15%(第10条)——以母公司为受益所有人并办妥协定适用程序为条件。
向法国交易方支付利息需要预提吗?
按协定文本:不需要——0%(利息归入第20条,仅在法国征税)。但存在执行风险:根据第4554/CT-CS号公文(2025年10月21日),税务机关否定按协定免税的依据,认为利息应按越南国内法在越南缴纳企业所得税——见上文实务提示。
向法国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税率?
上限10%(第11条,收款方须为受益所有人)。
享受协定税率需要什么文件?
法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经法国税务机关认证),以及向越南税务机关提交的协定适用备案文件——按第108/2025号《税收征管法》的程序办理。
MLI对越法协定有何影响?
两国都是MLI成员(自2023年9月1日起对越南生效)。协定优惠须通过主要目的测试——主要为获取税收优惠而设计的安排将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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